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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签署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双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查看PDF公告PDF版下载) 下载PDF公告阅读器
公告日期:2010-08-24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签署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双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0]1019号文核准,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6,100,000,000股,发行价格为每股人民币3.10元,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189.10亿元,扣除发行费用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约为人民币185.32亿元。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已于2010年8月13日对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KPMG-A(2010)CRNo.0019号《验资报告》。
  为规范本行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行与中国国际金融有限公司、中国建银投资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合称“联席保荐人”)签订了《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双方监管协议》,协议约定的主要条款如下:
  一、本行已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仅用于本行首次公开发行A股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二、联席保荐人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本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三、本行按月(每月5日前)向联席保荐人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
  四、本行1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的20%的,本行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联席保荐人,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五、本行存在未配合联席保荐人调查专户情形时,联席保荐人有权要求本行改正并配合联席保荐人调查专户。
  六、联席保荐人发现本行未按约定履行《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双方监管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特此公告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〇年八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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