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阳谷华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2010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其董事会全体人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增加、变更、否决提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的方式召开。 一、会议召开和召集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2010年12月18日上午9点 2、会议召开地点:公司多功能厅 3、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4、会议召开方式:现场投票 5、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王传华先生 二、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会议的股东(含股东代理人)共24人,代表股份42,821,8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1.37%。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由公司董事长王传华先生主持。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出席了本次会议、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公司聘请的律师到会见证。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三、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1、审议通过了《关于制定的议案》 表决结果:42,821,800股同意,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股反对;0股弃权。 为了进一步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规范公司董事、监事的选举,保证公司股东能够充分行使股东权利,维护中小股东利益,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特制定《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以此对公司董事、监事的选举进行制度规范。 《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具体内容详见2010年12月3日发布在中国证监会创业板指定信息披露网站上的公告。 2、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的议案》 表决结果:42821800股同意,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股反对;0股弃权。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进一步规范创业板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行为的通知》(深证上【2010】355号)要求,同意修订公司章程。 《公司章程》第三章第二十八条原为: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 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之前,应当书面通知董事长或董事会特别委任的其他董事。 现修订为: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得转让其直接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第七个月至第十二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得转让其直接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直接持有本公司股份发生变化的,仍应遵守上述规定。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之前,应当书 面通知董事长或董事会特别委任的其他董事。 此次修改后的《公司章程》详见2010年12月3日发布在中国证监会创业板指定信息披露网站上的公告。 四、律师见证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经山东万航律师事务所杨先昌律师、张强律师现场见证并出具了《关于山东阳谷华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二○一○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该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意见如下:"经合理审查并现场见证,本所律师认为,公司二○一○年度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以及其他相关规章的的有关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山东阳谷华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2010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关于山东阳谷华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二○一○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山东阳谷华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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