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佳豪船舶工程设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子公司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其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上海佳豪船舶工程设计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09]958号文核准,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1,260万股,发行价格每股27.8元,募集资金总额为350,028,000.00元,扣除各项发行费27,424,590.90元,公司募集资金净额为322,855,409.10元。以上募集资金已由立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于2009年9月30日出具的信会师报字(2009)第11796号《验资报告》验证确认。
2010年4月6日,第一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设立上海佳豪游艇发展有限公司的议案》及《关于上海佳豪游艇发展有限公司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议案》,同意上海佳豪全资子公司——上海佳豪船舶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佳豪科技”)为进一步拓展业务模式和业务领域,与两位自然人共同出资3000万元注册设立合资公司——上海佳豪游艇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佳豪游艇”),主要开展游艇制造业务。其中佳豪发展出资1800万元人民币,占注册资本的60%(控股方),袁坚先生出资750万元人民币,占注册资本的25%,李清菊女士出资450万元人民币,占注册资本的15%。并同意佳豪游艇与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元证券”)及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以下简称“民生银行”)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并开设募集资金专用账户。
为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的利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佳豪游艇分别与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元证券”)及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以下
简称“民生银行”)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协议三方约定的主要条款如下:
一、佳豪游艇在民生银行上海分行营业部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为“专户”),账号为0201014210016777,截止2010年08月04日,专户余额为1800.00万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游艇、公务艇的设计、制造、批发、零售,及相关技术开发、技术转让等业务(详见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经营范围)的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二、佳豪游艇、民生银行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 国元证券作为本公司的保荐机构,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
人员对本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以及本公司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本公司和上述开户银行应当配合国元证券的调查与查
询。国元证券每季度对本公司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四、佳豪游艇授权国元证券指定的保荐代表人焦毛、傅贤江可以随时到上述开户银行查询、复印本公司专户的资料;上述开户银行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五、开户银行按月(每月10 日前)向公司出具对账单,并抄送国元证券。开户银
行应当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佳豪游艇一次或12 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1000万元(按照孰低
原则在1000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5%之间确定)的,开户银行应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国元证券,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国元证券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国元证券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上述开户银行方,同时按上述三方监管协议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上述三方监管协议的效力。
八、 如开户银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国元证券出具对账单或向国元证券通知专户大
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国元证券调查专户情形的,佳豪游艇或者国元证券可以要求终止上述三方监管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该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或丙方督导期结束之日(2012年12月31日)起失效。
特此公告。
上海佳豪船舶工程设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〇年八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