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贝岭股份有限公司201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议不存在否决或修改提案的情况; 本次会议不存在补充提案的情况。 二、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上海贝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于2010年6月24日上午9:30在上海影城(上海市新华路160号)以现场会议方式召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共计:40人。代表股份数为:188,833,944(一亿八千八百八十三万三千九百四十四)股,占总股本比例:28.0249%。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由赵贵武董事长主持,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出席了会议,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 三、提案审议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并采用记名投票方式表决通过了《修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议案》。审议情况如下: 本次会议参加表决的总体股数为:188,833,944(一亿八千八百八十三万三千九百四十四)股。其中: 同意:188,820,725(一亿八千八百八十二万零七百二十五)股,占99.9930%; 反对:119(一百一十九)股,占0.0001%; 弃权:13,100(一万三千一百)股,占0.0069%。 公司经营范围变更需要获得工商管理部门的审批,本议案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在工商管理部门批准后生效。 四、公证或者律师见证情况 上海贝岭股份有限公司委托国浩律师集团(上海)事务所律师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见证律师。国浩律师集团(上海)事务所指派朱玉婷律师出席大会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法律意见书结论意见如下: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签字确认的股东大会决议; 2、律师对本次大会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上海贝岭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〇年六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