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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金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关于公司子公司与公司控股股东债权确认异议诉讼进展情况的公告 (查看PDF公告PDF版下载) 下载PDF公告阅读器
公告日期:2010-09-28
						四川金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关于公司子公司与公司控股股东债权确认异议诉讼进展情况的公告 
    特别提示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2010年9月27日,本公司收到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杭州中院")于2010年9月16日作出的(2010)浙杭商终字第1238号《民事判决书》,主要内容公告如下:
    上诉人(原审原告):仁寿县人民特种水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人民水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华伦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伦集团")
    上诉人人民水泥与被上诉人华伦集团债权确认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富阳市人民法院(2010)杭富商初字第1617号民事判决,向杭州中院提起上诉,杭州中院于2010年9月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杭州中院认为:人民水泥据以起诉的股份转让合同及补充协议的甲方即出让方为聂桂芳等人,乙方即受让方为江金林、刘长海,华伦集团则是补充协议的丙方即担保方。根据补充协议的约定,原审法院认定包括5,100万元在内的15,028.70万元为人民水泥所欠债务正确。人民水泥主张5,100万元属于华伦集团的债务缺乏依据,杭州中院不予采信。华伦集团虽在补充协议中作出了承诺付款和承担连带担保责任的意思表示,但其并非实际债务人,人民水泥对股权转让合同及补充协议项下款项已履行完毕并无异议,并确认华伦集团支付了其中的部分款项。在此情况下,人民水泥要求确认其对华伦集团享有5,175.111976万元的债权缺乏依据。
    综上,人民水泥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对其上诉请求杭州中院不予支持。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依法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300,566元由人民水泥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上述诉讼相关事项请分别详见刊登在2010年7月28日、8月19日的《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上的本公司公告临2010-048号、临2010-050号。
    特此公告
    四川金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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