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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利沥青(300135) 最新公司公告|查股网

江苏宝利沥青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决议公告 (查看PDF公告PDF版下载) 下载PDF公告阅读器
公告日期:2010-11-03
						江苏宝利沥青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公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江苏宝利沥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于2010年11月2日在公司会议室以现场方式召开。会议通知于2010年10月22日以书面方式通知全体董事,会议应到董事9人,实际出席董事9人。公司部分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会议由董事长周德洪先生主持,经与会董事审议,会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关于设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用于存放募集资金的议案》;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和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等规定,公司及全资子公司陕西宝利沥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陕西宝利”)设立以下募集资金专用账户:
  1、户名:江苏宝利沥青股份有限公司账号:3022402026-30110023095,开户银行:江苏江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云亭支行,该专户仅用于公司“10万吨/年废橡塑改性沥青项目”、“与主营业务相关的运营资金”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
  2、户名:江苏宝利沥青股份有限公司账号:92010154500000099,开户银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阴支行,该专户仅用于公司“2万吨/年高强度结构沥青料项目项目”、“5万立方米重质燃料油、基质沥青储罐扩建项目”、“补充公司流动资金”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
  3、户名:陕西宝利股份有限公司账号:3022402026-30110023126,开户银行:江苏江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云亭支行,该专户仅用于陕西宝利“改性沥青生产及仓储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
  表决结果: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二、审议通过《关于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议案》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的规定,公司、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分别与江苏江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云亭支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阴支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陕西宝利、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与江苏江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云亭支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内容详见《江苏宝利沥青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表决结果: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三、审议通过《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的议案》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已完成,公司注册资本由人民币6,000万元变更为人民币8,000万元。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1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表决结果: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四、审议通过《关于变更公司类型的议案》
  经工商登记的公司类型由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上市)。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1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表决结果: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五、审议通过《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内容详见附件《公司章程修正案》。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1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表决结果: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六、审议通过《关于向陕西宝利增资5,000万元人民币的议案》
  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之一----改性沥青生产及仓储项目由陕西宝利具体实施,该项目计划使用募集资金5,000万元人民币,因此,公司拟以本次募集资金向陕西宝利增加投资5,000万元人民币,陕西宝利注册资本由3,000万元人民币变更为8,000万元人民币。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1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表决结果: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七、审议通过《关于召开201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内容详见《江苏宝利沥青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表决结果: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特此公告
  江苏宝利沥青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0年11月3日
  附件
  江苏宝利沥青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修正案
  公司章程(草案)业经公司2009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为配合公司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的需要,拟对前述公司章程的部分条款作相应修改,以符合相关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并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其内容修改如下:
  第五条原为:公司于【】年【】月【】日经中国证监会【】文批准,首次向中国境内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万股,于【】年【】月【】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
  现修改为:公司于2010年9月21日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0)1334号文批准,首次向中国境内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2000万股,于2010年10月26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
  第六条原为: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万元。
  公司因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而导致注册资本总额变更的,可以在股东大会通过同意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决议后,再就因此而需要修改本章程的事项通过一项决议,并说明授权董事会具体办理注册资本的变更登记手续。
  现修改为: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8000万元。
  公司因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而导致注册资本总额变更的,可以在股东大会通过同意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决议后,再就因此而需要修改本章程的事项通过一项决议,并说明授权董事会具体办理注册资本的变更登记手续。
  第十九条原为:公司股份总数为【】股,均为普通股,其中【】股为社会公众股股东持有。
  现修改为:公司股份总数为8000万股,均为普通股,其中2000万股为社会公众股股东持有。
  第一百七十一条原为:公司指定【】为刊登公司公告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的媒体。
  现修改为:公司应当在中国证监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指定的网站和报刊上刊登公司公告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
  第一百七十五条原为: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上公告。
  现修改为: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公司指定的披露信息的媒体上公告。
  第一百七十七条原为: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将不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
  现修改为: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公司指定的披露信息的媒体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将不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
  第一百九十八条原为:本章程自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日起生效。
  现修改为:本章程自公司股东大会批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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