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龙机电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全资子公司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其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性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金龙机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09]1309号文核准,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3,570万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19.00元,募集资金总额为678,300,000.00元,扣除承销保荐及辅导费用和其他发行费用41,244,691.43元后,公司募集资金净额为637,055,308.57元。以上募集资金已由深圳市鹏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于2009年12月21日出具的深鹏所验字[2009]228号《验资报告》验证确认。
2010年8月4日,公司201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部分超募资金使用计划及其实施的议案》及《关于金龙机电(东莞)有限公司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议案》,公司使用超募资金中的5,000 万元出资设立金龙机电(东莞)有限公司,并于近日完成了使用部分超募资金出资全资子公司的相关转账事宜。
为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的利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金龙机电(东莞)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莞公司”)、保荐人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信证券”)与中国工商银行东莞市塘厦支行(以下简称“专户银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协议主要内容约定如下:
一、东莞公司已在专户银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 2010028729200067866 ,截止 2010 年9月07 日,专户余额为伍仟万元。该专户仅用于金龙机电(东莞)有限公司实施年产6,000万只MFD电机生产线技术改造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东莞公司须按月(每月3日前)向国信证券提供:1、本月该专户募集资金的使用计划;2、上月该专户募集资金使用计划与实施情况的对照说明。如发现该专户募集资金未按约定用途使用,国信证券有权要求专户银行暂停东莞公司对该专户募集资金的支取。
东莞公司募集资金如果以存单或通知存款形式存放,东莞公司承诺上述存单到期后将及时转入本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以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国信证券。东莞公司存单不得质押。
二、东莞公司与专户银行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国信证券作为东莞公司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东莞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国信证券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及东莞公司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东莞公司和专户银行应当配合国信证券的调查与查询。国信证券每季度对东莞公司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四、东莞公司授权国信证券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崔威、杨健可以随时到专户银行查询、复印公司专户的资料;专户银行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专户银行查询东莞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国信证券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专户银行查询东莞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专户银行按月(每月10日之前)向东莞公司出具对账单,并抄送国信证券。专户银行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东莞公司一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1000万元(按照孰低原则在1000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10%之间确定)的,专户银行应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国信证券,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并由国信证券签字确认;国信证券签字确认前,东莞公司不得继续从专户支取募集资金。
七、国信证券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国信证券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专户银行,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向东莞公司、专户银行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
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专户银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国信证券出具对账单或向国信证券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国信证券调查专户情形的,东莞公司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本协议自东莞公司、专户银行、国信证券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或丙方督导期结束之日(2012年12月31日)起失效。
特此公告
金龙机电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