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滨化股份(601678) 最新公司公告|查股网

滨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查看PDF公告PDF版下载) 下载PDF公告阅读器
公告日期:2010-03-25
						滨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议无否决或修改提案的情况;
    本次会议没有新的提案提交表决。
    滨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以下简称"会议")由滨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10年3月9日向公司股东发出通知公告,并于2010年3月24日9:00-10:00在山东省滨州市黄河五路560号公司办公楼四楼会议室以现场会议的方式召开。
    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125人,代表股份284,073,700股,公司董事、部分监事、高管人员以及公司聘任的律师事务所的见证律师出席了会议。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会议由张忠正董事长主持,按照会议议程,经全体与会股东审议,以记名投票方式通过了《关于募集资金超额部分使用方案的议案》:
    1、公司拟使用募集资金超额部分34,100万元对全资子公司山东滨化东瑞化工有限责任公司(简称"东瑞化工")和山东滨化热力有限责任公司(简称"热力公司")增加投资和注册资本,用于全资子公司完成在建工程项目、补充流动资金和归还借款、改善财务结构。具体情况如下:
    (1)使用募集资金向东瑞化工增资人民币14,100万元,主要用于完成全资子公司以下项目:
    ①东瑞化工10万吨/年片碱装置项目
    目前东瑞化工现有25万吨/年离子膜烧碱装置,配套24万吨/年蒸发装置,10万吨/年粒碱装置。为加大烧碱产品销售半径,提高产品附加值,东瑞化工拟新建10万吨/年片碱装置项目。该项目选用国际上先进的节能、清洁环保型工艺技术和离子膜烧碱浓缩、结片装置,有利于优化公司现有产品结构,生产高浓度离子膜烧碱产品,满足不同行业用户对烧碱产品的需求,进一步提高公司烧碱产品的国内国际市场占有率,提升产品市场竞争能力。
    该项目已经公司2009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项目总投资额约7,000万元。截至2010年2月28日,东瑞化工已投入自有资金1,832万元,尚需投入5,168万元。东瑞化工将使用此次增资的约7,000万元募集资金用于置换已投入的自有资金和投入工程完工所需后续资金。
    ②增资的其余7,100万元,用于补偿东瑞化工流动资金使用。
    表决结果:同意284,073,7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2)使用募集资金向热力公司增资人民币20,000万元,用于热力公司归还借款,改善热力公司财务结构,降低资产负债率,提高热力公司的盈利能力。
    表决结果:同意284,073,7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2、公司拟使用募集资金超额部分4,000万元用于建设12,000m3龙口港丙烯球罐项目(其中4,000m3丙烯球罐兼装VCM),以降低公司产品及原材料储运费用,增强上市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和盈利能力。
    2008年以来,随着公司10万吨/年环氧丙烷技改项目、东瑞化工6万吨/年环氧丙烷工程项目顺利完工,2009年环氧丙烷实际年产量达18万吨,丙烯消耗近15万吨。目前,公司环氧丙烷产品主要原材料丙烯采购主要依靠陆路运输,但近年来随着陆路运输成本的不断增加,给公司生产经营造成了一定的压力,为降低运输成本,提高公司产品市场竞争力,公司未来计划将海路运输作为大批量运输原材料的首选途径。
    本次拟建的12,000m3龙口港丙烯球罐项目由6台2,000 m3球罐组成,建设完成后,按15天一个周期,每周期接卸5,000 m3货船2只考虑,年接卸量可达到13.44万吨,基本能够满足公司丙烯用量要求。
    未来,世界丙烯产能与消费将继续增长,我国丙烯进口需求量将持续增加,在龙口港码头建立丙烯物流罐区,可以有效解决公司进口原材料在港口临时存储以及丙烯供应问题,降低丙烯供应不足的风险。在生产淡季,丙烯罐区既可作为公司储运罐区,也可对外招租进行有偿服务,经济效益前景乐观。
    该项目已经公司2009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项目总投资额约4,000万元。截至2010年2月28日,公司对该项目已投入自有资金3,121万元,尚需投入879万元。公司拟使用募集资金超额部分4,000万元用于置换已投入的自有资金和投入工程完工所需后续资金。
    表决结果:同意284,073,7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本次股东大会由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李广新律师出席会议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以及形成的会议决议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相关规定,合法有效。
    备查文件:
    1、滨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滨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滨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年三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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