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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金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关于收到成都仲裁委员会裁决书的公告 (查看PDF公告PDF版下载) 下载PDF公告阅读器
公告日期:2010-12-07
						四川金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关于收到成都仲裁委员会裁决书的公告 
  特别提示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2010年12月5日,本公司收到成都仲裁委员会于2010年11月23日做出的(2009)成仲案字第618号《裁决书》,具体内容公告如下:
  申请人:二滩水电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二滩水电公司")
  被申请人:本公司
  成都仲裁委员会根据二滩水电公司与本公司所签中热硅酸盐水泥采购合同书中约定的仲裁条款及申请人的仲裁申请,于2009年9月1日受理了当事双方关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该案现已仲裁终结。仲裁庭裁决如下:
  一、被申请人本公司因违约应赔偿申请人二滩水电公司各项损失费用共计5,940,440.01元(申请人二滩水电公司已扣划被申请人本公司300万元履约保证金,属违约责任损失补偿金,应当在赔偿损失费中扣减,故被申请人本公司还应向申请人二滩水电公司赔偿各项损失费为2,940,440.01元)。
  二、驳回申请人二滩水电公司的其他仲裁请求。
  三、本案仲裁费62,661元、鉴定费124,600元,共计187,261元(仲裁费、鉴定费已由二滩水电公司预交)。由申请人二滩水电公司承担18,726元,由被申请人本公司承担168,535元。
  上列第一项、第三项品迭后,被申请人本公司应付款项共计3,108,975.01元,应在本裁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申请人二滩水电公司履行完毕。
  本裁决为终局裁决,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上述仲裁相关事项请详见刊登在2009年9月11日的《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证券日报》上的本公司临2009-099号公告。
  特此公告
  四川金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年十二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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