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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合慧伟业商贸(北京)有限公司
给予公开谴责处分的决定
当事人:
合慧伟业商贸(北京)有限公司, 内蒙古天首科技发展股份
有限公司原控股股东,住所:北京市西城区茶马北街 1 号院 2 号
楼 11 层 2 单元 1233。
经查明, 合慧伟业商贸(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合慧
伟业”) 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一、权益变动未及时履行报告和披露义务
截至 2013 年 5 月 16 日,合慧伟业持有内蒙古天首科技发展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ST 天首”) 4,000 万股,占*ST 天首
总股本的 12.43%。因执行司法裁定,合慧伟业自 2021 年 8 月 2
日至 11 日期间,通过本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ST 天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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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28.47 万股股份,持股比例降至 7.32%。其后,合慧伟业自 2021
年 8 月 12 日至 18 日期间,继续通过本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
*ST 天首 1,070.94 万股股份,持股比例降至 4.15%。合慧伟业在
持股比例变动达 5%及降低至 5%时,未按照《证券法》第六十三条
和《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的相关规定及时向本所提
交书面报告并披露权益变动报告书,且未在规定期限内停止卖出
*ST 天首股份。
二、股份减持未进行预披露且超过比例限制
2021 年 8 月 2 日至 18 日,合慧伟业因司法强制执行通过本
所集中竞价方式减持*ST 天首股份合计 2,599.41 万股,占*ST 天
首总股本的 7.69%,涉及金额 9,581.13 万元。合慧伟业在减持该
部分股份前,未在首次卖出的十五个交易日前预先披露减持计划,
且在 3 个月内通过本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股份总数超过*ST
天首总股本的 1%。
合慧伟业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 2020 年修
订)》第 1.4 条、第 2.1 条、第 3.1.8 条、第 11.8.1 条及本所《上
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第
四条、第十三条的规定。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依据本所《股票上市规则( 2020
年修订)》第 16.2 条和本所《上市公司纪律处分实施标准(试行)》
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的规定,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通
过,本所作出如下处分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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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合慧伟业商贸(北京)有限公司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
合慧伟业商贸(北京)有限公司如对本所作出的纪律处分决
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纪律处分决定书之日起的十五个交易日
内向本所申请复核。复核申请应当统一由*ST 天首通过本所上市
公司业务专区提交,或者通过邮寄或者现场递交方式提交给本所
指定联系人(刘女士,电话: 0755-88668240)。
对于合慧伟业商贸(北京)有限公司上述违规行为及本所给
予的处分,本所将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并向社会公开。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21 年 11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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