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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经开(600215) 最新公司公告|查股网

长春经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公告暨召开2010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查看PDF公告PDF版下载) 下载PDF公告阅读器
公告日期:2010-08-27
						长春经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公告暨召开2010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长春经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于2010年8月26日在本公司会议室召开。本次会议通知已于2010年8月16日以书面的方式向董事和监事发出。应到董事9人,实到董事9人。监事会成员列席了会议。会议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召开合法有效。
  会议审议并全票通过了:
  一、《公司2010年半年度报告及其摘要》
  二、《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修改《公司章程》第一百零六条
  原为:董事会由9名董事组成,设董事长1人,副董事长1至2人。
  修改为:董事会由11名董事组成,设董事长1人,副董事长1至2人。
  三、《关于增补董事的议案》
  根据控股股东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创业投资控股有限公司的提名函,经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审查,董事会提名陈平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提名张闯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董事、独立董事候选人简历见附件一)
  本公司独立董事金兆怀、李建华、孟庆凯对本次增补董事、独立董事发表了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的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的《关于增补董事的议案》进行了审阅,现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董事会本次提名陈平先生为董事候选人,提名张闯先生为独立董事候选人,是在充分了解被提名人的教育背景、职业经历、兼职情况和专业素养等综合情况的基础上进行的,并已征得被提名人同意。被提名人具备担任公司董事、独立董事的能力,未发现被提名人具有《公司法》、《公司章程》中规定的不得任职的情形,亦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本次增补程序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独立董事提名人声明见附件二。
  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见附件三。
  四、《公司重大事项内部报告制度》
  (制度详细内容参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
  五、《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和买卖本公司股票管理制度》
  (制度详细内容参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
  六、《提请召开2010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公司董事会提请召开2010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
  (一)会议时间:2010年9月15日上午9:00
  (二)会议地点: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自由大路5188号开发大厦二十二楼会议室
  (三)会议方式: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的方式
  (四)会议审议的事项:
  1、《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2、《关于增补董事的议案》
  (五)出席对象:
  1、截止2010年9月7日下午交易结束,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股东。股东因故不能到会,可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
  2、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聘请的律师及相关工作人员。
  (六)登记办法:
  1、登记手续:
  符合登记条件的法人股股东持上海股票帐户、持股凭证、营业执照复印件、法人代表授权委托书和出席人身份证办理登记手续;
  符合登记条件的个人股东持上海股票帐户、身份证及持股凭证办理登记手续;
  委托代理人持委托书、委托人上海股票帐户、委托人持股凭证及本人身份证办理登记手续;
  异地股东可于登记日以传真方式登记(传真后请确认)。
  2、登记地点:
  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自由大路5188号开发大厦本公司董事会办公室(2209室)
  3、登记时间:2010年9月9日
  上午8:30—11:00下午1:30—3:00
  4、联系人:史晓东王萍
  5、联系电话:0431-84644225
  6、传真:0431-84630809
  7、邮编:130031
  8、会期半天,与会者食宿及交通费自理。
  9、出席会议人员请于会议开始前半小时内到达会议地点,并携带有效身份证明、股东上海股票帐户等原件,以便验证入场。
  长春经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年八月二十七日
  附件:
  授权委托书
  兹全权委托先生(女士)代表我单位(个人)出席长春经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表决权。
  委托人(签字):
  受托人(签字):
  委托人身份证号码:
  受托人身份证号码:
  委托人持有股数:
  委托人股东账号:
  委托日期:
  注:本委托书复制有效。
  附件一
  董事、独立董事候选人简历
  董事候选人简历:
  陈平,男,汉族,1963年出生,大学学历,高级经济师,曾任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热力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城乡党委书记、社会事业发展局局长、长春市供热发展有限公司总经理、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招商引资办公室主任(兼商务局局长、经济合作局局长)。2002年4月—2004年2月曾任集团公司第四届董事会董事,现任集团公司党委书记。
  独立董事候选人简历:
  张闯,汉族,男,1978年出生,法学博士,现任长春理工大学法学中心主任;吉林智辉律师事务所专家委员会执行主任;长春市法制局顾问咨询专家。
  附件二
  长春经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提名人声明
  提名人长春经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现就提名张闯先生为长春经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发表公开声明,被提名人与长春经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之间不存在任何影响被提名人独立性的关系,具体声明如下:
  本次提名是在充分了解被提名人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后作出的,被提名人已书面同意出任长春经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参见候选人声明),提名人认为被提名人: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资格;
  二、符合长春经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任职条件;
  三、具备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所要求的独立性:
  1、被提名人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均不在长春经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其附属企业任职;
  2、被提名人及其直系亲属不是直接或间接持有长春经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已发行股份1%的股东,也不是该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
  3、被提名人及其直系亲属不在直接或间接持有长春经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的股东单位任职,也不在该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
  4、被提名人在最近一年内不具有上述三项所列情形之一。
  四、被提名人及其直系亲属不是长春经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的董事(独立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五、被提名人不是或者在被提名前一年内不是为长春经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其附属企业,以及其控股股东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
  六、被提名人不在与长春经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具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任职,也不在该业务往来单位的控股股东单位任职;
  七、被提名人不是国家公务员,或任职独立董事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的规定;
  八、被提名人不是中管干部(其他党员领导干部),或任职独立董事不违反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关于规范中管干部辞去公职或者退(离)休后担任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独立董事、独立监事的通知》(中纪发[2008]22号)的规定。
  包括长春经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在内,被提名人兼任独立董事的上市公司数量不超过五家,被提名人在长春经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任职未超过六年。
  本提名人已经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加强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任职资格备案工作的通知》(上证上字[2008]120号)第一条规定对独立董事候选人相关情形进行核实。
  本提名人保证上述声明真实、完整和准确,不存在任何虚假陈述或误导成分,本提名人完全明白作出虚假声明可能导致的后果。
  提名人:长春经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年八月二十六日
  附件三
  长春经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
  声明人张闯,作为长春经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现公开声明,本人保证不存在任何影响本人担任长春经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独立性的关系,具体声明如下:
  一、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均不在长春经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其附属企业任职;
  二、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不是直接或间接持有长春经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已发行股份1%的股东,也不是该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
  三、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不在直接或间接持有长春经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的股东单位任职,也不在该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
  四、本人最近一年内不具有上述三项所列情形之一;
  五、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不是长春经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的董事(独立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六、本人不是或者在被提名前一年内不是为长春经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其附属企业,以及其控股股东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
  七、本人不在与长春经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具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任职,也不在该业务往来单位的控股股东单位任职;
  八、本人不是国家公务员,或任职独立董事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的规定;
  九、本人不是中管干部(其他党员领导干部),或任职独立董事不违反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关于规范中管干部辞去公职或者退(离)休后担任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独立董事、独立监事的通知》(中纪发[2008]22号)的规定;
  十、本人没有从长春经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其主要股东或有利害关系的机构和人员取得额外的、未予披露的其他利益;
  十一、本人符合长春经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任职条件;
  十二、本人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
  十三、本人保证向拟任职长春经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提供的履历表等相关个人信息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
  包括长春经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在内,本人兼任独立董事的上市公司数量不超过五家,本人在长春经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任职未超过六年。
  本人完全清楚独立董事的职责,保证上述声明真实、完整和准确,不存在任何虚假陈述或误导成分,本人完全明白作出虚假声明可能导致的后果。上海证券交易所可依据本声明确认本人的任职资格和独立性。本人在担任该公司独立董事期间,将遵守中国证监会发布的规章、规定、通知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的要求,接受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监管,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职责,作出独立判断,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他与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
  声明人:张闯
  二○一○年八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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