云南临沧鑫圆锗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第三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独立意见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云南临沧鑫圆锗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在查阅公司提供的有关资料,了解相关情况后,对2010年7月17日召开的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的有关议案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公司对外担保情况及控股股东、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56号)和《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证监发[2005]120号)的规定和要求,我们作为云南临沧鑫圆锗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对截至2010年6月30日的公司对外担保情况及控股股东、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进行了认真的了解和查验,现就此发表相关说明和独立意见如下: 1、在2010年1-6月,公司不存在为股东、股东的控股子公司、股东的附属企业及其他关联方、任何法人单位、非法人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的情况,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也未强制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截至2010年6月30日止,公司不存在任何对外提供担保的情况。 2、在2010年1-6月,公司与关联方之间的资金往来属正常的经营性资金往来,不存在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公司持股50%以下的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截至2010年6月30日止,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资金的情况。 二、通过仔细阅读公司提供的《关于使用部分超募资金偿还银行贷款的议案》、《关于使用部分超募资金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经全体独立董事商议,发表意见如下: 公司使用部分超额募集资金8,000万元用于归还银行贷款及4,000万元补充公司流动资金的计划,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降低公司财务费用,符合维护公司发展利益的需要和股东利益最大化。公司用本次超募资金偿还银行借款以及补充流动资金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中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有关规定;没有与募集资金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不影响募集资金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公司最近十二个月未进行证券投资等高风险投资,并已承诺补充流动资金后十二个月内不进行证券投资等高风险投资,公司应严格按照募集资金管理相关政策法规规范使用募集资金,及时披露募集资金的详细使用计划和必要性。因此同意公司以本次超募资金偿还银行借款以及补充流动资金事项。 三、通过仔细阅读公司提供的《关于聘任李红斌先生为公司副总经理的议案》、《关于聘任和国忠先生为公司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的议案》,经过全体独立董事商议,发表意见如下: 我们认为公司董事会聘李红斌先生为公司副总经理的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经审核李红斌先生的个人简历,我们认为李红斌先生具有管理能力,具有专业知识及良好的学历背景,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德,未发现《公司法》规定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况,以及被中国证监会认为市场禁入者并且禁入未解除的情况。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相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我们同意聘李红斌先生担任公司副总经理。本次董事会审议的高级管理人员聘任事项,其过程遵守了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况。 我们认为公司董事会聘和国忠先生为公司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的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经审核和国忠先生的个人简历,我们认为和国忠先生具备履行职务所必备的管理、法律专业知识,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德,并取得了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未发现《公司法》规定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况,以及被中国证监会认为市场禁入者并且禁入未解除的情况。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相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我们同意聘和国忠先生为公司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本次董事会审议的高级管理人员聘任事项,其过程遵守了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况。 特此公告。 独立董事: 申林平徐泓吴绪礼 2010年7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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