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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源通信(000586)融资融券大宗交易查询

 
沪深个股板块DDE历史数据查询:    
 

◆战略配售可出借信息◆

交易日期 收盘价 涨跌幅 限售股

(万股)

非限售股

(万股)

可出借股份

(万股)

出借余量

(万股)

可出借容量上限(万股) 可出借股份占非限售股比例 出借余量占非限售股的比例

◆机构持仓统计◆

截止日期 序号 机构类型 持股家数 持股数量(万股) 占流通股(%)
2025-12-31 1 基金 2 166.99 0.863
2025-09-30 1 其他 3 6354.56 32.850
2 上市公司 1 539.23 2.788
3 基金 2 13.86 0.072
2025-06-30 1 其他 3 6354.56 32.850
2 基金 62 657.87 3.401
3 上市公司 1 539.23 2.788
4 QFII 1 134.81 0.697
2025-03-31 1 其他 5 6556.91 33.896
2 上市公司 1 539.23 2.788
2024-12-31 1 其他 3 6354.56 32.850
2 上市公司 1 539.23 2.788
3 QFII 2 258.58 1.337
4 基金 4 2.06 0.011

说明:
1.数据来源于上市公司、证券投资基金和集合理财披露的投资股票明细表。
2.由于不同基金、上市公司报表公布时间各有不同,披露期间数据会有所变动。本公司力求但不保证数据的准确性。

◆机构持仓明细◆

序号 机构名称 机构类型 持股数量(万股) 持仓金额(万元) 占流通股(%)

说明:
1.数据来源于上市公司披露的十大流通股东表,证券投资基金和集合理财披露的投资股票明细表。
2.持股数量:是指机构持有的流通A股数量。
3.证券投资基金只在中报和年报披露所投资的全部股票,在一季报和三季报披露所投资的部分股票。
4.集合理财计划:只披露所投资的部分股票。
5.‘--’:表示无数据或者无法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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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宗交易◆

交易日期 价格(元) 当日收盘 溢价率 成交量(万股) 成交金额(万元)
20230523 11.80 12.44 -5.14 30.00 354.00

买方: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广州东风中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宏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成都锦城大道证券营业部

20230406 10.00 11.28 -11.35 200.00 2000.00

买方:宏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成都锦城大道证券营业部

卖方:湘财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金沙江路证券营业部

20230404 10.32 11.11 -7.11 100.00 1032.00

买方: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广州东风中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中天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泸定路证券营业部

20230403 10.20 11.46 -10.99 200.00 2040.00

买方:宏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成都锦城大道证券营业部

卖方:东方财富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拉萨团结路第二证券营业部

20211229 7.90 8.75 -9.71 27.02 213.46

买方: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佛山绿景一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佛山绿景一路证券营业部

20210531 6.64 6.99 -5.01 113.22 751.80

买方: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诸暨大桥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机构专用

20210531 6.64 6.99 -5.01 159.08 1056.32

买方: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诸暨大桥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机构专用

◆股票回购◆

◆违法违规◆

公告日期 2021-06-17 处罚类型 通报批评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深证上[2021]594号-关于对明君集团、广州蕙富、刘中一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
发文单位 深圳证券交易所 来源 深圳交易所
处罚对象 刘中一,广州蕙富骐骥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明君集团科技有限公司

深证上[2021]594号-关于对明君集团、广州蕙富、刘中一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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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深圳交易所2021-06-17

处罚对象:

刘中一,广州蕙富骐骥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明君集团科技有限公司

— 1 —
关于对明君集团科技有限公司、广州蕙富骐骥
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刘中一
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
当事人:
明君集团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四川省成都经济技术开发区
龙工南路 1333 号;
广州蕙富骐骥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住所:广州市南
沙区海滨路 171 号南沙金融大厦 11 楼 1101 之一 J43 房;
刘中一,四川汇源光通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兼副总经理。
经查明,四川汇源光通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汇源通
信”)的原控股股东明君集团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明君集
团”)、控股股东广州蕙富骐骥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
称“蕙富骐骥”)、董事兼副总经理刘中一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2 —
2015 年 11 月 25 日,明君集团、刘中一和蕙富骐骥签署《协
议书》约定,蕙富骐骥负责最迟在 2016 年 12 月 31 日前将汇源通
信名下相应资产(在协议签署时预估值为 2.11 亿元,占 2014 年
末汇源通信净资产的 100%)置出并交付给刘中一;自明君集团转
让汇源通信股权予蕙富骐骥的股权转让完成之日至蕙富骐骥将汇
源通信名下相应资产交付刘中一之前,蕙富骐骥或其指定的第三
方同意每月向刘中一支付补偿金;明君集团对蕙富骐骥或其指定
的第三方需向刘中一支付的补偿金和逾期违约金承担连带清偿责
任。同日晚间,汇源通信披露《关于公司控股股东变更承诺的公
告》称, 2015 年 11 月 25 日公司召开的 2015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
大会审议通过《关于变更承诺事项的议案》,蕙富骐骥及广州汇垠
澳丰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承诺,自其协议收购明君集团所
持汇源通信股份过户完成之日起 12 个月内向汇源通信股东大会
提交经汇源通信董事会审议通过的重大资产重组方案或非公开发
行股份募集资金购买资产方案,完成注入优质资产过户,置出上
市公司原有全部资产,并将该置出资产交付给明君集团或者其指
定第三方。但该公告未涉及前述签署《协议书》事项。
2015 年 12 月 25 日,汇源通信披露的《四川汇源光通信股份
有限公司关于公司股东股权转让过户完成的公告》显示,明君集
团所持汇源通信股份于 2015 年 12 月 24 日过户给蕙富骐骥,蕙富
骐骥成为汇源通信的控股股东。自此,《协议书》约定的资产交付
义务、相关补偿金支付义务起算履行期限。汇源通信 2018 年 8— 3 —
月 28 日披露的《2018 年半年度报告》,显示“公司依据相关规定
发函致蕙富骐骥要求其自查‘在本报告期内的诚信状况,包括但
不限于:是否存在未履行法院生效判决、所负较大的债务到期未
清偿等情况。’根据控股股东近日回复,存在合同有效性纠纷”,
并对前述签署《协议书》事项进行了首次披露。
明君集团、蕙富骐骥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
( 2014 年修订)》第 1.4 条、第 2.3 条,《股票上市规则(2018
年 4 月修订)》第 1.4 条、第 2.3 条和《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
引( 2015 年修订)》第 4.1.6 条的规定。
刘中一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 2014 年修
订)》第 1.4 条、第 3.1.5 条,《股票上市规则( 2018 年 4 月修订)》
第 1.4 条、第 3.1.5 条和《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 2015 年
修订)》第 3.1.13 条的规定。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依据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
年修订)》第 17.2 条、第 17.3 条,《股票上市规则( 2020 年修订)》
第 16.2 条、第 16.3 条和本所《上市公司纪律处分实施标准(试
行)》第十九条的规定,本所作出如下处分:
一、对明君集团科技有限公司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二、对广州蕙富骐骥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给予通报批
评的处分;
三、对四川汇源光通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兼副总经理刘中一
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4 —
对于上述违规行为及本所给予的处分,本所将记入上市公司
诚信档案,并向社会公开。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21 年 6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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