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新华锦国际股份有限公司201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特别提示 1、本次会议无否决或修改提案情况; 2、本次会议无新提案提交表决; 二、会议召开基本情况 1、召开时间:2010年8月5日上午9:00 2、召开地点:青岛丽晶大酒店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现场投票 4、会议召集人:山东新华锦国际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徐东波先生 6、本次会议通知于2010年7月21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 7、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计1人,持有公司96,324,398股,占公司总股本的46.09%。 2、公司部分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见证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 四、提案的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共有3项议案,表决结果如下: 议案一 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票96,324,398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票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票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议案二、关于授权董事会办理注册资本变更登记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票96,324,398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票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票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议案三、关于制定《重大投资决策程序与规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票96,324,398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票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票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五、律师见证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经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贺秋平律师、何鹏律师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六、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签字确认的股东大会决议; 2、律师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山东新华锦国际股份有限公司 2010年8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