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誉衡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哈尔滨誉衡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0]661号文核准,由保荐人(主承销商)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采用网下询价配售与网上向社会公众投资者定价发行相结合的方式发行人民币普通股35,000,000股,发行价格为每股50.00元。截止2010年6月18日,已收到募集资金总额为 1,750,000,000.00 元,扣除各项发行费后,公司募集资金净额为
1,668,531,572.00元,其中募集投资项目资金428,719,600.00元,超额募集资金1,239,811,972.00元。利安达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对募集资金到位情况验证,并出具了利安达验字[2010]第1040号验资报告。
为了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的利益,根据《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并经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批准:公司和保荐人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信证券”)与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哈尔滨分行营业部、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黄河路支行于2010年7月20日分别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并在开户银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存储帐户。
《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约定的主要条款如下:
一、公司在上述两家商业银行(以下简称“专户开户银行”)分别开设募集资金专项存储账户(以下简称“专户”),各专户情况如下:
1.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哈尔滨分行营业部,账号为65010154700010237,截止2010年7月4日,专户余额为428,758,154.76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哈尔滨誉衡药业股份有限公司GMP技改项目、哈尔滨誉衡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异地扩建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黄河路支行,账号为451902047910702,截止2010年7月4日,专户余额为1,259,677,288.21 元(其中包含上市费用19,718,428.00元)。该专户用于存放超募资金,超募资金的具体使用计划将由公司董事会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二、公司与专户开户银行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国信证券作为公司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国信证券应当依据《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细则》以及公司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公司和专户开户银行应当配合国信证券的调查与查询。国信证券每季度对公司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四、公司授权国信证券指定的保荐代表人郭晓光、国磊峰可以随时到专户开户银行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专户开户银行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专户开户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国信证券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专户开户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专户开户银行按月(每月10日之前)向公司出具对账单,并抄送国信证券。专户开户银行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公司一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 1000万元的,专户
开户银行应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国信证券,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国信证券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国信证券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专户开户银行,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向公司、专户开户银行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专户开户银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国信证券出具对账单或向国信证券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国信证券调查专户情形的,公司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本协议自公司、专户开户银行、国信证券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或国信证券督导期结束之日起失效。
十、本协议一式八份,公司、专户开户银行、国信证券方各持一份,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黑龙江省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十一、联系方式(略)。
特此公告。
哈尔滨誉衡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0年7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