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中新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0年第六次董事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天津中新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10年7月8日发出会议通知,并于2010年7月19日以通讯方式召开了2010年第六次董事会会议。本次会议应参加董事9人,实参加董事9人。会议召开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和《公司章程》有关召开董事会会议的规定。会议形成如下决议: 审议通过了为控股子公司成都中新药业继续提供1,300万元人民币综合授信担保的议案。 成都中新药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成都公司)与深圳发展银行成都分行于2009年签署的综合授信合同1,300万元现期限已满,成都公司业已如期按合同履行了还贷事宜,公司的担保责任也随之解除。 因业务经营需要运营资金,成都公司希望继续与深圳发展银行成都分行合作,签署一年期的综合授信合同。公司董事会拟同意公司为成都公司提供1,300万元的银行综合授信担保,担保期限自合同签署之日起一年。成都公司的另一股东方成都市弘祥药业有限公司以其股权抵押作为反担保。成都公司在获得该1,300万元综合授信后,其资产负债率仍低于70%,符合中国证监会证监发(2003)56号文件《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的要求。 截止目前,包括此项担保在内,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为4,300万元。公司对成都公司的担保总额为1,300万元。 特此公告。 天津中新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0年7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