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aguwang.cn-查股网.中国
查股网.CN

*ST金洲(000587)融资融券大宗交易查询

 
沪深个股板块DDE历史数据查询:    
 

◆战略配售可出借信息◆

交易日期 收盘价 涨跌幅 限售股

(万股)

非限售股

(万股)

可出借股份

(万股)

出借余量

(万股)

可出借容量上限(万股) 可出借股份占非限售股比例 出借余量占非限售股的比例

◆机构持仓统计◆

截止日期 序号 机构类型 持股家数 持股数量(万股) 占流通股(%)
2022-09-30 1 其他 2 36352.97 29.969
2022-06-30 1 其他 3 38121.35 31.427
2022-03-31 1 其他 3 37756.44 31.126
2021-12-31 1 其他 3 37723.81 31.099
2021-09-30 1 其他 2 36272.28 29.903

说明:
1.数据来源于上市公司、证券投资基金和集合理财披露的投资股票明细表。
2.由于不同基金、上市公司报表公布时间各有不同,披露期间数据会有所变动。本公司力求但不保证数据的准确性。

◆机构持仓明细◆

序号 机构名称 机构类型 持股数量(万股) 持仓金额(万元) 占流通股(%)

说明:
1.数据来源于上市公司披露的十大流通股东表,证券投资基金和集合理财披露的投资股票明细表。
2.持股数量:是指机构持有的流通A股数量。
3.证券投资基金只在中报和年报披露所投资的全部股票,在一季报和三季报披露所投资的部分股票。
4.集合理财计划:只披露所投资的部分股票。
5.‘--’:表示无数据或者无法判断。

x

◆大宗交易◆

交易日期 价格(元) 当日收盘 溢价率 成交量(万股) 成交金额(万元)
2021-12-06 1.55 1.55 0 50.00 77.50

买方: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望京证券营业部

卖方:开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深圳第一分公司

2021-12-03 1.61 1.61 0 50.00 80.50

买方: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望京证券营业部

卖方: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安贞门证券营业部

2021-11-30 1.53 1.53 0 50.00 76.50

买方: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望京证券营业部

卖方:开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深圳第一分公司

2021-11-29 1.57 1.57 0 50.00 78.50

买方: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望京证券营业部

卖方: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安贞门证券营业部

2021-11-26 1.64 1.64 0 50.00 82.00

买方: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望京证券营业部

卖方:开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深圳第一分公司

2021-11-25 1.62 1.62 0 50.00 81.00

买方: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望京证券营业部

卖方: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安贞门证券营业部

◆股票回购◆

◆违法违规◆

公告日期 2022-11-14 处罚类型 处罚决定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ST金洲:收到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发文单位 中国证监会 来源 证券时报
处罚对象 任会清,何小敏,何玉水,刘开才,刘道仁,周汉生,夏斌,姜永田,孙旭东,季庆滨,宋丽娜,崔亿栋,张金铸,朱要文,杨彪,杨敬平,汪洋,纪长钦,胡凤滨,许静,赵国文,韩雪,马中文,丰汇租赁有限公司,金洲慈航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公告日期 2022-08-18 处罚类型 通报批评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ST金洲:关于对金洲慈航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
发文单位 深圳证券交易所 来源 证券时报
处罚对象 李晓鹏,杨彪,金洲慈航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公告日期 2020-08-17 处罚类型 通报批评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关于对金洲慈航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纪律处分的决定
发文单位 深圳证券交易所 来源 深圳交易所
处罚对象 夏凤生,深圳前海九五企业集团有限公司
公告日期 2020-08-17 处罚类型 公开谴责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关于对金洲慈航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纪律处分的决定
发文单位 深圳证券交易所 来源 深圳交易所
处罚对象 何玉水,朱要文,金洲慈航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公告日期 2019-09-20 处罚类型 公开谴责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关于对金洲慈航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公开谴责处分的决定
发文单位 深圳证券交易所 来源 深圳交易所
处罚对象 何玉水,朱要文,杨彪,金洲慈航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ST金洲:收到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x

来源:证券时报2022-11-14

处罚对象:

任会清,何小敏,何玉水,刘开才,刘道仁,周汉生,夏斌,姜永田,孙旭东,季庆滨,宋丽娜,崔亿栋,张金铸,朱要文,杨彪,杨敬平,汪洋,纪长钦,胡凤滨,许静,赵国文,韩雪,马中文,丰汇租赁有限公司,金洲慈航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000587          证券简称:*ST 金洲         公告编号:2022-078
                     金洲慈航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收到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风险提示:
    2022 年 11 月 11 日,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下发的《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
先告知书》(处罚字〔2022〕145 号)(下称《告知书》)。根据《告知书》查
明涉嫌违法的事实,如果公司 2019 年末、2020 年末净资产经追溯调整后为负,
进而可能导致 2020 年末、2021 年末连续两年净资产为负。根据《深圳证券交易
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修订)>
的通知》等相关规定,公司股票可能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如果 2020 年
末、2021 年末两年净资产不连续为负,则公司股票可能不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
市情形。
    目前,公司正在对《告知书》涉嫌违法的事实和财务数据予以核实,公司
是否对以前年度财务报表进行调整不以此《告知书》为依据,最终结果以中国
证监会出具的正式决定书为准。公司将持续关注并在收到正式的处罚决定后及
时披露相关信息。公司股票将于 2022 年 11 月 14 日起被叠加实施退市风险警示。
    金洲慈航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于 2021 年 9 月 17 日收到中国证
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下称:证监会)《立案告知书》(编号:证监立案字 0392021017
号),因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证监会决定对公司立案。具体内容详见公
司于 2021 年 9 月 17 日披露的《关于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立案告知书的公告》 编
号:2021-117)。
    2022 年 11 月 11 日,公司收到证监会下发的《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
知书》(处罚字〔2022〕145 号),具体内容如下:
    金洲慈航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丰汇租赁有限公司、朱要文、汪洋、崔亿栋、
周汉生、杨彪、何玉水、季庆滨、宋丽娜、赵国文、韩雪、任会清、许静、何小
敏、张金铸、纪长钦、胡凤滨、夏斌、孙旭东、杨敬平、刘道仁、马中文、姜永
田、刘开才:
    金洲慈航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曾用名:金叶珠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
洲慈航)、丰汇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丰汇租赁)等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一
案,已由我会调查完毕,我会依法拟对你们作出行政处罚及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现将我会拟对你们作出行政处罚及采取市场禁入措施所根据的违法事实、理由、
依据及你们享有的相关权利予以告知。
    经查明,你们涉嫌违法的事实如下:
    一、金洲慈航、丰汇租赁 2015 年重大资产重组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遗漏
    (一)金洲慈航 2015 年重大资产重组的情况
    2015 年 2 月 3 日,金洲慈航停牌筹划重大事项。6 月 1 日,金洲慈航披露了
《金叶珠宝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
交易报告书(草案)》(以下简称《交易报告书草案》)、《丰汇租赁有限公司
审计报告》(包含丰汇租赁 2013 年 1 月 1 日至 2015 年 3 月 31 日财务报表)等
文件。根据《交易报告书草案》,金洲慈航拟通过发行股份与支付现金相结合的
方式,购买中融(北京)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等 4 位股东合计持有的丰汇租赁 90%
的股权,交易对价为 594,990 万元。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证
监会令第 109 号,以下简称《重组办法》)第十二条规定,本次交易构成重大资
产重组。
    2015 年 6 月 17 日,金洲慈航 201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上述
事项。10 月 30 日,金洲慈航收到中国证监会核发的《关于核准金叶珠宝股份有
限公司向中融(北京)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等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的
批复》(证监许可[2015]2403 号)。11 月 3 日,金洲慈航披露了《金叶珠宝股
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
(以下简称《交易报告书》)。11 月 5 日,丰汇租赁 90%股权变更登记至金洲慈
航名下。
    金洲慈航及其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交易报告书草案》及《交
易报告书》中承诺“保证本报告书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对报告书中的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丰汇租赁有限公司审计报告》中
的财务报表由丰汇租赁时任董事长汪洋、时任财务总监崔亿栋签字,并由丰汇租
赁加盖公章。
    (二)金洲慈航、丰汇租赁 2015 年重大资产重组文件未按规定披露丰汇租
赁的关联交易
    2014 年 1 月至 2018 年 4 月,宋丽娜先后任丰汇租赁副总裁、高级副总裁。
2012 年 9 月至 2016 年 3 月,宋丽娜持有海润泰达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润
泰达)70%的股份,是海润泰达的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天水紫金投资管理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天水紫金)、北京昊诚拓天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昊诚拓
天)、济南泉溪海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济南泉溪海)是海润泰达间接控股的
子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3 年修正)第二百一十六条第四
项、《企业会计准则第 36 号-关联方披露》(财会〔2006〕3 号)第四条第十项
的规定,2014 年 1 月至 2015 年 3 月期间,天水紫金、昊诚拓天、济南泉溪海是
丰汇租赁的关联方。
    2014 年,丰汇租赁及其子公司天津广茂融通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
津广茂)与天水紫金、昊诚拓天、济南泉溪海等公司发生了提供资金、咨询服务、
特定资产收益权转让与回购等关联交易,交易金额合计 121,156.20 万元,占丰
汇租赁当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87.37%。
    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6 号--上市公司重
大资产重组》(证监会公告〔2014〕53 号) 第三十七条,上述重大资产重组文
件应披露丰汇租赁报告期内的关联交易事项。丰汇租赁未按规定在两年一期
(2013 年 1 月 1 日至 2015 年 3 月 31 日)的财务报表及附注中披露上述关联交
易。《交易报告书草案》《交易报告书》《丰汇租赁有限公司审计报告》等文件
未披露上述关联交易,存在重大遗漏。
    以上事实有相关公告、丰汇租赁财务账套、银行流水、相关合同、询问笔录、
情况说明等证据证明。
    金洲慈航披露存在重大遗漏的《交易报告书草案》和《交易报告书》的行为,
涉嫌违反了《重组办法》第四条,以及 2005 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 2005 年《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构成《重组办法》第五十
五条第一款和 2005 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所述的行为。金洲慈航
时任董事长朱要文参与、主导涉案重大资产重组事项,时任董事、董事会秘书赵
国文参与涉案重大资产重组事项,未能保证金洲慈航披露的《交易报告书草案》
《交易报告书》等文件真实、准确、完整。朱要文、赵国文是对金洲慈航重大资
产重组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丰汇租赁作为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标的,属于《重组办法》第四条规定的“有
关各方”,以及 2005 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规定的“其他信息披露义务
人”。丰汇租赁的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重组办法》第四条的规定,构成《重组
办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和 2005 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所述的行
为。丰汇租赁时任董事长汪洋和时任财务总监崔亿栋参与了上述关联交易事项的
审批,且签署了丰汇租赁两年一期财务报表。汪洋、崔亿栋是对丰汇租赁信息披
露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二、金洲慈航 2017 年、2018 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2016 年至 2018 年
年度报告存在重大遗漏
    经查,金洲慈航 2017 年度虚增营业收入 1,070,604,792.35 元、利润总额
1,232,804,915.37 元,占当期披露营业收入的 9.15%、利润总额的 91.59%;2018
年 度 虚 增 营 业 收 入 59,999,982.00 元 、 利 润 总 额 59,999,982.00 元 、 存 货
1,768,527,137.70 元,占当期披露营业收入的 0.57%、利润总额绝对值的 1.93%、
净资产的 26.90%,金洲慈航 2017 年、2018 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同时,金
洲慈航 2016 年至 2018 年年度报告未按规定披露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
联方非经营性占用资金的关联交易,存在重大遗漏。具体违法行为如下:
    (一)2017 年度虚增咨询服务收入
    2017 年,金洲慈航子公司丰汇租赁通过国民信托有限责任公司向中进投资
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进投资)、磐石实业(天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磐
石实业)、北京星曼锐同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星曼锐同)和西安娜丝宝医药
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安娜丝宝)等 6 家公司发放委托贷款 291,700 万元。
同时,丰汇租赁及其子公司重庆丰达渝瑞租赁服务有限公司、霍尔果斯丰赢企业
管理有限公司、宿迁丰达投资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宿迁丰达)前端一次
性向中进投资、磐石实业、星曼锐同、西安娜丝宝收取咨询服务费 106,200 万元。
    经查,丰汇租赁未实际提供相关咨询服务。丰汇租赁收取的咨询服务费来源
于其向上述客户发放的委托贷款资金。上述咨询服务不具有商业实质和真实性,
不 应 确 认 咨 询服 务 收 入 。 上 述行 为 导 致 金 洲 慈航 2017 年 度虚 增 营 业收 入
1,001,886,782.14 元,虚增利润总额 1,001,886,782.14 元。
    (二)2017 年度虚假债权收益权转让
    2014 年至 2016 年,在开展融资租赁、委托贷款等业务中,丰汇租赁及其子
公司宿迁丰达、天津广茂形成对东营恒诚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营恒诚)、
山东优卡特橡胶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优卡特)、北京天天美尚信息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天美尚)等 8 家公司及霍庆华、王丹等人合计债权金额
1,387,417,375.02 元。
    2017 年 12 月,丰汇租赁及其子公司宿迁丰达、天津广茂分别与天津滨海正
信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滨海正信),上海睿银盛嘉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睿银盛嘉)签订债权收益权转让合同,约定将上述债权收益权(指依据基
础债权产生的获取现金收益的权利)转让给滨海正信、睿银盛嘉,转让价款
1,233,762,770.89 元。
    2018 年 4 月,滨海正信、睿银盛嘉与上海沣真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
伙)(以下简称上海沣真)签订债权收益权转让合同,将上述债权收益权转让给
上海沣真,转让价款 1,237,464,059.22 元。
    经查,上述债权收益权转让的购买方睿银盛嘉、滨海正信仅提供通道服务。
上海沣真收购上述债权收益权的资金最终由丰汇租赁提供。债权收益权转让合同
的资产提供方和资金提供方均是丰汇租赁。上述债权收益权虚假转让涉及的基础
债权,不符合终止确认的条件。
    截止转让时,上述债权已发生本息或租金逾期的情形。其中,丰汇租赁及其
子公司宿迁丰达、天津广茂对东营恒诚、优卡特、天天美尚等多笔债权申请强制
执行,并因债务人及担保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丰汇租赁对
上述债权至少应计提减值损失 162,200,123.02 元,导致金洲慈航 2017 年度少计
资产减值损失 162,200,123.02 元,虚增利润总额 162,200,123.02 元。
    (三)2017 年度虚增利息收入
    2017 年 1 月,上海贯惠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贯惠)向丰汇租
赁子公司天津广茂借款 32,800 万元。2017 年 5 月至 2018 年 3 月期间,上海贯
惠向天津广茂合计偿还本息约 35,049.23 万元。2017 年度,丰汇租赁相应确认
利息收入 21,238,041.21 元。
    经查,2016 年 1 月,丰汇租赁以其持有的债权通过上海贯惠向植瑞投资管
理有限公司融资 30,000 万元。2017 年 1 月,上海贯惠向天津广茂借款,用于偿
还上述融资款。上海贯惠向天津广茂的还款资金最终来源于丰汇租赁和天津广茂。
上述业务实质为丰汇租赁内部的资金往来。以上事实导致金洲慈航 2017 年度虚
增营业收入 21,238,041.21 元,虚增利润总额 21,238,041.21 元。
    (四)2017 年度和 2018 年度虚增利息收入
    2016 年 12 月,金洲慈航向天津广茂借款 45,000 万元用于向丰汇租赁增资。
经朱要文安排,上述内部借款以向客户发放委托贷款的形式过账。
    2016 年 12 月,深圳市前海金喜福黄金珠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喜福)向
天津广茂借款 45,000 万元,该 45,000 万元最终流入金洲慈航。2017 年 7 月,
山东点对点珠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点对点)向丰汇租赁借款 48,000 万元,用
于偿还金喜福与天津广茂之间 45,000 万元的借款本息。2017 年 12 月,深圳市
福瑞欧黄金珠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瑞欧)、深圳市贵友黄金珠宝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贵友)合计向丰汇租赁借款 50,000 万元,用于偿还点对点与丰汇租赁之
间的 48,000 万元借款的本息。
    经查,上述事项实质为内部借款。丰汇租赁及天津广茂 2017 年度确认利息
收入 47,479,969.00 元,2018 年度确认利息收入 59,999,982.00 元,但金洲慈
航母公司报表未将上述借款费用入账。上述事项导致金洲慈航虚增 2017 年度营
业收入 47,479,969.00 元,虚增利润总额 47,479,969.00 元;导致金洲慈航 2018
年度虚增营业收入 59,999,982.00 元,虚增利润总额 59,999,982.00 元。
    (五)2018 年度虚增存货
    2018 年度,金洲慈航子公司东莞市金叶珠宝集团有限公司虚构向朱国兴实
际控制的北京兴龙马珠宝有限公司等 10 家公司借出黄金 7,482,661.89 克,虚增
存货 1,768,527,137.70 元占当期披露净资产的 26.90%。
    (六)2016 年至 2018 年未披露与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资金的
关联交易
    2016 年 8 月 20 月至 2018 年 12 月 31 日,金洲慈航在未经过审议程序的情
况下直接或者间接向控股股东深圳前海九五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九五集
团)实际控制人朱要文及其关联方提供非经营性资金 450,310 万元。其中,2016
年度非经营资金占用发生额为 46,000 万元,占当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45%,期
末余额为 6,000 万元;2017 年度非经营资金占用发生额为 68,000 万元,占当期
经审计净资的 7.22%,期末余额为 68,000 万元;2018 年度非经营资金占用发生
额 336,310 万元,占当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1.15%,期末余额为 214,310 万元。
    九五集团、朱要文及其关联方主要通过五种方式占用金洲慈航资金,一是直
接或间接拆借资金给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二是以上市公司的名义对外借款,相
关款项最终流入控股股东账户;三是通过债权转让及债务重组将资金提供给控股
股东;四是控股股东代收并占用应收账款回款;五是向第三方转移资金用于投资
理财。
    根据 2005 年《证券法》第六十六条第六项和《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
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 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证监会公告〔2016〕31
号、证监会公告(2017)17 号)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十条第四项的规定,
金洲慈航应当在年度报告中披露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情况。金
洲慈航 2016 年至 2018 年年度报告未披露前述情况,存在重大遗漏。
    上述违法事实有年度报告,咨询服务协议、债权收益权转让合同、资金使用
协议等业务合同,相关客户的情况说明,记账凭证,银行账户资料,银行流水,
相关人员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
    金洲慈航 2017 年、2018 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2016 年至 2018 年年度
报告存在重大遗漏的行为,涉嫌违反了 2005 年《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
构成 2005 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所述行为。
    朱要文、汪洋、崔亿栋、杨彪、周汉生、何玉水、赵国文、任会清、张金铸、
孙旭东、杨敬平、刘道仁、何小敏、纪长钦、胡凤滨、夏斌、姜永田、刘开才等
时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金洲慈航 2016 年年度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保证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
    朱要文、汪洋、崔亿栋、杨彪、周汉生、季庆滨、宋丽娜、何玉水、韩雪、
任会清、张金铸、许静、孙旭东、杨敬平、刘道仁、何小敏、纪长钦、胡凤滨、
夏斌、姜永田、刘开才等时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金洲慈航 2017 年年
度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
    朱要文、杨彪、周汉生、韩雪、任会清、张金铸、孙旭东、杨敬平、刘道仁、
马中文等时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金洲慈航 2018 年年度报告签署书面
确认意见,保证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汪洋、崔亿栋、何玉水、季庆滨、
许静等时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签署金洲慈航 2018 年年度报告的书面确认意
见。
    金洲慈航时任董事长朱要文组织、参与、实施了 2017 年度和 2018 年度虚增
利息收入、2018 年度虚增存货、2016 年至 2018 年非经营性占用资金等事项,知
悉 2017 年度虚增咨询服务收入事项。时任董事,副总裁汪洋,时任副总裁崔亿
栋,参与、实施了 2017 年度虚增咨询服务收入、2017 年度虚假债权收益权转让、
2017 年度虚增利息收入、2017 年度和 2018 年度虚增利息收入、2016 年至 2018
年非经营性占用资金等事项。时任财务总监杨彪,时任董事、副总裁周汉生参与、
实施了 2018 年度虚增存货事项。时任副总裁季庆滨、宋丽娜参与、实施了 2017
年度虚增咨询服务收入、2016 年至 2018 年非经营性资金占用事项。时任董事、
总裁何玉水参与、实施了 2016 年至 2018 年非经营性资金占用事项。朱要文、汪
洋、崔亿栋、杨彪、周汉生、季庆滨、宋丽娜、何玉水是对金洲慈航相关定期报
告虚假记载、重大遗漏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金洲慈航时任董事张金铸,时任董事何小敏,时任董事马中文,时任独立董
事纪长钦、胡凤滨、夏斌,时任董事、董事会秘书赵国文,时任总会计师任会清,
时任总经济师姜永田、时任总工程师刘开才,时任副总裁许静,时任董事会秘书
韩雪、时任监事孙旭东、杨敬平、刘道仁未按照勤勉尽责的要求,对相关信息披
露事项履行确认、审核职责,为相关年度报告虚假记载、重大遗漏的其他直接责
任人员。
    朱要文作为金洲慈航实际控制人,授意、组织相关人员实施 2017 年和 2018
年虚增利息收入、2018 年虚增存货、2016 年至 2018 年非经营性占用资金等事项,
隐瞒、不告知应当披露的信息,涉嫌构成 2005 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
三款“发行人、上市公司或者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指使
从事前两款违法行为”的情形。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 2005 年《证
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我会拟决定:
    1.对金洲慈航、丰汇租赁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 60 万元罚款;
    2.对朱要文给予警告,并处以 90 万元罚款,其中作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罚款 30 万元,作为实际控制人指使从事信息披露违法罚款 60 万元;
    3.对汪洋、崔亿栋、杨彪、周汉生、季庆滨、宋丽娜、何玉水给予警告,并
分别处以 30 万元罚款;
    4.对赵国文、韩雪、任会清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 20 万元罚款;
    5.对张金铸、许静、孙旭东、杨敬平、刘道仁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 10 万
元罚款;
    6.对何小敏、纪长钦、胡凤滨、夏斌、姜永田、刘开才、马中文给予警告,
并分别处以 5 万元罚款。
    朱要文作为金洲慈航实际控制人、时任董事长,组织、参与、实施了 2017
年和 2018 年虚增利息收入,2018 年虚增存货、2016 年至 2018 年非经营性占用
资金等事项,知悉 2017 年度虚增咨询服务收入等事项,在涉案违法活动中起主
要作用,涉及金额特别巨大,违法情节特别严重。依据 2005 年《证券法》第二
百三十三条和《证券市场禁入规定》(证监会令第 115 号)第三条第一项、第二
项,第四条和第五条第三项、第七项的规定,我会拟决定,对朱要文采取终身市
场禁入措施。
    汪洋、崔亿栋作为丰汇租赁的高级管理人员,全程参与了金洲慈航收购丰汇
租赁的重大资产重组事项,提供存在重大遗漏的财务信息;在重大资产重组完成
后,二人担任金洲慈航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并继续担任丰汇租赁高级管理人员,
参与、实施了 2017 年虚增咨询服务收入、2017 年虚假债权收益权转让、2017
年虚增利息收入、2017 年和 2018 年虚增利息收入。2016 年至 2018 年非经营性
资金占用等事项,扰乱证券市场秩序,情节较为严重。依据 2005 年《证券法》
第二百三十三条和《证券市场禁入规定》(证监会令第 115 号)第三条第一项。
第四条和第五条的规定,我会拟决定,对汪洋、崔亿栋采取 10 年市场禁入措施。
    杨彪作为金洲慈航时任财务总监,负责编制财务报告,其参与、实施了 2018
年虚增存货事项,签署了存在虚假记载、重大遗漏的 2016 年至 2018 年年度报告,
违法情节严重。依据 2005 年《证券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和《证券市场禁入规定》
(证监会令第 115 号)第三条第一项,第四条和第五条的规定,我会拟决定,对
杨彪采取 5 年市场禁入措施。
    上述人员自我会宣布决定之日起,在禁入期间内,除不得继续在原机构从事
证券业务或者担任原上市公司、非上市公众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
外,也不得在其他任何机构中从事证券业务或者担任其他上市公司、非上市公众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听证规则》相关规定,就我会拟对你们实
施的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你们享有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的权利。你们提出的
事实、理由和证据,经我会复核成立的,我会将予以采纳。如果你们放弃陈述、
申辩和听证的权利,我会将按照上述事实、理由和依据作出正式的行政处罚及市
场禁入决定。
    三、对公司的影响及风险提示
    1、根据《告知书》查明涉嫌违法的事实,如果公司 2019 年末、2020 年末
净资产经追溯调整后为负,进而可能导致 2020 年末、2021 年末连续两年净资产
为负。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股
票上市规则(2020 年修订)>的通知》等相关规定,公司股票可能触及重大违法
强制退市情形。如果 2020 年末、2021 年末两年净资产不连续为负,则公司股票
可能不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
    目前,公司正在对《告知书》涉嫌违法的事实和财务数据予以核实,公司是
否对以前年度财务报表进行调整不以此《告知书》为依据,最终结果以中国证监
会出具的正式决定书为准。公司将持续关注并在收到正式的处罚决定后及时披露
相关信息。公司股票将于 2022 年 11 月 14 日起被叠加实施退市风险警示。
    2、公司将严格遵守《公司法》、《证券法》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
规则》等规则的相关规定,进一步规范公司运作水平,提高信息披露质量,维护
公司及广大股东利益,促进公司健康、稳定和持续发展。
    3、目前公司经营情况正常,此次行政处罚事项预计对公司经营不会产生重
大影响。公司将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根据上述事项进展情况及时履行
信息披露义务,维护公司及广大股东利益。
    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
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
正式公告为准。
    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金洲慈航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 年 11 月 14 日

*ST金洲:关于对金洲慈航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

x

来源:证券时报2022-08-18

处罚对象:

李晓鹏,杨彪,金洲慈航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1 —
深圳证券交易所文件
深证上〔 2022〕 814 号
关于对金洲慈航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
相关当事人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
当事人:
金洲慈航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民
族路 50 号世纪中心 2501 号;
李晓鹏, 金洲慈航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杨彪, 金洲慈航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财务总监。
经查明, 金洲慈航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 *ST 金洲”
或“公司”) 及相关当事人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2022 年 1 月 29 日,公司披露《 2021 年度业绩预告》,预计
— 2 —
2021 年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以下简称“净利润”)
为-15.5 亿元至-14.5 亿元,预计营业收入为 1.3 亿元至 1.6 亿元,
扣除后营业收入为 1.3 亿元至 1.6 亿元,预计归属于上市公司股
东的净资产(以下简称“期末净资产”)为 2.16 亿元至 3.16 亿元。
2022 年 4 月 19 日,公司披露《 2021 年度业绩预告修正公告》,将
期末净资产修正为-2 亿元至-1.5 亿元。 2022 年 4 月 30 日,公司
披露的《 2021 年年度报告》显示,2021 年度经审计净利润为-15.25
亿元,营业收入为 0.99 亿元,扣除后营业收入为 0.99 亿元,期
末净资产为-1.82 亿元,触及退市风险警示情形。公司《 2021 年
度业绩预告》披露不准确、未预警公司期末净资产为负值、以及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的净利润孰低者为负值,且扣除与主营业
务无关的业务收入和不具备商业实质的收入后的营业收入低于一
亿元的情形。
*ST 金洲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 2022 年修
订)》第 1.4 条、第 2.1.1 条、第 5.1.3 条的规定。
*ST 金洲董事长李晓鹏, 财务总监杨彪未能恪尽职守、履行
诚信勤勉义务, 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 2022 年修订)》第
1.4 条、第 2.1.2 条、第 4.3.1 条、第 5.1.9 条的规定,对公司
上述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 依据本所《股票上市规则( 2022
年修订)》第 13.2.3 条和《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2 号——纪
律处分实施标准》第十七条的规定, 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
— 3 —
通过, 本所作出如下处分决定:
一、对金洲慈航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二、对金洲慈航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李晓鹏, 财务总监
杨彪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对于金洲慈航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上述违规行
为及本所给予的处分,本所将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并向社会
公开。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22 年 8 月 18 日

关于对金洲慈航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纪律处分的决定

x

来源:深圳交易所2020-08-17

处罚对象:

夏凤生,深圳前海九五企业集团有限公司

关于对金洲慈航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 
相关当事人给予纪律处分的决定 
 
当事人: 
金洲慈航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黑龙江省伊春市; 
朱要文,金洲慈航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董事会秘书(代
行); 
何玉水,金洲慈航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时任总经理; 
夏凤生,金洲慈航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时任总经理; 
深圳前海九五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广东省深圳市。 
 
经查明,金洲慈航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洲慈航”
或“公司”)及相关当事人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一、违规事实 
(一)资产冻结事项未及时披露 
 
— 2 — 
2019年11月9日、12月18日,金洲慈航披露的《关于深
圳证券交易所关注函回复的公告》(2019-79)、《关于深圳证券交
易所关注函回复的补充公告》(2019-92)显示,2019年1月24
日,金洲慈航持有的丰汇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丰汇租赁”)
90%股权、东莞市金叶珠宝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莞金叶珠
宝”)100%股权被司法冻结,其后被多次轮候冻结。金洲慈航2017
年年报显示,丰汇租赁总资产期末余额250亿元,金洲慈航持有
的被冻结的丰汇租赁90%股权对应的总资产占公司2017年度经审
计总资产62%;东莞金叶珠宝总资产53.50亿元,100%股权对应
的资产占公司2017年度经审计总资产的14.85%,前述冻结涉及
资产金额合计占金洲慈航2017年度经审计总资产的77%。此外,
2018年7月2日、2019年4月29日金洲慈航披露的《关于重大
事项进展暨公司股票复牌公告》《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
显示,公司拟将持有的丰汇租赁90%股权、东莞金叶珠宝100%股
权出售,两项交易均构成重大资产重组。前述重组标的股权冻结
可能影响到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的实施,而金洲慈航未及时就上述
股权冻结事项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二)交易事项未履行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2018年10月15日,金洲慈航披露的《关于回复深圳证券交
易所关注函的公告》(2018-64)显示,2015年11月-12月、2016
年、2017年金洲慈航子公司丰汇租赁单日最高委托理财产品余额
分别为10亿、25亿、20亿,分别占公司上一年度经审计总资产
 
— 3 — 
的34.97% 、13.09%、5.84%,占公司上一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的
76.63%、33.03%、23.69%;其中,2015年11月-12月、2016年、
2017 年丰汇租赁向关联方购买关联方理财产品的单日最高余额
分别为3亿元、5.5亿元、11亿元,分别占公司上一年度经审计
总资产的10.49%、2.88%、3.22%;占公司上一年度经审计净资产
的22.99%、7.27%、13.03%。金洲慈航未对该交易事项履行相关
审议程序,亦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三)诉讼仲裁事项未及时披露 
2019年10月19日,金洲慈航披露的《关于公司2019年半
年报问询函回复的公告》(2019-73)显示,2018年10月起连续
12个月内,金洲慈航及其控股子公司先后发生21起诉讼,涉及
金额约22.17亿元及金料11667.21克,涉及金额(不包含金料)
占公司2018年经审计净资产的33.72%,金洲慈航未及时就上述
诉讼仲裁事项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四)股东股份冻结事项未及时披露 
2019年11月9日,金洲慈航披露的《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
关注函回复的公告》(2019-79)显示,金洲慈航控股股东深圳前
海九五企业集团有限公司所持有公司786,676,724股股票被司法
冻结,首次冻结时间为2018 年10 月16 日,占公司总股本的
37.04%,其后被多次轮候冻结,金洲慈航、控股股东深圳前海九
五企业集团有限公司未及时就上述股权冻结事项履行信息披露义
务。 
 
— 4 — 
二、当事人申辩情况 
在纪律处分过程中,金洲慈航及部分当事人提交了书面申辩
意见,金洲慈航提交了听证申请。 
金洲慈航的主要申辩理由为:一是各项违规事项均未达到交
易所公开谴责标准;二是本次违规行为不存在加重实施处分的情
形;三是根据合并处理原则,本次违规行为应当受到的最高处分
为通报批评,不应因同一时间段内存在多个违规行为而升格为公
开谴责处分;四是公司已对相关违规行为进行了纠正,同时持续
积极采取措施以缓解债务和经营危机。 
公司董事长、董事会秘书(代行)朱要文的主要申辩理由为:
一是公司确实存在《纪律处分事先告知书》中所提到的违规事实,
但违规情形从金额与性质上都未达到公开谴责标准;二是其作为
公司董事长及代行董事会秘书,对公司相关信息披露不及时的违
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三是其主张因顾虑债务逾期、诉讼、资
产冻结事项的公告会引发债权人的集中挤兑,为保护股东、债权
人的长远利益而未进行披露;四是其本人及公司积极配合监管问
询,并及时对相关问题进行整改;五是自债务违约事实发生以来,
其本人及公司积极采取各项措施解决公司资金及债务问题。 
时任总经理何玉水、时任总经理夏凤生、控股股东深圳前海
九五企业集团有限公司未提交书面申辩意见。 
三、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情况 
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召开纪律处分听证会,听取了相关当事
 
— 5 — 
人的现场申辩。根据违规事实和情节,结合当事人的书面申辩和
现场申辩情况,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后认为: 
关于金洲慈航的申辩理由。一是本案仅针对公司未及时披露
主要资产被冻结违规事实的有关当事人作出公开谴责的处分,其
余违规事实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金洲慈航持有的被冻结的丰汇
租赁90%股权对应的总资产占公司2017年度经审计总资产62%;
被冻结的东莞金叶珠宝100%股权对应的资产占公司2017年度经
审计总资产的14.85%,前述冻结涉及资产金额合计占公司2017
年度经审计总资产的77%,远超公开谴责的标准。二是公司前次
2019年9月收到本所纪律处分所涉及违规行为是业绩预告违规,
与本次未及时披露主要资产被冻结的违规事实均属于信息披露违
规,均属于同一类违规行为,属于情节严重的情形;三是公司信
息披露违规事实已经发生,且持续时间较长,直至证监局对公司
现场检查后,公司才在2019年半年报中披露相关事项,未能采取
及时、有效的事后更正措施。金洲慈航的违规事实清楚,情节严
重,其提出的申辩不能成为其减轻或免除责任的理由,本所不予
采纳。 
关于公司董事长、董事会秘书(代行)朱要文的申辩理由。
一是金洲慈航未及时披露其主要资产被冻结的违规事实已达到公
开谴责标准;二是当事人作为公司的董事长,知晓公司涉诉及相
关资产被查封、冻结、股东股权冻结事项达到披露标准,阻碍公
司进行信息披露,未能尽到勤勉尽责的义务,并未能采取及时、
 
— 6 — 
有效的事后更正措施。朱要文的违规事实清楚,情节严重,其提
出的申辩不能成为其减轻或免除责任的理由,本所不予采纳。 
时任总经理何玉水、时任总经理夏凤生、控股股东深圳前海
九五企业集团有限公司未做减免责申请。 
综上所述,金洲慈航的违规事实清楚,情节严重,违反了本
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4条、第2.1条、第9.2
条、第9.3条和《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4条、
第2.1条、第11.1.1条、第11.1.2条、第11.11.3条、第11.11.5
条的规定。 
公司董事长兼董事会秘书(代行)朱要文未能恪尽职守、履
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 年修订)》
第1.4条、第3.1.5条和《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
第1.4条、第3.1.5条的规定,对违规行为一至四负有重要责任。 
时任总经理何玉水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
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4条、第3.1.5
条的规定,对违规行为一、三、四负有重要责任。 
时任总经理夏凤生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涉嫌
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4条、第3.1.5
条和《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4条、第3.1.5
条的规定,对违规行为二负有责任。 
控股股东深圳前海九五企业集团有限公司的上述行为涉嫌
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4条、第
 
— 7 — 
2.3条和《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第4.1.6
条的规定,对违规行为四负有责任。 
四、纪律处分决定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依据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
年11月修订)》第17.2条、第17.3条、第17.4条的规定,经
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通过,本所作出如下处分决定: 
一、对金洲慈航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 
二、对金洲慈航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代董事会秘书朱要
文、时任总经理何玉水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 
三、对金洲慈航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时任总经理夏凤生给予通
报批评的处分; 
四、对控股股东深圳前海九五企业集团有限公司给予通报批
评的处分。 
金洲慈航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朱要文、何玉水如对本所作出
的纪律处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纪律处分决定书之日起的
十五个交易日内就违规事实一向本所申请复核。复核申请应当统
一由金洲慈航通过本所上市公司业务专区提交,或者通过邮寄或
者现场递交方式提交给本所指定联系人(孙女士,电话:0755-8866 
8283)。 
对于金洲慈航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上述违规行
为及本所给予的处分,本所将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并向社会
公开。 
 
— 8 —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20年8月17日

关于对金洲慈航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纪律处分的决定

x

来源:深圳交易所2020-08-17

处罚对象:

何玉水,朱要文,金洲慈航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1 — 
 
 
 
 
 
 
 
关于对金洲慈航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 
相关当事人给予纪律处分的决定 
 
当事人: 
金洲慈航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黑龙江省伊春市; 
朱要文,金洲慈航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董事会秘书(代
行); 
何玉水,金洲慈航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时任总经理; 
夏凤生,金洲慈航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时任总经理; 
深圳前海九五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广东省深圳市。 
 
经查明,金洲慈航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洲慈航”
或“公司”)及相关当事人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一、违规事实 
(一)资产冻结事项未及时披露 
 
— 2 — 
2019年11月9日、12月18日,金洲慈航披露的《关于深
圳证券交易所关注函回复的公告》(2019-79)、《关于深圳证券交
易所关注函回复的补充公告》(2019-92)显示,2019年1月24
日,金洲慈航持有的丰汇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丰汇租赁”)
90%股权、东莞市金叶珠宝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莞金叶珠
宝”)100%股权被司法冻结,其后被多次轮候冻结。金洲慈航2017
年年报显示,丰汇租赁总资产期末余额250亿元,金洲慈航持有
的被冻结的丰汇租赁90%股权对应的总资产占公司2017年度经审
计总资产62%;东莞金叶珠宝总资产53.50亿元,100%股权对应
的资产占公司2017年度经审计总资产的14.85%,前述冻结涉及
资产金额合计占金洲慈航2017年度经审计总资产的77%。此外,
2018年7月2日、2019年4月29日金洲慈航披露的《关于重大
事项进展暨公司股票复牌公告》《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
显示,公司拟将持有的丰汇租赁90%股权、东莞金叶珠宝100%股
权出售,两项交易均构成重大资产重组。前述重组标的股权冻结
可能影响到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的实施,而金洲慈航未及时就上述
股权冻结事项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二)交易事项未履行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2018年10月15日,金洲慈航披露的《关于回复深圳证券交
易所关注函的公告》(2018-64)显示,2015年11月-12月、2016
年、2017年金洲慈航子公司丰汇租赁单日最高委托理财产品余额
分别为10亿、25亿、20亿,分别占公司上一年度经审计总资产
 
— 3 — 
的34.97% 、13.09%、5.84%,占公司上一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的
76.63%、33.03%、23.69%;其中,2015年11月-12月、2016年、
2017 年丰汇租赁向关联方购买关联方理财产品的单日最高余额
分别为3亿元、5.5亿元、11亿元,分别占公司上一年度经审计
总资产的10.49%、2.88%、3.22%;占公司上一年度经审计净资产
的22.99%、7.27%、13.03%。金洲慈航未对该交易事项履行相关
审议程序,亦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三)诉讼仲裁事项未及时披露 
2019年10月19日,金洲慈航披露的《关于公司2019年半
年报问询函回复的公告》(2019-73)显示,2018年10月起连续
12个月内,金洲慈航及其控股子公司先后发生21起诉讼,涉及
金额约22.17亿元及金料11667.21克,涉及金额(不包含金料)
占公司2018年经审计净资产的33.72%,金洲慈航未及时就上述
诉讼仲裁事项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四)股东股份冻结事项未及时披露 
2019年11月9日,金洲慈航披露的《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
关注函回复的公告》(2019-79)显示,金洲慈航控股股东深圳前
海九五企业集团有限公司所持有公司786,676,724股股票被司法
冻结,首次冻结时间为2018 年10 月16 日,占公司总股本的
37.04%,其后被多次轮候冻结,金洲慈航、控股股东深圳前海九
五企业集团有限公司未及时就上述股权冻结事项履行信息披露义
务。 
 
— 4 — 
二、当事人申辩情况 
在纪律处分过程中,金洲慈航及部分当事人提交了书面申辩
意见,金洲慈航提交了听证申请。 
金洲慈航的主要申辩理由为:一是各项违规事项均未达到交
易所公开谴责标准;二是本次违规行为不存在加重实施处分的情
形;三是根据合并处理原则,本次违规行为应当受到的最高处分
为通报批评,不应因同一时间段内存在多个违规行为而升格为公
开谴责处分;四是公司已对相关违规行为进行了纠正,同时持续
积极采取措施以缓解债务和经营危机。 
公司董事长、董事会秘书(代行)朱要文的主要申辩理由为:
一是公司确实存在《纪律处分事先告知书》中所提到的违规事实,
但违规情形从金额与性质上都未达到公开谴责标准;二是其作为
公司董事长及代行董事会秘书,对公司相关信息披露不及时的违
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三是其主张因顾虑债务逾期、诉讼、资
产冻结事项的公告会引发债权人的集中挤兑,为保护股东、债权
人的长远利益而未进行披露;四是其本人及公司积极配合监管问
询,并及时对相关问题进行整改;五是自债务违约事实发生以来,
其本人及公司积极采取各项措施解决公司资金及债务问题。 
时任总经理何玉水、时任总经理夏凤生、控股股东深圳前海
九五企业集团有限公司未提交书面申辩意见。 
三、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情况 
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召开纪律处分听证会,听取了相关当事
 
— 5 — 
人的现场申辩。根据违规事实和情节,结合当事人的书面申辩和
现场申辩情况,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后认为: 
关于金洲慈航的申辩理由。一是本案仅针对公司未及时披露
主要资产被冻结违规事实的有关当事人作出公开谴责的处分,其
余违规事实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金洲慈航持有的被冻结的丰汇
租赁90%股权对应的总资产占公司2017年度经审计总资产62%;
被冻结的东莞金叶珠宝100%股权对应的资产占公司2017年度经
审计总资产的14.85%,前述冻结涉及资产金额合计占公司2017
年度经审计总资产的77%,远超公开谴责的标准。二是公司前次
2019年9月收到本所纪律处分所涉及违规行为是业绩预告违规,
与本次未及时披露主要资产被冻结的违规事实均属于信息披露违
规,均属于同一类违规行为,属于情节严重的情形;三是公司信
息披露违规事实已经发生,且持续时间较长,直至证监局对公司
现场检查后,公司才在2019年半年报中披露相关事项,未能采取
及时、有效的事后更正措施。金洲慈航的违规事实清楚,情节严
重,其提出的申辩不能成为其减轻或免除责任的理由,本所不予
采纳。 
关于公司董事长、董事会秘书(代行)朱要文的申辩理由。
一是金洲慈航未及时披露其主要资产被冻结的违规事实已达到公
开谴责标准;二是当事人作为公司的董事长,知晓公司涉诉及相
关资产被查封、冻结、股东股权冻结事项达到披露标准,阻碍公
司进行信息披露,未能尽到勤勉尽责的义务,并未能采取及时、
 
— 6 — 
有效的事后更正措施。朱要文的违规事实清楚,情节严重,其提
出的申辩不能成为其减轻或免除责任的理由,本所不予采纳。 
时任总经理何玉水、时任总经理夏凤生、控股股东深圳前海
九五企业集团有限公司未做减免责申请。 
综上所述,金洲慈航的违规事实清楚,情节严重,违反了本
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4条、第2.1条、第9.2
条、第9.3条和《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4条、
第2.1条、第11.1.1条、第11.1.2条、第11.11.3条、第11.11.5
条的规定。 
公司董事长兼董事会秘书(代行)朱要文未能恪尽职守、履
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 年修订)》
第1.4条、第3.1.5条和《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
第1.4条、第3.1.5条的规定,对违规行为一至四负有重要责任。 
时任总经理何玉水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
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4条、第3.1.5
条的规定,对违规行为一、三、四负有重要责任。 
时任总经理夏凤生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涉嫌
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4条、第3.1.5
条和《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4条、第3.1.5
条的规定,对违规行为二负有责任。 
控股股东深圳前海九五企业集团有限公司的上述行为涉嫌
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4条、第
 
— 7 — 
2.3条和《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第4.1.6
条的规定,对违规行为四负有责任。 
四、纪律处分决定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依据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
年11月修订)》第17.2条、第17.3条、第17.4条的规定,经
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通过,本所作出如下处分决定: 
一、对金洲慈航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 
二、对金洲慈航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代董事会秘书朱要
文、时任总经理何玉水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 
三、对金洲慈航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时任总经理夏凤生给予通
报批评的处分; 
四、对控股股东深圳前海九五企业集团有限公司给予通报批
评的处分。 
金洲慈航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朱要文、何玉水如对本所作出
的纪律处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纪律处分决定书之日起的
十五个交易日内就违规事实一向本所申请复核。复核申请应当统
一由金洲慈航通过本所上市公司业务专区提交,或者通过邮寄或
者现场递交方式提交给本所指定联系人(孙女士,电话:0755-8866 
8283)。 
对于金洲慈航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上述违规行
为及本所给予的处分,本所将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并向社会
公开。 
 
— 8 —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20年8月17日

关于对金洲慈航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公开谴责处分的决定

x

来源:深圳交易所2019-09-20

处罚对象:

何玉水,朱要文,杨彪,金洲慈航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对金洲慈航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公开谴责处分的决定
时间:2019-09-20
经查明,金洲慈航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洲慈航”或“公司”)及相关当事人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金洲慈航2019年1月31日披露的《2018年度业绩预告》显示,预计公司2018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65,000万元至-50,000万元。2019年4月30日,公司披露的《2018年年度报告》显示,公司2018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284,705.61万元,与原预计范围下限差异达219,705.61万元。金洲慈航业绩预告披露的净利润与年度报告相比存在重大差异,且未及时对业绩预告进行修正。
金洲慈航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2.1条和第11.3.3条的规定。
金洲慈航董事长朱要文、财务总监杨彪、时任董事兼总经理何玉水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4条、第3.1.5条的规定,对金洲慈航上述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依据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7.2条、第17.3条的规定,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通过,本所作出如下处分决定:
一、对金洲慈航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
二、对金洲慈航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朱要文、财务总监杨彪、时任董事兼总经理何玉水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
对于金洲慈航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上述违规行为及本所给予的处分,本所将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并向社会公开。
本所重申:上市公司、其全体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严格遵守《证券法》、《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19年9月18日
有问题请联系 767871486@gmail.com 商务合作广告联系 QQ:767871486
查股网以"免费 简单 客观 实用"为原则,致力于为广大股民提供最有价值和实用的股票数据作参考!
Copyright 2007-2023
www.chaguwang.cn 查股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