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涪陵电力(600452) 最新公司公告|查股网

重庆涪陵电力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的公告 (查看PDF公告PDF版下载) 下载PDF公告阅读器
公告日期:2010-06-30
						重庆涪陵电力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交易内容:
    1、本公司控股子公司重庆市耀涪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本公司持股96.77%) 对其所属青烟洞五级站与重庆市涪陵水利电力投资集团青烟洞电厂签订承运合同;
    2、公司与重庆涪陵聚龙电力有限公司签订购售电解除协议。
    ●关联董事表决回避情况:
    上述两事项属关联交易,经公司第四届六次董事会会议审议批准。审议时关联董事对该两项议案进行了表决回避。
    一、关联方介绍
    (一)重庆市涪陵水利电力投资集团青烟洞发电厂成立于2006年10月,法定代表人晏华新,工商注册号为5001021800975,注册资本金3694万元,注册地址为涪陵青羊镇八一桥,经营范围为发电、水工建筑,水电设备安装、维修,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等。
    (二)重庆涪陵聚龙电力有限公司成立于2007年5月,法定代表人何福俊,工商注册号为500162000014960,注册资本金21,200万元,注册地址为重庆市涪陵区望州路20号,经营范围为水力、火力发电及电力销售,氧化铝、铝锭及其铝深加工产品的生产、销售;电力设备及其输电线路的维修、安装;电力及有色金属加工技术咨询服务;农村电力建设。
    二、关联关系介绍
    重庆市涪陵水利电力投资集团青烟洞电厂、重庆涪陵聚龙电力有限公司均与本公司系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
    三、关联交易合同或协议内容、定价政策和定价依据
    (一)重庆市耀涪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耀涪公司")所属水力发电厂青烟洞五级站与重庆市涪陵水利电力投资集团青烟洞电厂(以下简称"青烟洞电厂")签订的承包合同
    本公司控股子公司耀涪公司(本公司持股96.77%)与青烟洞电厂签署《青烟洞五级站运行与维护及生产安全管理承包合同》:耀涪公司同意将其所属的青烟洞五级站(3×1600KW)通过承运方式委托青烟洞电厂负责该电站的运行、维护、生产管理等工作,耀涪公司向青烟洞电厂支付运行维护及生产管理费用按上网结算电量进行结算:1500万千瓦时以内(含1500万千瓦时)按0.05元/千瓦时进行结算,超过1500万千瓦时部分,按0.065元/千瓦时进行结算;按月结算,当月费用在次月15日前支付。合同有效期至2010年10月19日,本合同期满前两个月内,双方可就续约事项达成新的协议。如在合同期满前一个月内任何一方均未通知解除合同,则合同自动延续,但双方任何一方可随时提出解除。
    (二)公司与重庆涪陵聚龙电力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聚龙公司")签订购售电解除协议
    因聚龙电力与贵州电网联网并与本公司解网,原有的并网条件已不存在,经与聚龙电力协商一致,本公司拟与聚龙公司签署购售电解除协议,协议的主要内容包括: 原公司于2007年6月2日与聚龙电力(原重庆涪陵电铝实业有限公司)签署的《过网协议》、《购电协议》、《并网调度协议》及2007年10月9日签署的《趸购、趸售电协议》,于购售电解除协议生效之日同时废止,双方均不承担违约责任。
    四、交易目的和对公司的影响
    (一)关联交易的目的
    耀涪公司所属青烟洞五级站(3×1600KW)委托青烟洞电厂承运管理主要目的是为了合理利用资源,减少资产配置,降低财务成本,提高盈利能力;公司与聚龙公司签订购售电解除协议是因为聚龙公司与贵州电网联网并与本公司解网,原有的并网条件已不存在。
    (二)关联交易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与关联方遵循公平、公允的市场原则和交易条件,不存在损害公司利益和中小股东利益。
    五、审议程序及独立董事意见
    (一)董事会表决情况和关联董事回避情况
    上述两项关联交易于2010年6月29日经本公司第四届六次董事会会议审议批准,与该议案存在关联关系的董事李福昌先生、洪涛先生、唐斌先生、胡炳全先生、杨胥阳先生进行了表决回避,其他全体董事一致审议通过上述两议案。
    (二)独立董事发表了事前认可意见,同意将上述议案提交公司第四届六次董事会审议。独立董事发表独立意见:由于电力行业的特殊性,公司与关联方之间进行关联交易符合公司发展需要,交易定价遵循了公平、公允的市场原则和交易条件,关联董事进行了表决回避,决策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利益和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六、备查文件
    (一)公司第四届六次董事会会议决议;
    (二)公司与关联方签署的相关协议或合同;
    (三)公司独立董事事前认可意见;
    (四)公司独立董事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重庆涪陵电力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0一0年六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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