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赛为智能股份有限公司2010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特别提示: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期间没有增加或变更议案。 一、会议召开情况 (一)会议召开时间:2010年10月24日早上9:30; (二)会议召开地点: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高新区科技中二路软件园2号楼 3楼会议室; (三)会议召开方式:现场会议; (四)会议召集人:董事会; (五)会议主持人:董事长周勇; 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14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68,760,59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8.761%。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见证律师出席本次会议。 三、议案审议情况 本次会议采用记名投票方式,与会股东审议通过以下议案: 1、《关于增加公司经营范围并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此议案已经第一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经营范围及章程修订内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人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容以工商登记机关核准为准。 表决结果:68,760,598股赞成、0股反对、0股弃权,赞成股份数占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100%。 2、《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议案》 此议案经持有公司股份4.322%的股东陈中云先生提交临时股东大会。公司董事会同意将此议案提请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章程第一百一十一条原为: 董事会对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和质押、对外担保、委托理财、关联交易以及债务性融资等事项的决策权限如下: (一)单项金额在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值50%以下的投资事项,包括股权投资(不包含对证券、金融衍生品种进行的投资)、经营性投资、委托理财和委托贷款等;金额人民币3000万元以下对证券、金融衍生品种进行的投资事项;但涉及运用发行证券募集资金进行投资的,需经股东大会批准; (二)累计金额在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合并会计报表总资产值50%以下的资产抵押、质押事项; (三)除本章程第四十一条规定的须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对外担保之外的其他对外担保事项; (四)单项金额人民币3000万元以下,融资后公司资产负债率在60%以下的债务性融资事项(发行债券除外); (五)未达到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有关文件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须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标准的收购出售资产事项; (六)未达到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有关文件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须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标准的关联交易事项,但是,与公司具有关联关系的自然人与公司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万元以下、与公司具有关联关系的法人或其它组织与公司发生的交易金额在100万元以下、与公司具有关联关系的法人或其它组织与公司发生的交易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下的关联交易事项除外。 应由董事会审批的对外担保事项,必须经公司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及全体独立董事的2/3以上通过,并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2/3以上董事通过方可作出决议。 现修订为: 董事会对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和质押、对外担保、委托理财、关联交易以及债务性融资等事项的决策权限如下: (一)单项金额在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值50%以下的投资事项,包括股权投资(不包含对证券、金融衍生品种进行的投资)、经营性投资、委托理财和委托贷款等;金额人民币3000万元以下对证券、金融衍生品种进行的投资事项;但涉及运用发行证券募集资金进行投资的,需经股东大会批准; (二)累计金额在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合并会计报表总资产值50%以下的资产抵押、质押事项; (三)除本章程第四十一条规定的须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对外担保之外的其他对外担保事项; (四)单项金额人民币5000万元以下流动资金贷款,单项金额人民币10000万元以下综合授信额度(包括银行保函额度及银行汇票额度等),融资后公司资产负债率在60%以下的债务性融资事项(发行债券除外); (五)未达到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有关文件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须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标准的收购出售资产事项; (六)未达到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有关文件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须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标准的关联交易事项,但是,与公司具有关联关系的自然人与公司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万元以下、与公司具有关联关系的法人或其它组织与公司发生的交易金额在100万元以下、与公司具有关联关系的法人或其它组织与公司发生的交易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下的关联交易事项除外。 应由董事会审批的对外担保事项,必须经公司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及全体独立董事的2/3以上通过,并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2/3以上董事通过方可作出决议。 表决结果:68,760,598股赞成、0股反对、0股弃权,赞成股份数占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100%。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经公司聘请,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指派邹晓冬、许志刚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并出具如下法律意见:“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决议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一)公司2010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二)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深圳市赛为智能股份有限公司 2010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深圳市赛为智能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0年10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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