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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聚环保(300072) 最新公司公告|查股网

北京三聚环保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决议公告 (查看PDF公告PDF版下载) 下载PDF公告阅读器
公告日期:2010-10-28
						北京三聚环保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北京三聚环保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于2010 年10月22日以传真和电子邮件方式向全体董事发出第二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的通知,会议于2010 年10月27日在北京大行基业大厦15层公司会议室以现场表决的方式召开。此次会议应到董事11 人,实到11 人,其中独立董事4 名;公司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由董事长刘雷先生主持。
    经与会董事认真审议,以记名投票方式通过如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选举公司第二届董事会董事长的议案》,选举刘雷先生为公司第二届董事会董事长,任期三年,至第二届董事会届满为止。
    本议案以11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的表决结果获得通过。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选举公司第二届董事会副董事长的议案》,选举林科先生为公司第二届董事会副董事长,任期三年,至第二届董事会届满为止。
    本议案以11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的表决结果获得通过。
    三、审议通过了《关于选举公司第二届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成员的议案》
    1、董事会战略委员会
    由刘雷先生、林科先生、丛澜波先生、王宗道先生、刘明勇先生、阚学诚(独立董事)、郭民岗先生(独立董事)等七人组成,刘雷先生为主任委员(召集人)。
    本议案经逐个表决,均以11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的表决结果获得通过。
    2、董事会审计委员会
    由祁泳香女士(独立董事)、郭民岗先生(独立董事)、杨安进先生(独立 董事)、林科先生、张淑荣女士等五人组成,祁泳香女士为主任委员(召集人)。 本议案经逐个表决,均以11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的表决结果获得 通过。
    3、董事会提名、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由杨安进先生(独立董事)、祁泳香女士(独立董事)、郭民岗先生(独立董事)、刘雷先生、林科先生等五人组成,杨安进先生为主任委员(召集人)。
    本议案经逐个表决,均以11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的表决结果获得过。
    四、审议通过了《关于聘任公司总经理的议案》,根据董事长刘雷先生提名,决定聘任林科先生为公司总经理,任期三年,至第二届董事会届满为止。
    本议案以11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的表决结果获得通过。
    五、审议通过了《关于聘任公司副总经理的议案》,根据总经理林科先生提名,决定聘任张淑荣女士、丛澜波先生、曹华锋先生为公司副总经理,任期三年,至第二届董事会届满为止。
    本议案经逐个表决,均以11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的表决结果获得通过。
    六、审议通过了《关于聘任公司财务负责人的议案》,根据总经理林科先生提名,决定聘任张淑荣女士为公司财务负责人,任期三年,至第二届董事会届满为止。
    本议案以11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的表决结果获得通过。
    张淑荣女士已经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颁发的财务总监培训结业证书。
    七、审议通过了《关于聘任公司董事会秘书的议案》,根据董事长刘雷先生提名,决定聘任曹华锋先生为公司董事会秘书,任期三年,至第二届董事会届满为止。
    原董事、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毕文军先生不再继续在公司任职。同时公司董事会认为毕文军先生在公司董事、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任职期间,勤勉尽责,为公司经营管理及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作出了重要贡献,董事会对此表示衷心感谢。
    本议案以11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的表决结果获得通过。
    曹华锋先生任职资格已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无异议,并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颁发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
    公司董事会秘书曹华锋先生联系方式:
    联系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人大北路33号大行基业大厦9层(100080)
    联系电话:010-82685562
    传真:010-82684108
    电子信箱:investor@sanju.cn
    独立董事已对以上事项发表发表了《北京三聚环保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选举公司董事长、副董事长及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独立意见》,具体内容详见中国证监会创业板指定信息披露网站,以上高管人员的简历详见附件。
    八、审议通过了《关于聘任公司内部审计部门负责人的议案》,公司董事会聘任赵燕女士为公司内部审计部门负责人,任期三年,至第二届董事会届满为止。
    本议案以11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的表决结果获得通过。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负责人赵燕女士的简历详见附件。
    特此公告。
    北京三聚环保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10 年10 月27日
    (以下无正文)
    附件:
    1、刘雷先生:公司董事长,1967年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居留权,大学学历。2000年6月至今任本公司董事长;兼任北京大行基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董事长、北京大行基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董事长、徐州大行润丰置业有限公司董事长、北京海科融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董事长、北京华鑫正泰软件技术有限公司董事长、北京海淀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总经理。刘雷先生通过北京大行基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间接持有本公司股份736.37万股;除在控股股东北京海淀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任总经理,与其他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不存在《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第3.1.3 条所规定的情形。
    2、林科先生:公司副董事长、总经理,1962年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居留权,大学本科学历,毕业于北京钢铁学院(现更名为北京科技大学),北京市门头沟区政协委员,2003年被评为门头沟区科技拔尖人才,2009年被评为中关村科技园区优秀创业者,公司多项专利发明人。1997年3月创立北京三聚化工技术有限公司并任董事长兼总经理;2000年6月至今任本公司副董事长兼总经理;兼任沈阳三聚凯特催化剂有限公司执行董事、沈阳凯特催化剂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北京三聚创洁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执行董事、苏州恒升新材料有限公司执行董事。林科先生持有本公司股份805.00万股;与其他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不存在《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第3.1.3 条
    所规定的情形。
    3、张淑荣女士:公司董事、副总经理、财务总监,1947年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居留权,高级会计师。历任北京海淀区副食品公司中关村基层店主管会计、北太平庄商场主管会计、北京海淀区副食品公司财务科长、副总经理,北京科海集团副总经理,北京海淀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副总经理、财务总监。2002年8月至今任本公司董事、副总经理、财务总监;兼任北京海淀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监事、沈阳三聚凯特催化剂有限公司监事、沈阳凯特催化剂有限公司监事、苏州恒升新材料有限公司财务负责人。张淑荣女士持有公司股份185.00万股;除在控股股东
    北京海淀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任监事,与其他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不存在《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第3.1.3 条所规定
    的情形。张淑荣女士已经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颁发的财务总监培训结业证书。
    4、丛澜波先生:公司董事、副总经理,1963年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居留权,硕士,毕业于清华大学,高级工程师。曾任辽阳石油化纤公司炼油厂副总工程师、副厂长、总工程师。2001年7月起至今任本公司董事、副总经理。曾在国内外专业报刊杂志上发表论文数十篇。1999年获得中石油科技进步二等奖;2000年获中石化科技进步二等奖;2001年获教育部科技成果奖;曾被授予“辽宁省青年科技先锋”、“社会主义青年突击手”、“五四奖章”、“辽阳市十大杰出青年称号”等荣誉。丛澜波先生持有公司股份215.00万股;与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不存在《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第3.1.3 条所规定的情形。
    5、曹华锋先生:1971年1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居留权,经济学硕士,毕业于南开大学。曾就职于中国科技国际信托投资公司、北京海淀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现任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主任、证券事务代表。曹华锋先生未持有公司股份;与其他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
    系;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不存在《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第3.1.3 条所规定的情形。曹华锋先生已经取得深圳
    证券交易所颁发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
    6、赵燕女士:1959年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居留权,大学本科学历。历任北京无线电元件三厂(现属牡丹电子集团)工程师、北京文斯特科贸有限公司财务主管、北京三聚创洁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会计主管、北京三聚环保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北京三聚环保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财务部副经理、北京三聚环保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审计部经理。现任公司审计部经理。赵燕女士未持有公司股份;与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
      联关系;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不存在《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第3.1.3 条所规定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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