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铝业股份有限公司201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2010年第一次A股类别股东会及2010年第一次H股类别股东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称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1、 中国铝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201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2010年第一次A股类别股东会、2010年第一次H股类别股东会(以下合称"本次会议")召开期间无新议案提交表决,亦无否决及修改议案的情况。
一、 会议召开情况
(一) 现场会议时间:2010年8月23日上午9时起依次召开201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2010年第一次A股类别股东会、2010年第一次H股类别股东会。
(二) A股股东网络投票时间:2010年8月23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
(三) 现场会议地点:北京市海淀区西直门北大街62号公司总部办公楼会议室。
(四) 会议投票方式: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A股股东既可以参与现场投票,也可以参加网络投票。公司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向A股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
(五) 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六) 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熊维平。
(七) 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一) 201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实际参加本次临时股东大会表决的(包括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122】名,代表股份【9,204,474,67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8.06】%,其中:参加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12】名,代表A股股份【7,947,338,668】股、H 股股份【1,253,180,498】股;参加网络投票的A股股东共计【110】名,代表A股股份【3,955,504】股。
(二) 2010年第一次A股类别股东会
实际参加本次A股类别股东会表决的(包括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A股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120】名,代表A股股份【7,951,294,17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A股股份总数的【82.99】%,其中:参加现场会议的A股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10】名,代表A股股份【7,947,338,668】股;参加网络投票的A股股东共计【110】名,代表A股股份【3,955,504】股。
(三) 2010年第一次H股类别股东会
参加本次H股类别股东会议现场投票的H股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2】名,代表H股股份【1,253,099,29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H股股份总数的【31.77】%。
本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列席了本次会议。
三、提案的审议及表决结果
(一) 201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出席会议的股东代表对提交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的共一项决议案进行了投票表决,决议案获通过。表决情况如下:
序号 决议案 投票股东
代表股份数 同意股数 反对股数 弃权股数 赞成比例%
1 批准、确认将公司于200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2009年第二次A股类别股东会和2009年第二次H股类别股东会上审议通过的有关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有关决议及授权的有效期延长一年,即有效期延长至2011年8月23日。
除有效期外,原发行方案及授权内容保持不变。 9,204,474,670 9,197,228,201 7,071,658 174,811 99.9213
(二) 2010年第一次A股类别股东会
出席会议的股东代表对提交本次A股类别股东会议审议的共一项决议案进行了投票表决,决议案获通过。表决情况如下:
序号 决议案 投票股东
代表股份数 同意股数 反对股数 弃权股数 赞成比例%
1 批准、确认将公司于200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2009年第二次A股类别股东会和2009年第二次H股类别股东会上审议通过的有关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有关决议及授权的有效期延长一年,即有效期延长至2011年8月23日。
除有效期外,原发行方案及授权内容保持不变。 7,951,294,172 7,950,718,728 400,633 174,811 99.9928
(三) 2010年第一次H股类别股东会
出席会议的股东代表对提交本次H股类别股东会议审议的共一项决议案进行了投票表决,决议案获通过。表决情况如下:
序号 决议案 投票股东
代表股份数 同意股数 反对股数 弃权股数 赞成比例%
1 批准、确认将公司于200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2009年第二次A股类别股东会和2009年第二次H股类别股东会上审议通过的有关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有关决议及授权的有效期延长一年,即有效期延长至2011年8月23日。
除有效期外,原发行方案及授权内容保持不变。 1,253,099,298 1,246,485,398 6,613,900 0 99.4722
四、律师见证情况
公司的法律顾问北京市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指派律师为本次会议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表决程序、召集人的资格、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或其授权代表)资格均符合有关法律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会议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目录
(一)中国铝业股份有限公司201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2010年第一次A股类别股东会议决议及2010年第一次H股类别股东会议决议。
(二)北京市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关于中国铝业股份有限公司201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2010年第一次A股类别股东会及2010年第一次H股类别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中国铝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0 年8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