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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利沥青(300135) 最新公司公告|查股网

江苏宝利沥青股份有限公司201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查看PDF公告PDF版下载) 下载PDF公告阅读器
公告日期:2010-11-19
						江苏宝利沥青股份有限公司201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公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方式召开;
  2、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期间无增加、变更、否决提案的情况。
  一、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基本情况
  1、会议召集人:江苏宝利沥青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董事会
  2、会议召开时间:2010年11月18日(星期四)上午9:30
  3、会议召开地点:江阴市云亭工业园区公司5楼会议室
  4、会议主持人:周德洪先生
  5、公司于2010年11月2日召开的第二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201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等有关规定
  6、会议表决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的方式
  二、会议出席情况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17人,代表股份6,000万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5%。
  三、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1、审议通过《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的议案》;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已完成,公司注册资本由人民币6,000万元变更为人民币8,000万元。同意6,000万股,占出席本次大会股东所持表决权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2、审议通过《关于变更公司类型的议案》;
  经工商登记的公司类型由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同意6,000万股,占出席本次大会股东所持表决权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3、审议通过《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内容详见附件《公司章程修正案》。同意6,000万股,占出席本次大会股东所持表决权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4、审议通过《关于向陕西宝利增资5,000万元人民币的议案。
  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之一----改性沥青生产及仓储项目由陕西宝利具体实施,该项目计划使用募集资金5,000万元人民币,因此,公司以本次募集资金向陕西宝利增加投资5,000万元人民币,陕西宝利注册资本由3,000万元变更为8,000万元人民币。同意6,000万股,占出席本次大会股东所持表决权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国枫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姜瑞明、朱明
  3、结论性意见: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资格有效,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1、江苏宝利沥青股份有限公司201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国枫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宝利沥青股份有限公司201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国枫律股字〔2010〕128号)。
  特此公告
  江苏宝利沥青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0年11月18日
  附件江苏宝利沥青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修正案
  公司章程(草案)业经公司2009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为配合公司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的需要,拟对前述公司章程的部分条款作相应修改,以符合相关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并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其内容修改如下:
  第五条原为:公司于【】年【】月【】日经中国证监会【】文批准,首次向中国境内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万股,于【】年【】月【】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
  现修改为:公司于2010年9月21日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0)1334号文批准,首次向中国境内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2000万股,于2010年10月26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
  第六条原为: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万元。公司因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而导致注册资本总额变更的,可以在股东大会通过同意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决议后,再就因此而需要修改本章程的事项通过一项决议,并说明授权董事会具体办理注册资本的变更登记手续。
  现修改为: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8000万元。公司因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而导致注册资本总额变更的,可以在股东大会通过同意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决议后,再就因此而需要修改本章程的事项通过一项决议,并说明授权董事会具体办理注册资本的变更登记手续。
  第十九条原为:公司股份总数为【】股,均为普通股,其中【】股为社会公众股股东持有。
  现修改为:公司股份总数为8000万股,均为普通股,其中2000万股为社会公众股股东持有。
  第一百七十一条原为:公司指定【】为刊登公司公告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的媒体。
  现修改为:公司应当在中国证监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指定的网站和报刊上刊登公司公告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
  第一百七十五条原为: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上公告。现修改为: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公司指定的披露信息的媒体上公告。
  第一百七十七条原为: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将不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
  现修改为: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公司指定的披露信息的媒体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将不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
  第一百九十八条原为:本章程自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日起生效。
  现修改为:本章程自公司股东大会批准之日起生效。
附件:PDF公告全文PDF公告全文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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