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盈方微(000670)融资融券大宗交易查询

 
沪深个股板块DDE历史数据查询:    
 

◆战略配售可出借信息◆

交易日期 收盘价 涨跌幅 限售股

(万股)

非限售股

(万股)

可出借股份

(万股)

出借余量

(万股)

可出借容量上限(万股) 可出借股份占非限售股比例 出借余量占非限售股的比例

◆机构持仓统计◆

截止日期 序号 机构类型 持股家数 持股数量(万股) 占流通股(%)
2025-09-30 1 其他 3 13984.13 17.124
2 上市公司 1 4371.76 5.353
3 券商 1 1220.58 1.495
2025-06-30 1 上市公司 1 4725.94 6.545
2 其他 3 4353.89 6.029
3 券商 1 2060.06 2.853
4 基金 4 56.01 0.078
2025-03-31 1 上市公司 1 5211.24 7.217
2 其他 4 4988.07 6.908
3 券商 1 2060.06 2.853
2024-12-31 1 上市公司 1 5213.29 7.220
2 其他 4 4905.70 6.794
3 券商 1 2060.06 2.853
4 基金 9 82.68 0.114
2024-09-30 1 上市公司 1 6050.72 8.379
2 其他 5 5229.72 7.242
3 券商 1 2909.34 4.029

说明:
1.数据来源于上市公司、证券投资基金和集合理财披露的投资股票明细表。
2.由于不同基金、上市公司报表公布时间各有不同,披露期间数据会有所变动。本公司力求但不保证数据的准确性。

◆机构持仓明细◆

序号 机构名称 机构类型 持股数量(万股) 持仓金额(万元) 占流通股(%)

说明:
1.数据来源于上市公司披露的十大流通股东表,证券投资基金和集合理财披露的投资股票明细表。
2.持股数量:是指机构持有的流通A股数量。
3.证券投资基金只在中报和年报披露所投资的全部股票,在一季报和三季报披露所投资的部分股票。
4.集合理财计划:只披露所投资的部分股票。
5.‘--’:表示无数据或者无法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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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宗交易◆

交易日期 价格(元) 当日收盘 溢价率 成交量(万股) 成交金额(万元)
20181105 3.10 3.56 -12.92 76.82 238.14

买方:中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广州分公司

卖方:中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广州分公司

20170906 5.68 6.94 -18.16 600.00 3408.00

买方:开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

卖方: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福建分公司

20160912 8.15 8.18 -0.37 600.00 4890.00

买方: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福建分公司

卖方: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解放路证券营业部

20160122 9.57 10.08 -5.06 4000.00 38280.00

买方: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重庆临江支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解放路证券营业部

20160120 10.17 10.79 -5.75 1670.00 16983.90

买方: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建国中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重庆临江支路证券营业部

20151118 11.63 12.10 -3.88 96.00 1116.48

买方: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重庆临江支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沈阳三好街证券营业部

◆股票回购◆

◆违法违规◆

公告日期 2025-12-04 处罚类型 处罚决定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沪〔2025〕35号
发文单位 上海证监局 来源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处罚对象 潘某红
公告日期 2025-12-04 处罚类型 处罚决定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沪〔2025〕34号
发文单位 上海证监局 来源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处罚对象 何某祥、梁某苹
公告日期 2025-12-04 处罚类型 处罚决定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沪〔2025〕33号
发文单位 上海证监局 来源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处罚对象 徐某
公告日期 2025-12-04 处罚类型 处罚决定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沪〔2025〕36号
发文单位 上海证监局 来源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处罚对象 王某
公告日期 2025-12-04 处罚类型 处罚决定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沪〔2025〕38号
发文单位 上海证监局 来源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处罚对象 施某夕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沪〔2025〕3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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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25-12-04

处罚对象:

潘某红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沪〔2025〕35号
当事人:潘某红,女,197X年X月出生,住所: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有关规定,本局对潘某红内幕交易“盈方微”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应当事人要求,本局于2025年10月15日举行了听证会,听取了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意见。本案现已调查、办理终结。
经查明,潘某红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内幕信息及其形成与公开过程
2023年8月21日,盈方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盈方微)与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平安证券)召开会议,盈方微表示要推进购买深圳市华信科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信科)49%股权和WORLD STYLE TECHNOLOGY HOLDINGS LIMITED(以下简称“WORLD STYLE”)49%股权事项。
2023年8月23日,华信科与平安证券召开会议,介绍资产重组交易标的情况。
2023年9月15日,盈方微、华信科、平安证券等召开会议,讨论资产重组方案。
2023年10月26日,盈方微、华信科、平安证券召开会议,基本确定资产重组方案。
2023年11月7日,盈方微与华信科商议停牌相关事项。
2023年11月8日,盈方微、盈方微第一大股东浙江舜元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绍兴上虞虞芯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虞芯投资)、上海瑞嗔通讯设备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上海瑞嗔)签署《合作意向书》。当日盘后,盈方微发布《关于筹划重大资产重组的停牌公告》,称正在筹划向虞芯投资和上海瑞嗔购买其合计持有的华信科49%股权和“WORLD STYLE”49%股权。
上述盈方微资产重组事项属于《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的“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的情形,相关信息在公开前属于《证券法》第五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内幕信息。该内幕信息不晚于2023年8月21日形成,于2023年11月8日盘后公开。
二、潘某红内幕交易“盈方微”
(一)相关证券账户基本情况
“潘某红”资金账户079XXXX086于2015年6月2日开立于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虞市民大道证券营业部,下挂深市股东账户011XXXX836。案涉期间,潘某红使用本人证券账户从事相关交易。
(二)内幕信息敏感期内潘某红与知悉内幕信息的人联络
华信科为盈方微控股子公司,徐某时任华信科总经理,于2023年8月23日参加华信科与平安证券的会议。徐某属于《证券法》第五十一条第三项规定的内幕信息知情人,不晚于2023年8月23日知悉内幕信息。
何某祥与徐某系朋友关系,何某祥与梁某苹系夫妻关系,内幕信息敏感期内,何某祥多次与徐某交流盈方微资产重组事项,并向梁某苹透露相关信息,梁某苹不晚于2023年10月25日知悉内幕信息。
潘某红与梁某苹系朋友关系,内幕信息敏感期内,潘某红多次与梁某苹联络。
(三)潘某红交易“盈方微”情况
内幕信息敏感期内,潘某红使用本人证券账户,于2023年10月27日至2023年11月8日买入“盈方微”155,155股,买入金额1,128,410.00元,于2023年11月27日前全部卖出。经计算,上述交易盈利161,056.89元。
(四)潘某红交易活动与内幕信息高度吻合且不能作出合理说明
一是买入时间与联络时间高度吻合。2023年10月27日、2023年10月31日潘某红与梁某苹联络,联络当日潘某红买入“盈方微”。二是卖出时间与内幕信息公开时间高度吻合。2023年11月8日内幕信息公开,“盈方微”复牌后三个交易日内潘某红卖出全部“盈方微”。三是潘某红交易“盈方微”具有交易金额明显放大、突击转入资金等情形。对于上述情况,潘某红不能作出合理说明或者提供证据排除其存在利用内幕信息从事相关证券交易活动。
上述事实,有盈方微相关公告、盈方微提供的相关材料、平安证券提供的相关材料、相关人员询问笔录、证券账户资料、银行账户资料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本局认为,潘某红内幕交易“盈方微”的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五十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一款所述情形。
潘某红及其代理人在听证会和陈述申辩材料中主要提出如下意见:
一是潘某红与梁某苹联络并未涉及内幕信息。潘某红与梁某苹系多年朋友,经常交流股票信息。2023年10月27日、2023年10月31日的联络属于朋友间的正常交流;2023年11月8日,出于对梁某苹的信任,跟随梁某苹买入“盈方微”。
二是案涉交易不存在交易金额明显放大、突击买入等情形。自2015年8月11日起,潘某红就频繁交易“盈方微”,因前期盈利一直看好“盈方微”。案涉期间,存在买入和卖出行为,买入金额较此前卖出金额并未放大。
三是认定潘某红内幕交易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案中并无潘某红内幕交易的直接证据,仅依靠推定。
综上,不应对潘某红进行处罚。
经复核,本局认为:
一是内幕信息敏感期内,潘某红多次与知悉内幕信息的人员梁某苹联络。
二是潘某红交易活动与内幕信息高度吻合。买入“盈方微”时间与联络时间高度吻合,卖出“盈方微”时间与内幕信息公开时间高度吻合,且交易“盈方微”具有突击转入资金、交易金额明显放大等情形,例如,2023年11月8日潘某红向本人证券账户转入100万元用于交易“盈方微”,当日净买入“盈方微”金额较此前单日净买入单只股票最大金额放大5倍以上。
三是潘某红未能作出合理说明或者提供证据排除其存在利用内幕信息从事相关交易活动。潘某红提出的与梁某苹联络前已频繁交易“盈方微”、案涉期间存在买入和卖出行为等不影响内幕交易的认定,其提出的跟随梁某苹交易“盈方微”等不能合理解释交易时间高度吻合、交易金额明显放大、突击转入资金等情形。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行政处罚案件证据若干问题的座谈会纪要》(法发〔2011〕225号)第五条第五项的规定,可以认定潘某红内幕交易。综上,对潘某红的陈述申辩意见不予采纳。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本局决定:
对潘某红没收违法所得161,056.89元,并处以500,000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直接汇交国库。具体缴款方式见本处罚决定书所附说明。同时,须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委员会办公室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申请可以通过邮政快递寄送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法治司),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
2025年12月4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沪〔2025〕3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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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25-12-04

处罚对象:

何某祥、梁某苹

索引号	bm56000001/2025-00014775	分类	
发布机构		发文日期	1.76481E+12
名称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沪〔2025〕34号		
文号	沪〔2025〕34号	主题词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沪〔2025〕34号			
当事人:何某祥,男,198X年X月出生,住所: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			
			
梁某苹,女,198X年X月出生,住所: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有关规定,本局对何某祥、梁某苹内幕交易“盈方微”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应当事人要求,本局于2025年10月15日举行了听证会,听取了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意见。本案现已调查、办理终结。			
			
经查明,何某祥、梁某苹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内幕信息及其形成与公开过程			
			
2023年8月21日,盈方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盈方微)与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平安证券)召开会议,盈方微表示要推进购买深圳市华信科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信科)49%股权和WORLD STYLE TECHNOLOGY HOLDINGS LIMITED(以下简称“WORLD STYLE”)49%股权事项。			
			
2023年8月23日,华信科与平安证券召开会议,介绍资产重组交易标的情况。			
			
2023年9月15日,盈方微、华信科、平安证券等召开会议,讨论资产重组方案。			
			
2023年10月26日,盈方微、华信科、平安证券召开会议,基本确定资产重组方案。			
			
2023年11月7日,盈方微与华信科商议停牌相关事项。			
			
2023年11月8日,盈方微、盈方微第一大股东浙江舜元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绍兴上虞虞芯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虞芯投资)、上海瑞嗔通讯设备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上海瑞嗔)签署《合作意向书》。当日盘后,盈方微发布《关于筹划重大资产重组的停牌公告》,称正在筹划向虞芯投资和上海瑞嗔购买其合计持有的华信科49%股权和“WORLD STYLE”49%股权。			
			
上述盈方微资产重组事项属于《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的“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的情形,相关信息在公开前属于《证券法》第五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内幕信息。该内幕信息不晚于2023年8月21日形成,于2023年11月8日盘后公开。			
			
二、何某祥、梁某苹共同内幕交易“盈方微”			
			
(一)相关证券账户基本情况			
			
“梁某苹”资金账户2220XXXX6818于2023年2月6日开立于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绍兴上虞市民大道证券营业部,下挂深市股东账户031XXXX138。			
			
“梁某苹”资金账户36XXXX21于2021年6月2日开立于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证券)上虞王充路证券营业部,下挂深市股东账户031XXXX138。			
			
“梁某苹”资金账户36XXXX82于2015年4月20日开立于中信证券上虞王充路证券营业部,下挂深市股东账户016XXXX753。			
			
上述三个证券账户合称“梁某苹”证券账户组。案涉期间,“梁某苹”证券账户组相关交易由何某祥、梁某苹共同决策,交易资金来源于何某祥、梁某苹,相关收益归属于何某祥、梁某苹。			
			
“潘某红”资金账户079XXXX086于2015年6月2日开立于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通证券)上虞市民大道证券营业部,下挂深市股东账户011XXXX836。			
			
“王某”资金账户8800XXXX8602于2016年3月3日开立于中信证券临沂金雀山路证券营业部,下挂深市股东账户019XXXX023。			
			
“范某龙”资金账户079XXXX034于2007年5月28日开立于海通证券上虞市民大道证券营业部,下挂深市股东账户006XXXX748。			
			
“朱某渊”资金账户323XXXX188于2015年6月25日开立于海通证券嵊州高杨路证券营业部,下挂深市股东账户018XXXX276。			
			
“张某晶”资金账户1224XXXX1198于2020年6月4日开立于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杭州民心路证券营业部,下挂深市股东账户010XXXX615。			
			
“张某宁”资金账户079XXXX548于2015年3月30日开立于海通证券上虞市民大道证券营业部,下挂深市股东账户016XXXX270。			
			
“朱某翠”资金账户8800XXXX7066于2019年9月16日开立于中信证券上虞王充路证券营业部,下挂深市股东账户027XXXX930。			
			
上述七个证券账户合称“潘某红”等证券账户组。案涉期间,何某祥、梁某苹通过“潘某红”等证券账户组从事相关交易,交易决策由何某祥、梁某苹共同作出,交易资金来源于何某祥、梁某苹,相关收益归属于何某祥、梁某苹。			
			
(二)何某祥、梁某苹知悉内幕信息			
			
华信科为盈方微控股子公司,徐某时任华信科总经理,于2023年8月23日参加华信科与平安证券的会议。徐某属于《证券法》第五十一条第三项规定的内幕信息知情人,不晚于2023年8月23日知悉内幕信息。			
			
何某祥与徐某系朋友关系,内幕信息敏感期内,何某祥多次与徐某交流盈方微资产重组事项,不晚于2023年8月26日知悉内幕信息。何某祥与梁某苹系夫妻关系,向梁某苹透露内幕信息。			
			
(三)何某祥、梁某苹交易“盈方微”情况			
			
内幕信息敏感期内,何某祥、梁某苹使用“梁某苹”证券账户组,于2023年9月22日至2023年11月2日买入“盈方微”1,293,400股,买入金额8,872,324.00元,于2023年11月7日全部卖出;何某祥、梁某苹通过“潘某红”等证券账户组,于2023年11月8日买入“盈方微”1,093,076股,买入金额8,002,558.00元,于2023年11月27日全部卖出。经计算,上述交易合计盈利1,623,626.98元。			
			
上述事实,有盈方微相关公告、盈方微提供的相关材料、平安证券提供的相关材料、相关人员询问笔录、证券账户资料、银行账户资料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本局认为,何某祥、梁某苹共同内幕交易“盈方微”的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五十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一款所述情形。			
			
何某祥、梁某苹及其代理人在听证会和陈述申辩材料中主要提出如下意见:			
			
一是内幕信息不早于2023年10月26日形成。根据盈方微相关公告,盈方微不可能于2023年8月31日前启动资产重组事项,且盈方微直至2023年10月26日才正式确定平安证券为财务顾问,启动资产重组事项。			
			
二是徐某不早于2023年10月27日知悉内幕信息,何某祥未从徐某处获悉内幕信息。根据盈方微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徐某于2023年10月27日知悉内幕信息。此前,徐某虽多次与何某祥交流盈方微资产重组事项,但并未涉及实质内容,属于朋友间的正常交流。徐某知悉内幕信息后,未与何某祥交流盈方微资产重组事项。			
			
三是何某祥、梁某苹依据公开信息交易“盈方微”。2021年4月至2023年7月期间,市场上一直有盈方微资产重组事项的传闻。同时,盈方微承诺于2024年8月前完成收购华信科49%股权和“WORLD STYLE”49%股权事项。			
			
四是案涉交易不存在突击买入等情形。何某祥、梁某苹看好“盈方微”,2015年6月至2024年4月期间频繁交易“盈方微”。			
			
五是调查程序不当。何某祥、梁某苹不可能记得当时的详细情况,询问带有诱导性,询问笔录不准确、不完整。			
			
综上,不应对何某祥、梁某苹进行处罚。			
			
经复核,本局认为:			
			
一是根据在案证据,2023年8月21日,盈方微与平安证券召开会议时,盈方微方面已明确要推进购买华信科49%股权和“WORLD STYLE”49%股权事项,即盈方微方面已开始动议、筹划资产重组事项,内幕信息已形成。			
			
二是根据在案证据,2023年8月23日,华信科与平安证券召开会议,介绍资产重组交易标的情况,徐某作为华信科总经理参会,知悉内幕信息。徐某知悉内幕信息后,多次与何某祥交流盈方微资产重组事项,明确提及尽快确定财务顾问、尽快开始资产重组等内容,何某祥不晚于2023年8月26日知悉内幕信息。			
			
三是何某祥、梁某苹提出的依据公开信息作出交易决策缺乏事实依据,相关公开信息不能合理解释案涉交易。同时,何某祥、梁某苹提出的一直看好“盈方微”、内幕信息敏感期前已频繁交易“盈方微”等不影响内幕交易的认定。			
			
四是何某祥、梁某苹提出的调查程序不当的意见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局调查程序符合法律规定,询问笔录经何某祥、梁某苹逐页签字确认,且违法事实有询问笔录与其他在案证据相互印证。			
			
综上,对何某祥、梁某苹的陈述申辩意见不予采纳。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本局决定:			
			
对何某祥、梁某苹没收违法所得1,623,626.98元,由何某祥承担811,813.49元,梁某苹承担811,813.49元;并处以4,870,880.94元罚款,由何某祥承担2,435,440.47元,梁某苹承担2,435,440.47元。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直接汇交国库。具体缴款方式见本处罚决定书所附说明。同时,须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委员会办公室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申请可以通过邮政快递寄送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法治司),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			
			
2025年12月4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沪〔2025〕3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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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25-12-04

处罚对象:

徐某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沪〔2025〕33号
当事人:徐某,男,198X年X月出生,住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有关规定,本局对徐某泄露内幕信息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应当事人要求,本局于2025年10月15日举行了听证会,听取了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意见。本案现已调查、办理终结。
经查明,徐某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内幕信息及其形成与公开过程
2023年8月21日,盈方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盈方微)与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平安证券)召开会议,盈方微表示要推进购买深圳市华信科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信科)49%股权和WORLD STYLE TECHNOLOGY HOLDINGS LIMITED(以下简称“WORLD STYLE”)49%股权事项。
2023年8月23日,华信科与平安证券召开会议,介绍资产重组交易标的情况。
2023年9月15日,盈方微、华信科、平安证券等召开会议,讨论资产重组方案。
2023年10月26日,盈方微、华信科、平安证券召开会议,基本确定资产重组方案。
2023年11月7日,盈方微与华信科商议停牌相关事项。
2023年11月8日,盈方微、盈方微第一大股东浙江舜元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绍兴上虞虞芯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虞芯投资)、上海瑞嗔通讯设备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上海瑞嗔)签署《合作意向书》。当日盘后,盈方微发布《关于筹划重大资产重组的停牌公告》,称正在筹划向虞芯投资和上海瑞嗔购买其合计持有的华信科49%股权和“WORLD STYLE”49%股权。
上述盈方微资产重组事项属于《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的“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的情形,相关信息在公开前属于《证券法》第五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内幕信息。该内幕信息不晚于2023年8月21日形成,于2023年11月8日盘后公开。
二、徐某泄露内幕信息
华信科为盈方微控股子公司,徐某时任华信科总经理,于2023年8月23日参加华信科与平安证券的会议。徐某属于《证券法》第五十一条第三项规定的内幕信息知情人,不晚于2023年8月23日知悉内幕信息。
徐某与何某祥系朋友关系,内幕信息敏感期内,徐某多次与何某祥交流盈方微资产重组事项,向何某祥泄露内幕信息。
上述事实,有盈方微相关公告、盈方微提供的相关材料、平安证券提供的相关材料、相关人员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本局认为,徐某泄露内幕信息的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一款所述违法行为。
徐某及其代理人在听证会和陈述申辩材料中主要提出如下意见:
一是内幕信息不早于2023年10月26日形成。根据盈方微相关公告,盈方微不可能于2023年8月31日前启动资产重组事项,且盈方微直至2023年10月26日才正式确定平安证券为财务顾问,启动资产重组事项。
二是徐某不早于2023年10月27日知悉内幕信息。根据盈方微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徐某于2023年10月27日知悉内幕信息。
三是徐某未泄露内幕信息。徐某与何某祥交流盈方微资产重组事项,时间主要集中于2023年8月,内容主要为前次资产重组未能成功的负面情绪及尽快推进后续资产重组的意愿。
四是调查程序不当。徐某不可能记得当时的详细情况,询问带有诱导性,询问笔录不准确、不完整。
综上,不应对徐某进行处罚。
经复核,本局认为:
一是根据在案证据,2023年8月21日,盈方微与平安证券召开会议时,盈方微方面已明确要推进购买华信科49%股权和“WORLD STYLE”49%股权事项,即盈方微方面已开始动议、筹划资产重组事项,内幕信息已形成。
二是根据在案证据,2023年8月23日,华信科与平安证券召开会议,介绍资产重组交易标的情况,徐某作为华信科总经理参会,知悉内幕信息。
三是根据在案证据,内幕信息敏感期内,徐某多次与何某祥交流盈方微资产重组事项,提及尽快确定财务顾问、尽快开始资产重组等内容,向何某祥泄露内幕信息。
四是徐某提出的调查程序不当的意见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局调查程序符合法律规定,询问笔录经徐某逐页签字确认,且违法事实有询问笔录与其他在案证据相互印证。
综上,对徐某的陈述申辩意见不予采纳。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本局决定:
对徐某处以1,000,000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直接汇交国库。具体缴款方式见本处罚决定书所附说明。同时,须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委员会办公室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申请可以通过邮政快递寄送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法治司),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
2025年12月4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沪〔2025〕3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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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25-12-04

处罚对象:

王某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沪〔2025〕36号
当事人:王某,女,198X年X月出生,住所: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有关规定,本局对王某内幕交易“盈方微”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应当事人要求,本局于2025年10月15日举行了听证会,听取了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意见。本案现已调查、办理终结。
经查明,王某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内幕信息及其形成与公开过程
2023年8月21日,盈方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盈方微)与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平安证券)召开会议,盈方微表示要推进购买深圳市华信科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信科)49%股权和WORLD STYLE TECHNOLOGY HOLDINGS LIMITED(以下简称“WORLD STYLE”)49%股权事项。
2023年8月23日,华信科与平安证券召开会议,介绍资产重组交易标的情况。
2023年9月15日,盈方微、华信科、平安证券等召开会议,讨论资产重组方案。
2023年10月26日,盈方微、华信科、平安证券召开会议,基本确定资产重组方案。
2023年11月7日,盈方微与华信科商议停牌相关事项。
2023年11月8日,盈方微、盈方微第一大股东浙江舜元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绍兴上虞虞芯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虞芯投资)、上海瑞嗔通讯设备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上海瑞嗔)签署《合作意向书》。当日盘后,盈方微发布《关于筹划重大资产重组的停牌公告》,称正在筹划向虞芯投资和上海瑞嗔购买其合计持有的华信科49%股权和“WORLD STYLE”49%股权。
上述盈方微资产重组事项属于《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的“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的情形,相关信息在公开前属于《证券法》第五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内幕信息。该内幕信息不晚于2023年8月21日形成,于2023年11月8日盘后公开。
二、王某内幕交易“盈方微”
(一)相关证券账户基本情况
“王某”资金账户8800XXXX8602于2016年3月3日开立于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临沂金雀山路证券营业部,下挂深市股东账户019XXXX023。案涉期间,王某使用本人证券账户从事相关交易。
(二)内幕信息敏感期内王某与知悉内幕信息的人联络
华信科为盈方微控股子公司,徐某时任华信科总经理,于2023年8月23日参加华信科与平安证券的会议。徐某属于《证券法》第五十一条第三项规定的内幕信息知情人,不晚于2023年8月23日知悉内幕信息。
何某祥与徐某系朋友关系,何某祥与梁某苹系夫妻关系,内幕信息敏感期内,何某祥多次与徐某交流盈方微资产重组事项,并向梁某苹透露相关信息,梁某苹不晚于2023年10月25日知悉内幕信息。
王某与梁某苹系朋友关系,内幕信息敏感期内,王某多次与梁某苹联络。
(三)王某交易“盈方微”情况
内幕信息敏感期内,王某使用本人证券账户,于2023年10月27日至2023年11月8日买入“盈方微”193,476股,买入金额1,377,284.00元,于2023年11月27日前全部卖出。经计算,上述交易盈利158,846.11元。
(四)王某交易活动与内幕信息高度吻合且不能作出合理说明
一是买入时间与联络时间高度吻合。2023年10月27日、2023年11月8日王某与梁某苹联络,联络当日王某买入“盈方微”。二是卖出时间与内幕信息公开时间高度吻合。2023年11月8日内幕信息公开,“盈方微”复牌后三个交易日内王某卖出全部“盈方微”。三是王某交易“盈方微”具有交易金额明显放大、突击转入资金等情形。对于上述情况,王某不能作出合理说明或者提供证据排除其存在利用内幕信息从事相关证券交易活动。
上述事实,有盈方微相关公告、盈方微提供的相关材料、平安证券提供的相关材料、相关人员询问笔录、证券账户资料、银行账户资料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本局认为,王某内幕交易“盈方微”的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五十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一款所述情形。
王某及其代理人在听证会和陈述申辩材料中主要提出如下意见:
一是王某与梁某苹联络并未涉及内幕信息。王某与梁某苹系多年朋友,经常交流股票信息。2023年10月27日、2023年10月31日的联络属于朋友间的正常交流;2023年11月8日,出于对梁某苹的信任,跟随梁某苹买入“盈方微”。
二是认定王某内幕交易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案中并无王某内幕交易的直接证据,仅依靠推定。
综上,不应对王某进行处罚。
经复核,本局认为:
一是内幕信息敏感期内,王某多次与知悉内幕信息的梁某苹联络。
二是王某交易活动与内幕信息高度吻合,且未能作出合理说明或者提供证据排除其存在利用内幕信息从事相关交易活动。王某提出的跟随梁某苹买入“盈方微”等不能合理解释交易时间高度吻合、交易金额明显放大、突击转入资金等情形。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行政处罚案件证据若干问题的座谈会纪要》(法发〔2011〕225号)第五条第五项的规定,可以认定王某内幕交易。综上,对王某的陈述申辩意见不予采纳。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本局决定:
对王某没收违法所得158,846.11元,并处以500,000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直接汇交国库。具体缴款方式见本处罚决定书所附说明。同时,须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委员会办公室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申请可以通过邮政快递寄送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法治司),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
2025年12月4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沪〔2025〕38号

x

来源: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25-12-04

处罚对象:

施某夕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沪〔2025〕38号
当事人:施某夕,男,197X年X月出生,住所:上海市静安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有关规定,本局对施某夕内幕交易“盈方微”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应当事人要求,本局于2025年10月15日举行了听证会,听取了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意见。本案现已调查、办理终结。
经查明,施某夕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内幕信息及其形成与公开过程
2023年8月21日,盈方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盈方微)与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平安证券)召开会议,盈方微表示要推进购买深圳市华信科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信科)49%股权和WORLD STYLE TECHNOLOGY HOLDINGS LIMITED(以下简称“WORLD STYLE”)49%股权事项。
2023年8月23日,华信科与平安证券召开会议,介绍资产重组交易标的情况。
2023年9月15日,盈方微、华信科、平安证券等召开会议,讨论资产重组方案。
2023年10月26日,盈方微、华信科、平安证券召开会议,基本确定资产重组方案。
2023年11月7日,盈方微与华信科商议停牌相关事项。
2023年11月8日,盈方微、盈方微第一大股东浙江舜元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绍兴上虞虞芯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虞芯投资)、上海瑞嗔通讯设备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上海瑞嗔)签署《合作意向书》。当日盘后,盈方微发布《关于筹划重大资产重组的停牌公告》,称正在筹划向虞芯投资和上海瑞嗔购买其合计持有的华信科49%股权和“WORLD STYLE”49%股权。
上述盈方微资产重组事项属于《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的“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的情形,相关信息在公开前属于《证券法》第五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内幕信息。该内幕信息不晚于2023年8月21日形成,于2023年11月8日盘后公开。
二、施某夕内幕交易“盈方微”
(一)相关证券账户基本情况
“施某夕”资金账户6666XXXX5735于2021年7月27日开立于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黄浦区来福士广场证券营业部,下挂深市股东账户032XXXX542。案涉期间,施某夕使用本人证券账户从事相关交易。
(二)内幕信息敏感期内施某夕与内幕信息知情人、知悉内幕信息的人联络、接触
华信科为盈方微控股子公司,徐某时任华信科总经理,于2023年8月23日参加华信科与平安证券的会议。徐某属于《证券法》第五十一条第三项规定的内幕信息知情人,不晚于2023年8月23日知悉内幕信息。何某祥与徐某系朋友关系,内幕信息敏感期内,何某祥多次与徐某交流盈方微资产重组事项,不晚于2023年8月26日知悉内幕信息。
施某夕与何某祥系朋友关系,内幕信息敏感期内,施某夕多次与何某祥联络,多次与徐某、何某祥接触。
(三)施某夕交易“盈方微”情况
内幕信息敏感期内,施某夕使用本人证券账户,于2023年10月25日至2023年11月8日买入“盈方微”821,000股,买入金额5,949,755.00元,于2023年11月27日全部卖出。经计算,上述交易盈利1,136,777.88元。
(四)施某夕交易活动与内幕信息高度吻合且不能作出合理说明
一是买入时间与联络时间高度吻合。2023年10月22日、2023年10月23日施某夕与何某祥联络,2023年10月25日施某夕买入“盈方微”;2023年11月7日施某夕与徐某、何某祥接触,2023年11月8日施某夕大量买入“盈方微”。二是卖出时间与内幕信息公开时间高度吻合。2023年11月8日内幕信息公开,“盈方微”复牌后三个交易日内施某夕卖出全部“盈方微”。三是施某夕交易“盈方微”具有交易金额明显放大、持续单向买入、突击转入资金等情形。对于上述情况,施某夕不能作出合理说明或者提供证据排除其存在利用内幕信息从事相关证券交易活动。
上述事实,有盈方微相关公告、盈方微提供的相关材料、平安证券提供的相关材料、相关人员询问笔录、证券账户资料、银行账户资料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本局认为,施某夕内幕交易“盈方微”的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五十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一款所述情形。
施某夕及其代理人在听证会和陈述申辩材料中主要提出如下意见:
一是案涉交易不具有突击买入等情形。自2022年9月起,施某夕就频繁交易“盈方微”。案涉交易符合前期交易习惯,且买入价格并非内幕信息敏感期内最低价,卖出价格并非内幕信息公开后最高价,不符合内幕交易特征。
二是案涉交易系施某夕依据公开信息作出的独立决策。2023年第三季度,权威媒体广泛报道半导体行业复苏、“盈方微”等股价上涨。施某夕长期跟踪存储芯片业务,根据公开信息作出专业判断,案涉交易与市场动态契合。
三是施某夕不具有内幕交易的主观故意。综合考量施某夕的经济实力以及内幕交易行为的收益和风险,实施内幕交易不合逻辑。
四是认定施某夕内幕交易证据不足。第一,徐某、何某祥均否认传递内幕信息。第二,联络、接触不等同于传递内幕信息,施某夕与何某祥系多年朋友,有商业合作和日常交流。第三,时间高度吻合、交易金额明显放大等情形无法证明施某夕获取内幕信息,且在案证据无法证明交易决策与联络、接触相关。
综上,不应对施某夕进行处罚。
经复核,本局认为:
一是内幕信息敏感期内,施某夕与内幕信息知情人徐某接触,多次与知悉内幕信息的人员何某祥联络、接触。
二是施某夕交易活动与内幕信息高度吻合,且未能作出合理说明或者提供证据排除其存在利用内幕信息从事相关交易活动。施某夕提出的内幕信息敏感期前已频繁交易“盈方微”、买入价格和卖出价格并非内幕信息敏感期内最低价和最高价等不影响内幕交易的认定,其提出的长期关注相关行业、依据公开信息作出交易决策等均不能合理解释交易时间高度吻合、交易金额明显放大、持续单向买入、突击转入资金等情形。
三是施某夕提出的因经济实力较强、内幕交易风险较大而不具有内幕交易的主观故意等意见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行政处罚案件证据若干问题的座谈会纪要》(法发〔2011〕225号)第五条第五项的规定,可以认定施某夕内幕交易。综上,对施某夕的陈述申辩意见不予采纳。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本局决定:
对施某夕没收违法所得1,136,777.88元,并处以3,410,333.64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直接汇交国库。具体缴款方式见本处罚决定书所附说明。同时,须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委员会办公室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申请可以通过邮政快递寄送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法治司),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
2025年12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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