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方财富信息股份有限公司二〇一〇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本次会议没有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况; 本次会议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东方财富信息股份有限公司二○一○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于 2010 年 12 月 9 日上午 9:30 在上海市宝安公路 3189 号上海寰鑫富贵天地大酒店以现场方式 召开。本次会议由本公司董事会召集,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 23 人,代表 9072.6834 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64.80488%,符合《公司法》等法 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部分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大会由公司董事长沈军先生主 持。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大会以现场记名投票表决方式对以下议案进行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关于修改的议案》 有效表决票 9072.6834 万股,同意 9072.6524 万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 持表决权的 99.99966%;反对 0 万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0%;弃 权 31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0.00034%;本议案以特别决议方 式通过,即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 以上通过。 2、审议《关于修改的议案》 有效表决票 9072.6834 万股,同意 9072.6524 万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 持表决权的 99.99966%;反对 0 万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0%;弃 权 31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0.00034%;表决通过此议案。 3、审议《关于超募资金使用计划议案》 有效表决票 9072.6834 万股,同意 9072.6524 万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 持表决权的 99.99966%;反对 0 万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0%;弃 权 31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0.00034%;表决通过此议案。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公司董事会聘请了国浩律师集团(上海)事务所王赟律师和乐伟伟律师出席 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见证律师认为: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和召集 人的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项符合《公司法》、《上市 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 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东方财富信息股份有限公司二〇一〇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国浩律师集团(上海)事务所关于东方财富信息股份有限公司二〇一〇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东方财富信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