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巨星科技(002444) 最新公司公告|查股网

杭州巨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查看PDF公告PDF版下载) 下载PDF公告阅读器
公告日期:2010-07-28
						杭州巨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杭州巨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0]663号)批准,杭州巨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巨星科技”)于2010年6月30日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6,350万股,发行价格每股人民币29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184,150万元,扣除发行费用8,010.18万元后,公司募集资金净额为176,139.82万元。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已经天健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审验并出具了天健验[2010]第187号《验资报告》。
    为了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的利益,根据中国证监会《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08年修订)》、《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细则》以及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公司与保荐机构第一创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募集资金开户银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庆春支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之江支行、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城支行分别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并将募集资金全部存放于上述三家银行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
    《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一、募集资金专用账户情况
    1、公司已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庆春支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800121610618094001,截止2010年7月5日,专户余额为864,197,500.00元。该专户为超募资金账户,该账户的资金存储和使用应根据巨星科技《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用于经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批后的指定用途,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公司以存单方式存放的募集资金54,400.00万元,其中:募集资金4,400.00万元,开户日期为2010年7月22日,期限3个月;募集资金10,000.00万元,开户日期为2010年7月22日,期限6个月;募集资金40,000.00万元,开户日期为2010年7月22日,期限12个月。公司承诺上述存单到期后将及时转入本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以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保荐机构。该存单不得质押。
    2、公司已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之江支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账号为33001619827059198198,截止2010年7月5日,专户余额为300,000,000.00元。该专户为超募资金账户,该账户的资金存储和使用应根据巨星科技《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用于经甲方董事会、股东大会审批后的指定用途,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公司以存单方式存放的募集资金30,000.00万元,其中:募集资金5,000.00万元,开户日期为2010年7月22日,期限3个月;募集资金5,000.00万元,开户日期为2010年7月22日,期限3个月;募集资金10,000.00万元,开户日期为2010年7月22日,期限6个月;募集资金10,000.00万元,开户日期为2010年7月22日,期限6个月。公司承诺上述存单到期后将及时转入本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以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丙方。该存单不得质押。
    3、公司已在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城支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
    账户,账号为76708100229066,截止2010年7月5日,专户余额为612,850,000.00元。该专户仅用于巨星科技“新颖手工具系列产品扩能项目”、“手持式高性能电动工具产品扩能项目”、“技术研发检测中心建设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公司以存单方式存放的募集资金53,500.00万元,其中:募集资金3,500.00万元,开户日期为2010年7月22日,期限3个月;募集资金5,000.00万元,开户日期为2010年7月22日,期限6个月;募集资金5,000.00万元,开户日期为2010年7月22日,期限6个月;募集资金5,000.00万元,开户日期为2010年7月22日,期限6个月;募集资金5,000.00万元,开户日期为2010年7月22日,期限12个月;募集资金10,000.00万元,开户日期为2010年7月22日,期限12个月;募集资金10,000.00万元,开户日期为2010年7月22日,期限12个月;募集资金10,000.00万元,开户日期为2010年7月22日,期限12个月。公司承诺上述存单到期后将及时转入本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以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保荐机构。该存单不得质押。
    二、专户银行向公司提供银行结算账户服务事宜,及时、准确地办理人民币资金收付结算业务。
    三、公司、专户银行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四、第一创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作为公司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保荐机构应当依据《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细则》以及公司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公司和专户银行应当配合保荐机构的调查与查询。保荐机构每季度对公司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
    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五、公司授权保荐机构指定的保荐代表人王岚、徐峰可以随时到专户银行查询、复印公司专户的资料;专户银行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专户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保荐机构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专户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六、专户银行按月(每月10日前)向公司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保荐机构。专户银行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七、公司一次或12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1,000万元的,专户银行应及时以短信或电子邮件的方式通知保荐机构保荐代表人,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八、保荐机构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并须经公司认可。保荐机构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专户银行,同时按本协议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九、专户银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保荐机构抄送对账单或向保荐机构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保荐机构调查专户情形的,公司可以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十、《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自公司、专户银行、保荐机构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或保荐机构督导期结束之日(2012年12月31日)起失效。
    十一、若保荐机构发现公司从专用账户支取款项违反本协议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保荐机构有权要求公司及时公告相关事实;若在保荐机构提醒后公司未作纠正,且后果可能危
    及保荐机构利益的情况下,保荐机构有权向监管部门报告。
    十二、公司同意,无需另行获得公司书面同意,保荐机构有权将本合同的全部权利义务转让给其控股子公司,该合同权利义务的转让在保荐机构的转让通知到达公司时起生效。
    特此公告。
    杭州巨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一○年七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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