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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曹升、周雅闻、周汉富、尹斌、严琳、
陈浩、邵寅飞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
当事人:
曹升,派斯双林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原股东;
周雅闻,派斯双林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原股东;
周汉富,派斯双林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原股东;
尹斌,派斯双林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原股东;
严琳,派斯双林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原股东;
陈浩,派斯双林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原股东;
邵寅飞,派斯双林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原股东。
经查明,曹升、周雅闻、周汉富、尹斌、严琳、陈浩、邵寅
飞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2021 年 8 月 23 日至 10 月 15 日期间,曹升、周雅闻、周汉— 2 —
富、尹斌、严琳、陈浩、邵寅飞分别通过大宗交易方式受让派斯
双林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派林生物”)持股 5%以
上股东深圳市航运健康科技有限公司持有的派林生物首次公开发
行前股份 1,770,900 股、 1,200,000 股、 4,095,600 股、 2,800,000
股、 1,580,000 股、 800,000 股、 1,600,000 股,并在 2021 年 8
月 24 日至 10 月 19 日期间将上述受让股份减持完毕。曹升、周雅
闻、周汉富、尹斌、严琳、陈浩、邵寅飞通过大宗交易受让派林
生物股份后六个月内存在违规减持受让股份的行为。
曹升、周雅闻、周汉富、尹斌、严琳、陈浩、邵寅飞的上述
行为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修订)》第 1.4 条、第
3.1.8 条以及《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
股份实施细则》第五条的规定。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依据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修订)》第 16.2 条和《上市公司纪律处分实施标准(试行)》第
三十五条的规定,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通过,本所作出如
下处分决定:
对曹升、周雅闻、周汉富、尹斌、严琳、陈浩、邵寅飞给予
通报批评的处分。
对于曹升、周雅闻、周汉富、尹斌、严琳、陈浩、邵寅飞上
述违规行为及本所给予的处分,本所将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
并向社会公开。— 3 —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22 年 2 月 9 日— 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