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金利华电气股份有限公司2010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浙江金利华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 )2010 年第三次临时 股东大会于 2010 年 12 月 17 日下午 1 时在公司五楼会议室以现场表决方式召开。 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董事长赵坚先生主持。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 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 授权委托代表人数共计 9 人,代表股份 39,739,132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66.23%。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见证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表决的方式审议通过如下决议: 1、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39,739,13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 0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本议案已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 以上通过。 《关于修订的议案》、《公司章程》已于 2010 年 12 月 2 日披 露《关于召开公司 2010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同时,刊登于巨潮资讯 网(http:// www.cninfo.com.cn)。 2、审议通过了《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暨第二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提名的议 案》。 会议分别以累积投票方式选举了赵坚先生、赵晓红先生为公司第二届董事会 非独立董事;选举了程浩忠先生、彭一浩先生、何海英女士为公司第二届董事会 独立董事。上述非独立董事与独立董事任期三年,至第二届董事会届满为止。具 体表决结果如下: 非独立董事选举: (1)选举赵坚先生为公司第二届董事会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 39,739,13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 0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2)选举赵晓红先生为公司第二届董事会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 39,739,13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 0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独立董事选举: (1)选举程浩忠先生为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 39,739,13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 0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2)选举彭一浩先生为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 39,739,13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 0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3)选举何海英女士为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 39,739,13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 0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3、审议通过了《关于监事会换届选举暨第二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 人提名的议案》。 会议以累积投票的方式选举了周忠明先生、金玉阳女士为公司第二届监事会 非职工代表监事,与职工代表监事陈晓东先生共同组成公司第二届监事会。任期 三年,至第二届监事会届满为止。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1)选举周忠明先生为公司第二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 表决结果:同意 39,739,13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 0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2)选举金玉阳女士为公司第二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 表决结果:同意 39,739,13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 0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中咨律师事务所郭晓雷律师、王伟律师到会见证本次股东大会,并出 具了见证意见,认为:浙江金利华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2010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 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审议的议案与 会议通知相符、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 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 过的决议为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公司 2010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中咨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金利华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2010 年第三次 临时股东大会见证意见。 特此公告。 浙江金利华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0 年 12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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