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新国都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深圳市新国都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0]1292号文核准,向社会公众公开发 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1,600万股,发行价格为43.33元/股。募集资金总额69,328.00万元,扣除发行费用46,945,065.67元,实际募集资 金净额为646,334,934.33元。立信大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已于2010年10月14日对公司本次募集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立信大华验字[2010]124号《验资报告》。 为规范深圳市新国都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募集资金管理,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 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公 司和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证券”)分别与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民中心支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深纺 大厦支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深圳泰然支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深圳凤凰大厦支行(以下统称“开户银行”)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 议》。协议约定的主要条款如下: 一、公司在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民中心支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帐号为:7442410182600061107,截止2010年11月4日,专户余额为410,164,934.33元,该专户仅用于公司超募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公司在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深纺大厦支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帐号为:755903916010909,截止2010年9月20日,专户余额为26,900,000元,该专户仅用于公司“运营销售服务网络建设项目”募集资金和超募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公司在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深圳泰然支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帐号为:79100155200000790,截止2010年10月13日,专户余额为153,060,000元,该专户仅用于公司“电子支付技术产研基地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公司在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深圳凤凰大厦支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帐号为:79030155200000423,截止2010年10月13日,专户余额为56,210,000元,该专户仅用于公司“电子支付终端设备运营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公司以存单方式存放募集资金,公司承诺上述存单到期后将及时转入本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以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 中信证券。公司存单不得质押。 二、公司、开户银行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中信证券作为公司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中信证券 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以及公司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可以采取现场调查、出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公司和开户银行应当配合中信证券的调查与查询。中信证券每季度对新国都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四、公司授权中信证券指定保荐代表人王栋、王友安可以随时到开户银行查询、复印公司专户的资料;开户银行应当及时、准确、完 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五、开户银行按月(每月10日前)向公司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中信证券。开户银行应当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公司一次或12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1,000万元的,开户银行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中信证券,同时提供专户支出清单。 七、中信证券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中信证券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开户银行,同时按协议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协议的效力。 八、开户银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中信证券出具对账单或向中信证券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中信证券调查专户情形的,公司或中信证券可以要求开户银行单方面终止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本协议自公司、开户银行、中信证券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或中信证券督导期结束之日(2013年12月31日)起失效。 特此公告。 深圳市新国都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一○年十一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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