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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水务(601158) 最新公司公告|查股网

重庆水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查看PDF公告PDF版下载) 下载PDF公告阅读器
公告日期:2010-04-07
						重庆水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庆水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重庆水务")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0]261号文核准,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50,000万股,发行价格每股6.98元/股,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人民币349,000万元,扣除发行费用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340,205.54万元。大信会计师事务有限公司于2010年3月19日对本次发行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大信验字[2010]第2-0010号"验资报告。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规范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通知》、《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规定》及《重庆水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公司及本次发行保荐人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银河证券")近期与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上清寺支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分行营业部(以下简称"开户行")签订《专项募集资金专项存储账户三方监管协议》,协议约定的主要条款如下:
    一、重庆水务已分别在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上清寺支行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分行营业部开设《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披露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两个专户仅用于重庆水务按照《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披露的用于供排水建设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重庆水务股东大会决议变更募集资金投向,则从其股东大会决议。
    二、重庆水务和开户行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银河证券作为重庆水务的保荐人,应当依据《保荐协议》和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重庆水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银河证券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制度暂行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规定》、《保荐协议》以及重庆水务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重庆水务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银河证券可以采取现场核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重庆水务和开户行应当配合银河证券的核查与问询。银河证券定期对重庆水务现场核查时应当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四、重庆水务授权银河证券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可以随时到开户行查询、复印重庆水务专户的资料;开户行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开户行查询重庆水务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银河证券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开户行查询重庆水务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开户行按月(每月底前)向重庆水务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银河证券。
    六、重庆水务1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首次超过5000万元时,重庆水务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银河证券,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银河证券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银河证券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开户行,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二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开户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重庆水务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银河证券调查专户情形的,重庆水务可以主动或在银河证券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银河证券发现重庆水务、开户行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十、本协议自重庆水务、开户行、银河证券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特此公告。 
    重庆水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零一零年四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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