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头北方创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变更保荐机构后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由于包头北方创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原保荐机构财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财富证券”)投行业务并入其子公司财富里昂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财富里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监管业务转入财富里昂。经本公司、财富证券、财富里昂三方友好协商,签署了本公司尚未使用完毕的募集资金的《募集资金使用专项督导协议》,明确三方在持续督导期满后对于尚未使用完毕的募集资金专项督导事宜项下的权利义务关系。并就本公司尚未使用完毕的募集资金,本公司、财富里昂与包商银行鑫源支行就募集资金专户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签署的协议详细情况如下: 一、包头北方创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包商银行鑫源支行(以下简称“乙方”)、财富里昂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丙方”)三方签署了甲方截止2010 年6 月18 日尚未使用完毕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000903757800010,截止2010年6月18日,专户节余募集资金余额为2,521.48万元,尚未使用完毕。 二、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规定》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三、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李丹、张文奇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四、乙方按月(每月10日之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五、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向甲方、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六、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七、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特此公告。 包头北方创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〇年六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