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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东华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二OO九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查看PDF公告PDF版下载) 下载PDF公告阅读器
公告日期:2010-04-29
						广州东华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二OO九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性责任。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广州东华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09年年度股东大会于2010年4月28日上午9:30时在广州市寺右新马路170号第四层公司礼堂召开。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5人,代表股份166,313,65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55.44%,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有关机构的工作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会议由董事会召集,由董事长杨树坪先生主持。
    二、经大会审议并以记名投票表决的方式,通过了以下决议:
    1、通过了《广州东华实业股份有限公司2009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大会以166,291,650股同意,占本次出席股东大会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9.99%;22,000股反对,0股弃权,获得通过。
    2、通过了《广州东华实业股份有限公司2009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大会以166,291,650股同意,占本次出席股东大会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9.99%;22,000股反对,0股弃权,获得通过。
    3、通过了《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大会以166,291,650股同意,占本次出席股东大会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9.99%;0股反对,22,000股弃权,获得通过。
    4、通过了《广州东华实业股份有限公司2009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大会以166,291,650股同意,占本次出席股东大会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9.99%;22,000股反对,0股弃权,获得通过。
    5、通过了《广州东华实业股份有限公司2009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大会以166,291,650股同意,占本次出席股东大会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9.99%;22,000股反对,0股弃权,获得通过。
    经立信羊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审计,公司2009年度母公司可供分配利润为73,861,825.72元,盈余公积73,537,342.45元,资本公积金60,397,207.26元。大会决定公司2009年度利润分配方案为:以2009年12月31日总股本300,000,000股为基数,每10股派发现金1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股利30,000,000.00元。
    6、通过了《广州东华实业股份有限公司2009年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
    大会以166,291,650股同意,占本次出席股东大会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9.99%;0股反对,22,000股弃权,获得通过。
    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w.sse.com.cn)。
    7、通过了《关于续聘立信羊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为公司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大会以166,291,650股同意,占本次出席股东大会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9.99%;22,000股反对,0股弃权,获得通过。
    大会通过继续聘请立信羊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为公司2010年度审计机构,聘期为一年,并授权公司经营班子决定其相关费用。
    8、通过了《关于本公司及控股子公司2010年贷款额度提交股东大会授权的议案》。
    大会以166,313,650股同意,占本次出席股东大会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100%;0股反对,0股弃权,获得通过。
    大会就2010年度公司及控股子公司贷款额度对公司董事会作如下授权:授权本公司董事会在不超过总额为人民币10亿元的限额内对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2010年的贷款额度进行审批,在总额不变的情况下按需分配本公司及控股子公司2010年度的贷款额度。
    9、通过了《关于2010年度公司为本公司控股子公司向银行贷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额度提交股东大会授权的议案》。
    大会以166,313,650股同意,占本次出席股东大会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100%;0股反对,0股弃权,获得通过。
    大会就2010年度公司为本公司控股子公司向银行贷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额度对董事会作如下授权:授权本公司董事会2010年在原有担保总额的基础上,在新增不超过总额为人民币6亿元的限额内对本公司直接或间接控股子公司向银行贷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该授权只限于本公司对直接或间接几个控股子公司(包括2009年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控股公司)向银行贷款提供的担保,不适用其他形式的担保。主要担保对象及担保额度为:
    1、北京博成房地产有限公司:主营业务范围:房地产开发;销售商品房;物业管理;出租写字间;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禁止的,不得经营;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应经许可的,经审批机关批准并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后方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未规定许可的,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实缴注册资本10000万元,其中非货币出资2000万元)。注册资本10000万元,股权比例为:本公司占100%股权。截至2009年12月31日,该公司经审计的总资产为:1,508,970,761.87元,净资产为:141,377,469.98元,净利润为:66,309,124.80元。担保额度计划为不超过人民币1.5亿元。
    2、江门市东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主营业务范围:项目投资,销售、出租和管理高级商品楼宇,企业经营管理,室内外装饰、装修及设计,园林绿化设计,室内水电、空调安装及维修服务,楼宇清洁服务、建筑工程勘察,房地产开发、建设、物业管理,批发贸易(国家专营志控商品除外)。注册资本12000万元,股权比例为:本公司占100%股权。截至2009年12月31日,该公司经审计的总资产为:422,871,822.46元,净资产为:125,175,859.16元,净利润为:12,996,713.51元。担保额度计划为不超过人民币1.5亿元。
    3、沈阳东华弘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主营业务范围:房地产开发、商品房销售,自有房屋租赁。注册资本1亿元,股权比例为:本公司占94%,沈阳东方弘玺置业有限公司占6%。截至2009年12月31日,该公司总资产为:19,835,157.62元,净资产为:19,832,757.62元,净利润为:-167,272.38元。担保额度计划为不超过人民币3亿元。
    10、通过了《关于提议对09东华债的债券持有人增加回售选择权的议案》。
    大会以166,313,650股同意,占本次出席股东大会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100%;0股反对,0股弃权,获得通过。
    根据公司董事会及公司大股东广州粤泰集团有限公司的提议,决定在本次09东华债的存续期内给予09东华债的债券持有人一次回售选择权,即债券持有人有权在09东华债存续期间第 3 年付息日将其持有的债券全部或部分按面值回售给公司。
    11、增选何鸿瑞女士为公司第五届监事会监事;
    大会以166,291,650股同意,占本次出席股东大会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9.99%;22,000股反对,0股弃权,选举何鸿瑞女士为公司第五届监事会股东代表出任的增补监事,任期至本届监事会届满之日止。
    何鸿瑞女士简历:
    何鸿瑞,女,60岁,中专毕业。1968年至1993年在广州服装公司、向阳童服厂工作,曾任总收发、厂长助理。1994年至1999年在广州市佳城商业公司任办公室主任、助理政工师。1999年至今先后任广州城启集团有限公司人力资源部总经理、办公室主任。现任广州城启集团有限公司行政人事部经理。
    另由于原公司职工代表的监事谭建国先生已调任下属子公司担任财务负责人,已不适合再担任公司职工代表的监事一职,公司职工代表大会已另选举出张容侠女士为公司第五届监事会职工代表出任的监事,与原已选出的股东代表监事刘耀庭及本次股东会选出的何鸿瑞女士两名监事一起组成公司第五届监事会,任期至本届监事会届满之日止。
    张容侠女士简历:
    张容侠,女,47岁,大学本科,国际注册内部审计师,会计师,党员。1982年-2003年5月在江苏省徐州矿务集团从事财务、审计工作。先后担任财务部经理,经营管理部经理,审计部经理。2003年6月-2003年8月在城启集团审计部工作,2003年9月-2009年8月任广州东华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财务部财务主管,2009年9月至今任广州东华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审计中心副经理。2010年4月28日经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为公司第五届监事会职工代表的监事。
    12、通过了《关于与广州城启集团有限公司进行资产置换的关联交易议案》。
    关联股东回避表决后,大会以19,807,877股同意,占本次出席股东大会非关联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9.89%;22,000股反对,0股弃权,获得通过。
    通过本公司将所持有的北京东华基业投资有限公司90%的股权、本公司100%控股的子公司江门市东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持有的北京东华基业投资有限公司10%的股权与关联方广州城启集团有限公司所控制下的其他关联方资产进行置换。此次交易标的价格确定为人民币273,000,000元,扣除本公司所欠的东华基业172,448,218.98元,本次交易价格实际为人民币100,551,781.02元;广州城启集团有限公司以其所控制下的其他关联方资产与本公司进行置换,超出部分以现金方式补足。交易完成后本公司不再持有北京东华基业的股权。
    详见《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w.sse.com.cn)2010年4月17日临2010-011号公告。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经广州金鹏律师事务所王波律师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大会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和大会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经到会董事签字确认的公司2009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广州金鹏律师事务所《关于广州东华实业股份有限公司2009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3、公司2009年年度股东大会会议资料。
    特此公告。 
    广州东华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O一O年四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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