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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发展实业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09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查看PDF公告PDF版下载) 下载PDF公告阅读器
公告日期:2010-05-19
						广州发展实业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09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 , 对公告的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重要提示:本次会议无否决或修改提案的情况,无新提案提交表决。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广州发展实业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董事会于2010 年 4 月 23 日通过公司指定媒体发出召开公司 2009 年年               公司 2009 年年度股东大会于 2010度股东大会的董事会公告。
年 5 月 18 日上午在广州市天河区临江大道 3 号发展中心 6 楼召 开 , 到 会 股 东 和 股 东 代 理 人 共 25 名 , 代 表 股 份 数1,614,536,626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数的 78.41%,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董事会、监事会成员出
席了会议,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会议由董事长杨丹地先生主持。
    二、提案审议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对会议提案进行审议并以记名投票表决方式形成以下决议:
    (一)《关于通过〈广州发展实业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09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决议》
    会议以 1,614,376,626 股同意,占有效表决股份数的99.99%,0 股反对,160,000 股弃权,审议通过。
    (二)《关于通过〈广州发展实业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09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决议》
    会议以 1,614,536,626 股同意,占有效表决股份数的100%,0 股反对,0 股弃权,审议通过。
    (三)《关于通过〈广州发展实业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09 年年度报告〉及〈广州发展实业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09 年年度报告摘要〉的决议》
    会议以 1,614,268,826 股同意,占有效表决股份数的99.983%,0 股反对,267,800 股弃权,审议通过。
    (四)《关于通过〈广州发展实业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09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决议》
    会议以 1,614,376,626 股同意,占有效表决股份数的99.99%,0 股反对,160,000 股弃权,审议通过。
    (五)《关于通过广州发展实业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09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决议》
    广州发展实业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09 年度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 710,489,056.93 元,提取法定盈余公积 金 71,048,905.69 元 , 结 转 年 初 未 分 配 利 润2,077,835,648.10 元,在扣除向全体股东派发的 2008 年度现金 红 利 185,328,001.71 元 后 , 可 供 股 东 分 配 的 利 润 为2,531,947,797.63 元。公司按 2009 年末总股本 2,059,200,000,共派送现金红股为基数,每 10 股派 1.80 元现金红利(含税)利 370,656,000.00 元。实施上述利润分配方案后,剩余未分配利润结转 2010 年度。
       会议以 1,614,267,326 股同意,占有效表决股份数的99.983%,267,800 股反对,1,500 股弃权,审议通过。
    (六)《关于通过广州发展实业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0 年度财务预算方案的决议》
       会议以 1,614,376,626 股同意,占有效表决股份数的99.99%,0 股反对,160,000 股弃权,审议通过。
    (七)《关于通过广州发展实业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日常关联交易事项的决议》
    关联股东回避了本项表决;其他非关联股东共计持有公司有效表决权股份数为 232,478,846 股,表决情况如下:
    会 议 以 231,880,517 股 同 意 , 占 有 效 表 决 股 份 数 的99.743%,438,329 股反对,160,000 股弃权,审议通过。
    (八)《关于通过的决议》
    会议以 1,614,536,626 股同意,占有效表决股份数的100%,0 股反对,0 股弃权,审议通过。
    三、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公司聘请广州金鹏律师事务所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现场见证,并出具《广州金鹏律师事务所关于广州发展实业
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09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律师见证法    ((2010)穗金鹏股法字第 027 号)
律意见书》     ,律师认为:本次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大会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和大会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年度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一)广州发展实业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09 年年度
股东大会决议;
                              3
   (二)广州金鹏律师事务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法律意
见书。
   特此公告。
                广州发展实业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O一O年五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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