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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金正大生态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首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决议的更正公告 (查看PDF公告PDF版下载) 下载PDF公告阅读器
公告日期:2010-10-19
						  山东金正大生态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首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决议的更正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2010年10月12日,山东金正大生态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公告了《山东金正大生态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首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决议》(公告编号:2010-005)。经核查,由于工作人员疏忽,上述公告中的附件1《公司章程修正案》内容出现失误,现更正如下:
  一、原《章程修正案》中第一项:
  原公司章程“第十九条”:经依法登记,公司经营范围是:复混肥料(不含危险品类)、缓控释肥料、有机肥料、微生物肥料的生产和销售,盐酸的生产和销售(许可证管理商品凭许可证生产经营)。
  现修改为:
  经依法登记,公司经营范围是:复混肥料(不含危险品类)、缓控释肥料、有机肥料、微生物肥料的生产销售,盐酸的生产销售,尿素、氯化铵、磷酸一铵、磷酸二铵、硫酸钾、氯化钾等农用肥料的销售(许可证管理商品凭许可证生产经营)。
  现更正为:
  原公司章程“第十九条”:经依法登记,公司经营范围是:复混肥料(不含危险品类)、缓控释肥料、有机肥料、微生物肥料的生产和销售,盐酸的生产和销售(许可证管理商品凭许可证生产经营)。
  现修改为:
  第十九条经依法登记,公司经营范围是:复混肥料(复合肥)、缓控释肥料、有机肥料、微生物肥料的生产销售;硫酸、盐酸的生产销售;各种农用肥料及原材料的销售;相关技术咨询服务(许可证管理商品凭许可证生产经营)。
  二、增加第十项:
  原公司章程“第一百二十条”:
  董事会由11名董事组成,设董事长1名;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应当至少包括三分之一独立董事。
  现修改为:
  第一百二十一条董事会由9名董事组成,设董事长1名;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应当至少包括三分之一独立董事。
  三、原《章程修正案》第十项:
  十、原公司章程“第一百二十四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其运用公司资产所作出的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对外担保、资产抵押、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的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董事会对公司资产合理经营投资的权限,以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为限。其中,关于对外投资、收购和出售资产的权限如下:
  (一)单个项目投资额小于或等于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的,由总经理研究决定,报董事长签批后执行;
  (二)投资额小于或等于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20%的,由总经理拟定方案,经董事会批准后执行;
  (三)投资额大于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20%的,由总经理拟定方案,董事会同意,经股东大会批准后执行。
  (四)在一个会计年度内,对外投资累计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20%后的其他对外投资项目须经股东大会审批。
  关于对外担保、资产抵押的权限如下:
  (一)单项对外担保、资产抵押数额小于或等于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的,由总经理研究决定,报董事长签批后执行;
  (二)单项对外担保、资产抵押数额小于或等于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的,由总经理拟定方案,报董事会批准后执行,与担保事项有关联关系的董事应当回避表决;
  (三)单项对外担保、资产抵押数额大于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的,经股东大会批准后执行,与担保事项有关联关系的股东及授权代表应当回避表决;
  (四)单项对外担保、资产抵押数额大于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的,应当有被担保方聘请中介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或审计报告,以及法律意见书。
  现修改为:
  第一百二十五条董事会应当确定其运用公司资产所作出的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对外担保、资产抵押、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的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董事会对公司资产合理经营投资的权限,以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为限。
  其中,关于对外投资、收购和出售资产的权限如下:
  (一)单个项目投资额小于或等于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的,由总经理研究决定,报董事长批准后执行;
  (二)投资额小于或等于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20%的,由总经理拟定方案,经董事会批准后执行;
  (三)投资额大于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20%的,由总经理拟定方案,董事会同意,经股东大会批准后执行。
  (四)在一个会计年度内,对外投资累计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20%后的其他对外投资项目须经股东大会审批。
  上市公司对外担保必须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应由股东大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必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提交股东大会审批。应由董事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必须经出席董事会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并经全体独立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未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上市公司不得对外提供担保。关于对外担保、资产抵押的权限如下:
  (一)单项资产抵押数额小于或等于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的,由总经理研究决定,报董事长批准后执行;
  (二)单项对外担保、资产抵押数额小于或等于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由总经理拟定方案,报董事会批准后执行,与担保事项有关联关系的董事应当回避表决;
  (三)单项对外担保、资产抵押数额大于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经股东大会批准后执行,与担保事项有关联关系的股东及授权代表应当回避表决;
  (四)单项对外担保、资产抵押数额大于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应当有被担保方聘请中介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或审计报告,以及法律意见书。
  现更正为:
  十一、原公司章程“第一百二十四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其运用公司资产所作出的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对外担保、资产抵押、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的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董事会对公司资产合理经营投资的权限,以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为限。其中,关于对外投资、收购和出售资产的权限如下:
  (一)单个项目投资额小于或等于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的,由总经理研究决定,报董事长签批后执行;
  (二)投资额小于或等于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20%的,由总经理拟定方案,经董事会批准后执行;
  (三)投资额大于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20%的,由总经理拟定方案,董事会同意,经股东大会批准后执行。
  (四)在一个会计年度内,对外投资累计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20%后的其他对外投资项目须经股东大会审批。
  关于对外担保、资产抵押的权限如下:
  (一)单项对外担保、资产抵押数额小于或等于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的,由总经理研究决定,报董事长签批后执行;
  (二)单项对外担保、资产抵押数额小于或等于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的,由总经理拟定方案,报董事会批准后执行,与担保事项有关联关系的董事应当回避表决;
  (三)单项对外担保、资产抵押数额大于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的,经股东大会批准后执行,与担保事项有关联关系的股东及授权代表应当回避表决;
  (四)单项对外担保、资产抵押数额大于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的,应当有被担保方聘请中介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或审计报告,以及法律意见书。
  现修改为:
  第一百二十五条董事会应当确定其运用公司资产所作出的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对外担保、资产抵押、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和处置非正常损失的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董事会对公司资产合理经营投资的权限,以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为限。其中,关于对外投资、收购和出售资产的权限如下:
  (一)单个项目投资额小于或等于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的,由总经理研究决定,报董事长批准后执行;
  (二)投资额小于或等于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20%的,由总经理拟定方案,经董事会批准后执行;
  (三)投资额大于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20%的,由总经理拟定方案,董事会同意,经股东大会批准后执行;
  (四)在一个会计年度内,对外投资累计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20%后的其他对外投资项目须经股东大会审批;
  (五)风险性的投资权限如下:投资额小于或等于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的,由总经理研究决定,报董事长批准后执行;投资额小于或等于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的,由总经理拟定方案,经董事会批准后执行;投资额大于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的,由总经理拟定方案,董事会同意,经股东大会批准后执行。
  其中,关于处置非正常损失的审批权限如下:
  (一)单个事项的损失净额小于或等于三百万元的,由总经理研究决定,报董事长批准后执行;
  (二)单个事项的损失净额超过三百万元的,由总经理拟定方案,经董事会批准后执行。
  公司对外担保必须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应由股东大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必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提交股东大会审批。应由董事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必须经出席董事会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并经全体独立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未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公司不得对外提供担保。关于对外担保、资产抵押的权限如下:
  (一)单项资产抵押数额小于或等于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的,由总经理研究决定,报董事长批准后执行;
  (二)单项对外担保、资产抵押数额小于或等于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由总经理拟定方案,报董事会批准后执行,与担保事项有关联关系的董事应当回避表决;
  (三)单项对外担保、资产抵押数额大于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经股东大会批准后执行,与担保事项有关联关系的股东及授权代表应当回避表决;
  (四)单项对外担保、资产抵押数额大于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应当有被担保方聘请中介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或审计报告,以及法律意见书。
  四、原《章程修正案》第十二项:
  十二、原公司章程“第一百八十四条”
  公司可以采取现金或者股票方式或者法律许可的其他方式分配股利。
  现修改为:
  第一百八十四条公司利润分配政策为:
  (一)公司的利润分配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利润分配政策应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
  (二)公司可以采取现金或者股票方式或者法律许可的其他方式分配股利,可以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三)公司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应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百分之三十。公司最近三年未进行现金利润分配,不得向社会公众增发新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或向原有股东配售股份;
  (四)公司董事会未做出现金利润分配预案的,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未分红的原因、未用于分红的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独立董事应当对此发表独立意见;
  (五)存在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应当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现金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现更正为:
  十三、原公司章程“第一百八十四条”
  公司可以采取现金或者股票方式或者法律许可的其他方式分配股利。
  现修改为:
  第一百八十四条公司利润分配政策为:
  (一)公司的利润分配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利润分配政策应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
  (二)公司可以采取现金或者股票方式或者法律许可的其他方式分配股利,可以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三)公司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应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百分之三十。公司最近三年未进行现金利润分配或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百分之三十的,不得向社会公众增发新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或向原有股东配售股份;
  (四)公司董事会未做出现金利润分配预案的,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未分红的原因、未用于分红的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独立董事应当对此发表独立意见;
  (五)存在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应当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现金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除上述更正事项之外,其他内容均无变化。
  由此给广大投资者带来的不便,公司深表歉意。
  特此公告。
  山东金正大生态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0年10月18日
  附件:更正后的《章程修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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