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金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关于收到浙江省兰溪市人民法院执行通知书的公告 特别提示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2010年12月6日,本公司到浙江省兰溪市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兰溪法院")于2010年11月25日做出的(2010)金兰执民字第2223号《执行通知书》,《执行通知书》基本内容公告如下: 申请执行人章树根与被执行人浙江大地纸业集团有限公司管理人、本公司、陈平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兰溪市人民法院作出(2009)金兰商初字第724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章树根于2010年11月19日向兰溪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兰溪法院于同日依法立案,责令本公司自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自觉履行下列义务: 一、支付申请人本案律师费、调查费175,000元;承担案件受理费140,27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 二、负担本案申请执行费4,629元。 如逾期不履行的,兰溪法院将依法强制执行,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将继续计算到执行完毕之日止,并负担执行中实际支出费用。 上述诉讼相关事项请详见分别刊登在2009年6月2日、2010年3月17日及8月24日的《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的本公司公告临2009-045号、2009-046号、临2010-015号和临2010-051号。 特此公告 四川金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年十二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