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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金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关于收到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的公告 (查看PDF公告PDF版下载) 下载PDF公告阅读器
公告日期:2010-12-24
						四川金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关于收到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的公告 
  特别提示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2010年12月23日,本公司收到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杭州中院")于2010年12月8日作出的(2009)浙杭商初字第213号《民事裁定书》,现将《民事裁定书》的主要内容公告如下:
  原告:莫帆
  被告:浙江大地纸业集团有限公司管理人
  被告:华伦集团有限公司管理人
  被告:本公司
  杭州中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莫帆于2010年12月7日以其与被告大地纸业集团有限公司管理人、华伦集团有限公司管理人、本公司达成和解意向为由向杭州中院申请撤回起诉。
  杭州中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莫帆撤回起诉的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莫帆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61,096元,减半收取80,548元,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由原告莫帆负担。
  上述诉讼的相关情况请详见刊登在2010年1月5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证券日报》上的本公司临2010-001号公告。
  特此公告
  四川金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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