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中超电缆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江苏中超电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由董事长杨飞召集并于2010年11月6日以专人送达、传真或电子邮件等形式发出会议通知,会议于2010年11月11日上午9时在公司会议室召开,本次会议应参加董事9人,实际参加董事9人。本次董事会的召集和召开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由董事长杨飞先生主持,公司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本次会议。经与会董事认真审议,做出如下决议: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一)会议以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因公司首次公开发行4,000万股人民币普通股已于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规定,对公司章程进行了修订。
具体内容详见附件一;
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会议以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公司《关于使用13,800.00万元超募资金用于未来补充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资金缺口的议案》
根据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披露,本次募集资金计划用于《500kV环保型阻燃超高压交联电缆及500kV资源节约型铝合金架空线项目》。项目计划总投资42,292.80万元,拟利用募集资金投入28,492.80万元,仍存在资金缺口13,800.00万元。
募投项目其他流动资金缺口13,800.00万元将在募投项目完成后由公司以超募资金投入。
(三)会议以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公司《关于使用4,655.06万元超募资金实施轨道交通用及阻燃特种电缆项目的议案》。
为顺应市场的需求,扩展公司的产品线,进一步增强企业竞争力并促进企业的发展,公司经过可行性研究论证,决定投资轨道交通用及阻燃特种电缆项目。项目基本情况、项目前景、必要性及项目对公司产生的积极影响,具体详见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江苏中超电缆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超募资金使用计划的公告》。
(四)会议以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公司《关于使用5,000万元超募资金归还银行贷款的议案》
为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在保证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资金需求前提下,结合公司生产经营需求及财务情况,公司决定使用超募资金5,000.00万元偿还银行贷款。本次归还银行贷款,可为公司节省利息约1,814,722.22元。
(五)会议以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公司《关于使用2,000万元超募资金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
为缓解公司流动资金需求,提高市场拓展速度,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规定,公司使用超募资金2,000.00万元补充公司日常经营所需流动资金。
议案(二)至议案(五)相关内容详见公司于2010年11月12日在指定信
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发布及刊登于2010年11月12日《证券日报》、《证券时报》中的《江苏中超电缆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超募资金使用计划的公告》。
关于本公司超募资金使用计划之事宜,已经由公司独立董事、保荐机构分别发表了明确同意意见。
《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江苏中超电缆股份有限公司超募资金使用及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专项意见》、《江苏中超电缆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一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等内容详见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六)会议以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公司《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
根据公司经营发展需要,为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在保证募集资金项目建设的资金需求前提下,公司同意使用20,000.00万元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使用期限为股东大会通过之日起不超过6个月(2010年11月29日-2011年5月28日),公司保证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的款项到期后,将及时归还到募集资金专用账户,不影响募集资金投向项目计划的正常进行。若募集资金项目因发展需要,实施进度超过目前预计,公司将随时利用自有资金及时归还,以确保项目进展。
通过此次以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可补充公司因国内外业务扩张导致的流动资金不足带来的流动资金缺口,预计可以节约财务费用5,520,000.00元。本次募集资金暂时补充公司流动资金,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由于公司此次补充流动资金金额已超过募集资金净额的10%,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该议案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并提供网络投票表决方式。
相关内容详见公司于2010年11月12日在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发布及刊登于2010年11月12日《证券日报》、《证券时报》中的《江苏中超电缆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公告》。
关于本公司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之事宜,已经由公司独立董事、保荐机构分别发表了明确同意意见。
《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江苏中超电缆股份有限公司超募资金使用及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专项意见》、《江苏中超电缆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一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等内容详见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七)会议以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2010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会议决定于2010年11月29日上午在江苏省宜兴市西郊工业园振丰东路999号江苏中超电缆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召开公司2010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下列议案:
1、审议《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2、审议《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
相关内容详见公司于2010年11月12日在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发布及刊登于2010年11月12日《证券日报》、《证券时报》中的《江苏中超电缆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0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三、备查文件
(一)经与会董事签字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董事会决议;
(二)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特此公告。
江苏中超电缆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十一日
附件一
原章程条款为 新章程条款为
第十四条 公司的经营范围为:电线电缆的制 第十四条 公司的经营范围为:电线电缆的
造、研制开发、销售、技术服务;五金电器、 制造、研制开发、销售、技术服务;五金电
输变电设备、电器机械及器材、化工产品及原 器、输变电设备、电气机械及器材、化工产
料(不含危险品)、灯具、建筑材料、金属材 品及原料(不含危险化学品)、灯具、建筑
料、电子产品、通讯设备的销售;自营和代理 用材料、金属材料、电子产品、通讯设备(不
各类商品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国家限定企业 含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及发射装置)
经营或禁止出口的商品和技术除外)。 的销售;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及技术的进出
口业务(国家限定企业经营或禁止出口的商
品和技术除外)。第十九条 公司发起人名称、认购的股份数、持 第十九条 公司发起人名称、认购的股份数、
股比例、出资方式为: 持股比例、出资方式、出资时间为:
认购股 认购股
序号 名称 持股比例 出资方式 序号 名称 持股比例 出资方式 出资时间
份数额 份数额
(股) (万股)
江苏中超 江苏中超
1 投资集团 10617 88.48% 净资产折股 1 投资集团 10617 66.36% 净资产折股2008.6.20
有限公司 有限公司
宜兴市康
2 1383 11.52% 净资产折股 2 乐机械贸 1383 8.64% 净资产折股2008.6.20
乐机械有
易有限公
限公司
司
合计 12000 100% 合计 12000 75%
第五十七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 第五十七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
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 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
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三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
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十日前提出临 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十日前提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提案符合本章程第 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提案符合本五十四条要求的,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二 章程第五十六条要求的,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通知临时提案的 提案后二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通知
内容。 临时提案的内容。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大会通知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通知中已列明 东大会通知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通知中已
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第五十四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进行表 程第五十六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进
决并作出决议。 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第八十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 第八十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
通过: 通过:
(六) 审议批准第四十二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六) 审议批准第四十三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第一百四十三条 本章程第一百零一条规定 第一百四十三条 本章程第一百零一条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适用高级管理人员。 定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适用高级管理
本章程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 人员。
和(四)-(六)项的相应规定,适用于高级 本章程第一百零三条关于董事的忠实
管理人员。 义务和第一百零四条(四)-(六)项关于
董事的勤勉义务的相应规定,适用于高级管
理人员。
第一百五十七条 公司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 第一百五十七条 公司职工代表担任的监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 事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民主选举
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产生。
第一百五十九条 监事每届任期三年。股东代 第一百五十九条 监事每届任期三年。股东表担任的监事由股东大会选举和更换,职工担 代表担任的监事由股东大会选举和更换,职任的监事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产生和更换。监 工担任的监事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民主选
事连选可以连任。 举产生和更换。监事连选可以连任。
第一百六十六条 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由五 第一百六十六条 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由名监事组成,监事会设主席一人,副主席一人。 五名监事组成,监事会设主席一人。监事会
监事会主席和副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 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产生。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 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
务的,由监事会副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 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议;监事会副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 事会会议。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 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
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低于三
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 分之一。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低于三 过职工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分之一。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