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金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诉讼进展情况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我公司日前收到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泰执字第29-1号、(2010)泰执字第29-2号《民事裁定书》(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用)。公司董事会已于2004年3月18日、2004年5月14日和2010年5月13日在《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上公告了诉讼的有关情况,现将诉讼进展情况公告如下:
一、有关案件的基本情况
申请执行人: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青岛办事处
被执行人:山东金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我公司")
关于申请执行人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青岛办事处申请执行我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2004)济民四初字第2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我公司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二、裁定结果
1、查封我公司在洪楼西路29号房产,包括证号历城002841号项下的第2-5幢(面积2019.05平方米)及证号002840号项下第6幢房产(面积4818.41平方米)。
2、轮候查封我公司在平阴县栾湾乡平洛村的土地使用权(土地证号:平国用98字第081306069号)和平阴县安城乡西寨村土地使用权(土地证号:平国用99字第005号)
3、查封期间两年。
三、备查文件
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泰执字第29-1号、(2010)泰执字第29-2号《民事裁定书》。
特此公告。
山东金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零一零年六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