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天龙油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09 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一、重要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会议方式召开;
2、本次股东大会无新增、变更、否决提案的情况。
二、会议召开情况
1、召开时间:2010年5月21日(星期五)下午14:30分
2、召开地点:公司四楼会议室(广东省肇庆市金渡工业园内)
3、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4、召开方式:现场投票表决
5、主持人:董事长冯毅先生
6、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
三、会议的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表及股东代理人共计13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5000万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74.63%。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出席了会议,保荐机构代表和见证律师列席了会议。
四、议案的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记名投票表决方式逐项审议并通过了如下议案:
1、审议通过了《关于董事薪酬津贴的议案》。
(1)公司根据自身运营状况,决定给予独立董事向颖女士、鞠建华先生、樊汉卿先生每人每年津贴3 万元人民币(税后)。
经表决,同意5000万股,占出席大会有表决权股份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2)董事冯毅先生同时担任公司总经理,年薪为24 万元人民币。冯毅先生不再领取董事津贴。
冯毅先生回避表决。经表决,同意1549.01万股,占出席大会对此项子议案有表决权股份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3)董事李国荣先生同时担任公司财务负责人,年薪为15 万元人民币。李国荣先生不再领取董事津贴。
李国荣先生回避表决。经表决,同意4990.74万股,占出席大会对此项子议案有表决权股份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4 )董事冯华先生任上海亚联油墨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和杭州天龙油墨有限公司监事,年薪 19.20 万元;冯华先生不再领取董事薪酬。
冯华先生回避表决。经表决,同意 4377 万股,占出席大会对此项子议案有表决权股份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5)董事冯军先生任青岛天龙油墨有限公司监事和武汉天龙油墨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年薪 19.20 万元;冯军先生不再领取董事薪酬。
冯军先生回避表决。经表决,同意 4378 万股,占出席大会对此项子议案有表决权股份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6)董事陈铁平先生任北京市天虹油墨有限公司总经理,年薪9.60 万元;陈铁平先生不再领取董事薪酬。
陈铁平先生回避表决。经表决,同意 4938 万股,占出席大会对此项子议案有表决权股份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7)董事李四平先生任杭州天龙油墨有限公司总经理,年薪9.60 万元,以上董事不再领取董事薪酬。李四平先生不再领取董事薪酬。
李四平先生回避表决。经表决,同意4973.50万股,占出席大会对此项子议案有表决权股份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独立董事关于调整董事薪酬津贴的独立意见详见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创业板信息披露网站。
2、审议了通过了《关于〈2009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经表决,同意5000万股,占出席大会有表决权股份的100%,反对0股,弃权0 股。
3、审议通过了《关于〈2009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经表决,同意5000万股,占出席大会有表决权股份的100%,反对0股,弃权 0股。
4、审议通过了《关于2009年度利润不分配不转增预案的议案》。
公司2009年度母公司实现的净利润为22,162,051.29元,实际可分配利润为 80,865,301.03元。2009年度利润不分配、不转增,未分配利润滚存至下一年度。
经表决,同意5000万股,占出席大会有表决权股份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5、审议通过《关于〈2009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2009 年,公司实现营业收入 23,439.32 万元,比上年增长10.62%,实现营业利润4,331.82万元,比上年增长19.44%,实现归属于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 3,645.37万元,比上年增长22.48%。
经表决,同意5000万股,占出席大会有表决权股份的100%,反对0股,弃权0 股。
6、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天健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为公司2010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同意续聘天健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为本公司及控股子公司2010年度财务审计机构,聘期一年。对该审计事项的报酬,股东大会授权公司管理层,根据2009
年公司实际业务情况并参照同等规模上市公司标准确定,并与会计师事务所签订相关协议。
独立董事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独立意见详见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创业板信息披露网站。
经表决,同意5000万股,占出席大会有表决权股份的100%,反对0股,弃权0 股。
五、独董述职
在本次年度股东大会上,独立董事向颖女士作为独董代表进行了年度述职,并向本次股东大会提交了2009年度述职报告。
六、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国枫律师事务所周旦、徐虎律师出席了本次年度股东大会,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意见书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我国现行法律法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决议合法有效。
七、备查文件
1、公司2009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国枫律师事务所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广东天龙油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0年5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