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峰农机连锁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使用超募资金进行对外投资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吉峰农机连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吉峰农机")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超募资金投资新设天水吉峰大众农机汽车贸易有限公司的议案》,现将本次投资事项的具体事宜作出如下说明: 一、超募资金使用情况 吉峰农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总额为39,760万元,扣除承销费用和保荐费用人民币1,000万元及其他发行费用人民币720万元,公司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38,040万元。以上募集资金已由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成都分所于2009年10月20日出具的XYZH/2009CDA9010号《验资报告》确认。 根据吉峰农机2009年度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和《四川吉峰农机连锁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吉峰农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为信息化建设项目和直营连锁点建设项目,投资金额合计19,750万元。本次发行超募资金合计18,290万元。 根据吉峰农机2010年11月23日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决议,公司拟使用超募资金408万元与自然人贾世智、王维洲、马旭峰共同投资新设天水吉峰大众农机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暂定名,最终名称以工商局核定为准)。 截止目前,公司合计使用超募资金13,971.6万元,剩余可使用超募资金合计4,318.4万元。 二、本次使用超募资金进行对外投资事项概述 1、公司计划使用超募资金408万元与自然人贾世智、王维洲、马旭峰共同 出资设立天水吉峰大众农机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暂定名,最终名称以工商局核定为准;以下简称"天水吉峰"),天水吉峰注册资本800万元。其中,吉峰农机出资408万元,股权比例为:51%,其他自然人合计出资392万元,股权比例合计49%。详细出资情况如下表: 序号 股东名称或姓名 出资额(万元) 持股比例(%) 1 吉峰农机连锁股份有限公司 408 51.00% 2 贾世智 203.84 25.48% 3 王维洲 82.32 10.29% 4 马旭峰 105.84 13.23% 合计 800 100% 2、本次投资事项已经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3、本投资事项不构成关联交易。 4、本次投资事项的《投资合作协议》尚未签署,待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后将于近日签署。 三、交易对手方介绍 1、贾世智,男,中国国籍,身份证号:620421195004******; 2、王维洲,男,中国国籍,身份证号:620503195810******; 3、马旭峰,男,中国国籍,身份证号:620503195910******; 四、投资标的基本情况 1、出资方式:现金出资 2、资金来源:超募资金 3、标的公司基本情况 (1)主要业务:农业机械、汽车(不含小汽车)产品的销售和服务。(具体经营范围以当地工商局核定为准) (2)组织架构:公司不设董事会,由吉峰农机委派人员担任执行董事职务; 公司不设监事会,由投资各方共同指定人员担任监事职务。 五、风险及效益分析 (一)风险分析 本次投资事项主要面临经营风险、市场风险、行业风险及政策风险。具体情况如下: 1、经营风险:主要面临对市场依赖、与上游企业合作、交通运输及产品价格方面的风险 2、市场风险:主要包括市场周期性波动及市场分割状况的风险。 3、行业风险:主要存在行业内部竞争风险。 4、政策风险:国家一直对农业采取扶持政策,农机行业是一个与国家扶持政策正相关的行业。如果国家的相关政策及金融措施的变化,尤其是增值税率与所得税的调整,将会对公司生产与经营产生较大影响。 针对如上的风险,公司将充分利用上市资料平台,建立健全网络布局,完善渠道建设,发掘公司强大的供应商集合议价平台,加强售后维修服务质量,提供经营管理团队建设,努力实现多元化经营,加大市场化产品的开发和业务板块投资建设。 (二)效益分析 公司投资如上项目,将有利于为公司的"北方"战略发展打下坚实基础,以及有利于公司品牌代理的持续强化与优势品牌的争取。 甘肃省项目投资408万元,拟在天水设立子公司。 假设以我公司西北地区子公司2009年销售收入与注册资本比12:1,销售净利润率2%来测算: 项目投资利润率: ROI(投资利润率)=408*12*2%/408×100%=24% 项目投资回收期: 投资回收期=1/24%=4.17(年) 项目投资回收期为4.17年,相对与农机流通行业基准投资回收期较小。 因此,项目投资技术经济指标合理,具有财务可行性。 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六、其他说明 1、贾世智、王维洲、马旭峰及其直系亲属在与吉峰农机合作期间(包括不限于与吉峰农机共同持股天水吉峰或担任该公司职务期间及离职后两年内)不得另行从事与天水吉峰经营范围相类似的经营业务,亦不得以任何形式与他人合作从事该类经营业务。 2、投资各方中任何一方未按约定履约的,守约方有权扣缴违约方存入的保证金,该保证金不足以弥补守约方损失的,违约方还应另行赔偿守约方的损失。 3、本投资事项须经各投资方签字(签章)并经吉峰农机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形成决议公告后正式生效。 八、相关意见 保荐机构意见: 作为吉峰农机的保荐机构,宏源证券经核查后认为:吉峰农机使用超募资金投资设立控股子公司的投资事项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计划不相抵触,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本次对外投资投向吉峰农机的主营业务,符合公司发展战略,有助于降低经营风险。上述超募资金使用行为已经吉峰农机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并经独立董事发表独立意见,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创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1号-超募资金使用》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文件中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相关规定。 宏源证券作为保荐机构,同意吉峰农机用超募资金对外投资事项的实施。 独立董事意见: 作为吉峰农机的独立董事,我们认真核查后认为:本次投资事项属于投向吉峰农机主营业务,符合公司发展战略,有助于提高吉峰农机的募集资金使用效率。且经吉峰农机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创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1号-超募资金使用(修订)》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文件中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相关规定和审议程序。 我们作为吉峰农机独立董事,同意吉峰农机使用超募资金进行如上的对外投资事项。 特此公告。 吉峰农机连锁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0一0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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