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恒基达鑫(002492) 最新公司公告|查股网

珠海恒基达鑫国际化工仓储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查看PDF公告PDF版下载) 下载PDF公告阅读器
公告日期:2010-11-27
						珠海恒基达鑫国际化工仓储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为规范募集资金的使用和管理,顺利实施募集资金项目,保护投资者的利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公司连同国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国盛证券"或"保荐机构")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以下简称"中国银行珠海分行")、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以下简称:"交通银行珠海分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扬州分行(以下简称"工商银行扬州分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仪征支行(以下简称"中国银行仪征支行")四家募集资金存放机构(以下统称"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协议主要条款如下:
  一、公司已分别在上述四家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
  1、公司中国银行珠海分行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账号为832210461408093001,截止2010年11月26日,中国银行珠海分行专户余额为人民币192,090,449.45元,该专户中192,090,449.45元仅用于超募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公司交通银行珠海分行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账号为444000091018170094608,截止2010年11月26日,交通银行珠海分行专户余额为人民币10,000万元,该专户中10,000万元仅用于超募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3、公司中国银行仪征支行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账号为43458308094001,截止2010年11月26日,中国银行仪征支行专户余额为人民币10,000万元,该专户
  中10,000万元元仅用于"扬州恒基库区一期续扩建工程项目"建设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4、公司工商银行扬州分行募集资金专项账号为1117009929100006018,截止2010年11月26日,工商银行扬州分行专户余额为人民币5,490万元,该专户用于仅用于"扬州恒基库区一期续扩建工程项目"建设资金的存储和使用。
  二、公司与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国盛证券作为公司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国盛证券应当依据《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公司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公司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应当配合国盛证券的调查与查询。国盛证券每季度对公司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四、公司授权国盛证券指定的保荐代表人颜永军、孙盛良可以随时到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查询、复印公司专户的资料;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国盛证券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按月(每月15日之前)向公司出具对账单,并抄送国盛证券。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公司一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1,000万元(按照孰低原则在1,000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5%之间确定)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应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国盛证券,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国盛证券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国盛证券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同时按本协议的要求向公司、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国盛证券出具对账单或向国盛证券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国盛证券调查专户情形的,公司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本协议自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国盛证券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特此公告。
  珠海恒基达鑫国际化工仓储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0年1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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