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众成包装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以募集资金置换已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自筹资金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浙江众成包装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0年12月27日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以募集资金置换已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自筹资金的议案》,现就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集资金项目的自筹资金的相关公告如下: 一、募集资金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0】1664号文核准,浙江众成包装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2,667万股,每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30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800,100,000.00元,扣除发行费用后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756,578,586.74元。立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已于2010年12月6日对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募集资金到位情况实施了验证,出具了信会师报字(2010)第25608号验资报告。 二、招股说明书承诺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 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披露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募集资金使用计划如下: (一)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项目名称 投资额(万元) 其中:拟使用募集资金(万元) 审查备案编号 新型3.4 米聚烯烃热收缩膜生产线项目 21,133.50 21,133.50 善经管备[2010]05 号、善发改投备(2010)017 号 年产2,000吨印刷膜生产线建设项目 4,112.50 4,112.50 善经管备[2010]04 号、善发改投备(2010)018号 众成包装研发制造中心建设项目 4,180.00 4,180.00 善经管备[2010]03 号、善发改投备(2010)016号 合计 29,426.00 29,426.00 (二)实际募集资金超出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需求或不足的安排 本次发行股票成功后,若实际募集资金量不足募集资金项目需求,则不足部分由公司自筹解决,若实际募集资金量超过募集资金项目需求,则剩余部分作为其他与主营业务相关的营运资金。 三、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 公司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已经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了审批或备案登记程序,并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基于业务发展的预期,在募集资金到位前,本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已开工建设。截至2010年12月20日止,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际投资额为24,822,538.32元。其中: 1、支付18,452,327.44元用于建设新型3.4米聚烯烃热收缩膜生产线项目,其中购置土地支出15,129,766.99元,其他支出3,322,560.45元; 2、支付3,185,105.44元用于购置年产2,000吨印刷膜生产线建设项目所需土地; 3、支付3,185,105.44元用于购置众成包装研发制造中心建设项目所需土地。 四、董事会具体置换议案 为及时把握市场机遇,在募集资金到位前,公司已经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根据立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截止2010年12月20日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鉴证报告(信会师报字[2010]第25714号),公司已投资24,822,538.32元于本次募集资金拟投资项目。 出于最大限度的降低公司的财务费用,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出发,提请董事会同意用公司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自筹资金共计24,822,538.32元。公司本次募集资金置换行为没有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实施,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 五、公司监事会意见 公司2010年12月27日召开第一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了《关于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的议案》,公司本次募集资金置换的时间距募集资金到账时间未超过六个月,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的规定。公司本次募集资金置换行为没有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实施,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同意公司用募集资金24,822,538.32元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 六、审计机构专项审核意见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对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项目的事项进行了专项审核,并出具了信会师报字(2010)第25714号《关于浙江众成包装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鉴证报告》,确认:截至2010年12月20日,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先期投入自筹资金24,822,538.32元。 七、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经核查后,对该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已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自筹资金事项经立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进行了专项审核,结论为公司管理层编制的《浙江众成包装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专项说明》与实际情况相符。公司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行为符合公司发展利益需要,未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或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的相关规定,因此,同意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已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24,822,538.32元。 八、保荐机构意见 公司保荐机构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经核查,发表了《关于浙江众成包装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自筹资金的保荐意见》,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及保荐代表吴克卫、任强认为:浙江众成本次以募集资金人民币24,822,538.32元置换公司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有资金人民币24,822,538.32元事项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监事会和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意见,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本次募集资金的使用没有与募集资金 投资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24,822,538.32元进行置换。 特此公告。 浙江众成包装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零一零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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