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贝岭股份有限公司2009年度股东大会的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议没有否决或修改提案的情况;
本次会议没有新提案提交表决。
二、会议的召开和出席情况
上海贝岭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公司)2009年度股东大会于2010年4月20日上午9:30在上海康柏苑会议室(延安西路2558号)以现场方式召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共计:37人。代表股份数为:189,765,621(一亿八千九百七十六万五千六百二十一)股,占总股本比例:28.1632%。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由公司董事长赵贵武先生主持,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出席了会议,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
三、议案审议情况
(一)《公司2009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含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参加表决的总体股数为:189,765,621(一亿八千九百七十六万五千六百二十一)股,意见如下:
同意:189,481,693(一亿八千九百四十八万一千六百九十三)股
占99.8504%
反对:2,409(二千四百零九)股
占0.0013%
弃权:281,519(二十八万一千五百一十九)股
(二)《公司2009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参加表决的总体股数为:189,765,621(一亿八千九百七十六万五千六百二十一)股,意见如下:
同意:189,481,693(一亿八千九百四十八万一千六百九十三)股
占99.8504%
反对:2,409(二千四百零九)股
占0.0013%
弃权:281,519(二十八万一千五百一十九)股
占0.1483%
(三)《公司2009年度财务决算》
参加表决的总体股数为:189,765,621(一亿八千九百七十六万五千六百二十一)股,意见如下:
同意:189,481,693(一亿八千九百四十八万一千六百九十三)股
占99.8504%
反对:2,409(二千四百零九)股
占0.0013%
弃权:281,519(二十八万一千五百一十九)股
占0.1483%
(四)《公司2009年度报告及摘要》
参加表决的总体股数为:189,765,621(一亿八千九百七十六万五千六百二十一)股,意见如下:
同意:189,481,693(一亿八千九百四十八万一千六百九十三)股
占99.8504%
反对:2,409(二千四百零九)股
占0.0013%
弃权:281,519(二十八万一千五百一十九)股
(五)《公司2009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参加表决的总体股数为:189,765,621(一亿八千九百七十六万五千六百二十一)股,意见如下:
同意:189,481,693(一亿八千九百四十八万一千六百九十三)股
占99.8504%
反对:2,409(二千四百零九)股
占0.0013%
弃权:281,519(二十八万一千五百一十九)股
占0.1483%
(六)《公司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
1、关于与上海贝尔股份有限公司的关联交易议案
参加表决的总体股数为:189,765,621(一亿八千九百七十六万五千六百二十一)股,意见如下:
同意:189,481,693(一亿八千九百四十八万一千六百九十三)股
占99.8504%
反对:2,409(二千四百零九)股
占0.0013%
弃权:281,519(二十八万一千五百一十九)股
占0.1483%
2、关于与上海虹日国际电子有限公司和上海华虹NEC电子有限公司的关
联交易议案
参加表决的总体股数为:2,402,635(二百四十万二千六百三十五)股,意见如下:
同意:2,118,707(二百一十一万八千七百零七)股
占88.1826%
反对:2,409(二千四百零九)股
占0.1003%
弃权:281,519(二十八万一千五百一十九)股
占11.7171%
(七)《公司申请2010年度银行综合授信的议案》
参加表决的总体股数为:189,765,621(一亿八千九百七十六万五千六百二十一)股,意见如下:
同意:189,240,293(一亿八千九百二十四万零二百九十三)股
占99.7232%
反对:243,809(二十四万三千八百零九)股
占0.1285%
弃权:281,519(二十八万一千五百一十九)股
占0.1483%
八、《续聘天健正信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参加表决的总体股数为:189,765,621(一亿八千九百七十六万五千六百二十一)股,意见如下:
同意:189,481,693(一亿八千九百四十八万一千六百九十三)股
占99.8504%
反对:2,409(二千四百零九)股
占0.0013%
弃权:281,519(二十八万一千五百一十九)股
占0.1483%
四、公证或者律师见证情况
上海贝岭股份有限公司委托国浩律师集团(上海)事务所律师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见证律师。国浩律师集团(上海)事务所指派徐晨、朱玉婷律师出席大会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法律意见书结论意见如下:
本所律师已经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公司2009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合法及是否符合《公司章程》、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的合法有效性以及股东大会表决程序的合法有效性发表法律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而出具。本所律师已经对与出具法律意见书有关的所有文件材料及证言进行审查判断。本所律师根据对事实的了解和对法律的理解发表法律意见,法律意见书中不存在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否则本所律师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五、备查文件目录
1、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的股东大会决议。
2、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上海贝岭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〇年四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