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东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股东权益变动情况的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近日,我公司接到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和福建省泰宁县人民法院送达的《执行裁定书》,裁定书主要内容为:公司原控股股东福建钦舟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下称钦舟公司)与毕德才先生于2009年6月29日签订了一份《股份转让协议》,约定钦舟公司将其所持有的东百集团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59,956,520股(占东百集团总股本的17.47%)以及上述股份项下的一切权益、权利和义务转让给毕德才先生(详见2009年7月2日公司公告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述协议签订后,由于毕德才先生未按合同约定支付股权转让款,2010年5月12日,钦舟公司以股权转让纠纷为由将毕德才先生诉至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经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查明,判令解除双方签订的《股份转让协议》,毕德才先生应将其持有的东百集团17.47%股份返还给钦舟公司。由于毕德才先生未按生效判决确定的期限履行义务,钦舟公司向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将上述执行案件指定给泰宁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将毕德才先生持有的本公司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59,956,520股变更持有人为钦舟公司。 在上述权益变动完成后,钦舟公司将成为本公司的控股股东,东百集团的实际控制人在本次股份转让完成后未发生变化,仍为毕德才先生。 相关各方已承诺将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福建东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0年10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