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新松机器人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09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公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本次股东大会无增加、变更、否决议案的情况。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2、会议召开时间:2010年4月2日,上午9:30------11:30。
3、会议召开地点:公司东区二楼会议室。
4、会议召开方式:现场投票方式。
5、主持人:董事长王天然。
6、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共计20名,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3,889.34万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数的63.24%。
7、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本次会议,张荣文、王莉律师列席了本次会议。
8、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议案审议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逐项审议了董事会提交的议案,并以现场记名投票的表决方式通过了以下议案:
1、《2009年度董事会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3,889.34万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100%;反对0 股,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0%。
2、《2009年度监事会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3,889.34万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100%;反对0 股,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0%。
3、《2009年度报告及摘要》;
表决结果:同意3,889.34万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100%;反对0 股,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0%。
4、《2009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
经董事会决议,本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转增股本预案为:
拟以2009年末总股本61,500,000.00股为基数,以未分配利润每10股送2股,共计12,300,000.00 股;拟以2009年末总股本61,500,000.00股为基数,每10股
派发现金1元。同时,拟以2009年末总股本61,500,000.00股为基数,以资本公积金每10股转增10股,共计61,500,000.00股。
以上方案实施后,公司总股本由61,500,000.00股增至135,300,000.00股。剩余未分配利润186,240,141.48元结转以后年度分配。
表决结果:同意3,889.34万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100%;反对0 股,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0%。
5、《2009年度财务决算的议案》
报告期内,公司实现营业收入46,650万元,同比增长20.59%;营业利润7,075万元,同比增长63.50%;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 6,616万元,同比增长
55.07%。
表决结果:同意3,889.34万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100%;反对0 股,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0%。
6、《关于2009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889.34万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100%;反对0 股,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0%。
7、《关于聘请2010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公司聘请华普天健会计师事务所(北京)有限公司担任本公司2010年度的审计机构。
表决结果:同意3,889.34万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100%;反对0 股,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0%。
8、《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的议案》
审议通过王越超、桑子刚、张一平、吕孝普、曲道奎、胡炳德担任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于延琦、刘学军、郭克军担任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以上人员获得同意表决股份均为3,889.34万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100%;反对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0%;弃权0股,占
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0%。
9、《关于监事会换届选举的议案》
审议通过于海斌、史泽林、马思、张二力、邵军、高敏为公司第四届监事会股东监事;顾群、王玉山、李庆杰三位员工担任公司第四届监事会职工监事。
表决结果:以上人员获得同意表决股份均为3,889.34万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100%;反对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0%;弃权0股,占
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0%。
10、《关于调整独立董事津贴的议案》
公司独立董事年度津贴调整为5万元/人(含税)。
表决结果:同意3,889.34万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100%;反对0 股,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0%。
三、律师出具的见证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由辽宁同泽律师事务所指派的张荣文、王莉律师现场见证,并出具了法律见证书。律师认为:本次年度股东大会所审议的事项与公告中列明的事项相符,不存在对其他未经公告的临时提案进行审议表决之情形;本次年度股东大会的表决过程、表决权的行使及计票、监票的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议事规则》的规定。本次年度股东大会形成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沈阳新松机器人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2009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关于沈阳新松机器人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2009年度股东大会见证意见书》。
特此公告。
沈阳新松机器人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
二O一O年四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