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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兴商业(000715)融资融券大宗交易查询

 
沪深个股板块DDE历史数据查询:    
 

◆战略配售可出借信息◆

交易日期 收盘价 涨跌幅 限售股

(万股)

非限售股

(万股)

可出借股份

(万股)

出借余量

(万股)

可出借容量上限(万股) 可出借股份占非限售股比例 出借余量占非限售股的比例

◆机构持仓统计◆

截止日期 序号 机构类型 持股家数 持股数量(万股) 占流通股(%)
2024-03-31 1 其他 5 14165.22 34.128
2 上市公司 1 370.00 0.891
3 基金 1 31.46 0.076
2023-12-31 1 其他 6 14587.83 35.146
2 上市公司 1 435.63 1.050
3 基金 29 236.54 0.570
2023-09-30 1 其他 4 13355.93 32.178
2 上市公司 1 435.63 1.050
2023-06-30 1 其他 5 13356.00 32.179
2 上市公司 1 435.63 1.050
3 基金 9 44.25 0.107
2023-03-31 1 其他 4 13735.33 33.092
2 上市公司 1 435.63 1.050

说明:
1.数据来源于上市公司、证券投资基金和集合理财披露的投资股票明细表。
2.由于不同基金、上市公司报表公布时间各有不同,披露期间数据会有所变动。本公司力求但不保证数据的准确性。

◆机构持仓明细◆

序号 机构名称 机构类型 持股数量(万股) 持仓金额(万元) 占流通股(%)

说明:
1.数据来源于上市公司披露的十大流通股东表,证券投资基金和集合理财披露的投资股票明细表。
2.持股数量:是指机构持有的流通A股数量。
3.证券投资基金只在中报和年报披露所投资的全部股票,在一季报和三季报披露所投资的部分股票。
4.集合理财计划:只披露所投资的部分股票。
5.‘--’:表示无数据或者无法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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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宗交易◆

交易日期 价格(元) 当日收盘 溢价率 成交量(万股) 成交金额(万元)
2022-04-21 8.23 8.23 0 355.65 2927.00

买方: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南京清凉门大街证券营业部

卖方: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兴华街证券营业部

2022-04-20 7.48 7.48 0 415.60 3108.69

买方: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静安区万荣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兴华街证券营业部

2021-03-11 4.17 4.28 -2.57 60.00 250.20

买方: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工农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

2021-03-10 4.23 4.34 -2.53 60.00 253.80

买方: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工农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

2021-03-09 4.28 4.39 -2.51 66.58 284.98

买方: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工农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

2021-03-08 4.33 4.44 -2.48 70.00 303.10

买方: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工农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

◆股票回购◆

◆违法违规◆

公告日期 2023-08-08 处罚类型 通报批评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中兴商业:关于对大商集团有限公司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
发文单位 深圳证券交易所 来源 深圳交易所
处罚对象 大商集团有限公司
公告日期 2020-03-14 处罚类型 处罚决定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中兴商业:关于子公司收到《执行裁定书》的公告
发文单位 辽宁省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来源 证券时报
处罚对象 抚顺中兴时代广场商业有限公司

中兴商业:关于对大商集团有限公司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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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深圳交易所2023-08-08

处罚对象:

大商集团有限公司

深圳证券交易所文件
深证上〔 2023〕 719 号
关于对大商集团有限公司
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
当事人:
大商集团有限公司,住所:辽宁省大连市中山区青三街 1 号,
中兴—沈阳商业大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东。
经查明,大商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商集团”)存在
以下违规行为:
2023 年 1 月 4 日,中兴—沈阳商业大厦(集团)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中兴商业”)披露的《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显
示, 2016 年 11 月 18 日至 2016 年 11 月 22 日期间,大商集团一
致行动人大商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通过集中竞价方式累计减持中兴
商业股份 859.93 万股,占中兴商业总股本的 3.08%; 2019 年 4月 23 日至 2019 年 5 月 20 日期间,大商集团通过集中竞价方式累
计增持中兴商业股份 485.48 万股,占中兴商业总股本的 1.74%;
2022 年 12 月 30 日,大商集团通过集中竞价方式减持中兴商业股
份 1,999.00 万股,占中兴商业总股本的 4.81%。本次权益变动前,
大商集团及一致行动人合计持股比例 20%;变动后,大商集团及
一致行动人合计持股比例下降至 13.85%,变动比例达 6.15%,大
商集团未按照《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规定停止
交易并履行报告、公告义务。
大商集团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 2022 年修
订)》第 1.4 条、第 2.1.1 条、第 3.4.1 条、第 3.4.2 条的规定。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依据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
年修订)》第 13.2.3 条和《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2 号——
纪律处分实施标准》第三十九条的规定,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
审议通过,本所作出如下处分决定:
对大商集团有限公司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对于大商集团上述违规行为及本所给予的处分,本所将记入
上市公司诚信档案,并向社会公开。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23 年 8 月 8 日

中兴商业:关于子公司收到《执行裁定书》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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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证券时报2020-03-14

处罚对象:

抚顺中兴时代广场商业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000715         证券简称:中兴商业        公告编号:ZXSY2020-21
          中兴—沈阳商业大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子公司收到《执行裁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近日,中兴—沈阳商业大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全资子公司抚顺中兴时代广场商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抚顺
中兴”)收到辽宁省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9)
辽 04 执字第 308 号】,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案件的基本情况
     原告:抚顺苏宁易购销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抚顺苏宁”,原
名称为抚顺苏宁云商销售有限公司);
     被告:抚顺中兴时代广场商业有限公司;
     第三人:抚顺时代广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时代广
场公司”)。
     2008 年 1 月 1 日,抚顺中兴与时代广场公司签署《租赁合同》,
承租抚顺市新抚区西一路四号物业的负一层至六层部分,租赁期限自
2007 年至 2017 年。2011 年,原告抚顺苏宁从时代广场公司购买了新
抚区西一路四号楼 11 号、13 号、2 至 6 层(即地上 1-6 层,不包括
负一层),并于 2011 年 6 月 21 日办理了产权过户登记。
     2015 年 6 月 5 日,抚顺苏宁以 2011 年 6 月 21 日至租赁合同解
除之日的租金以及按央行同期贷款利率 6%计算的利息损失,共计
                                    1
19,534.25 万元;支付自租赁合同解除次日至实际支付租赁房产之日
止的占用费;请求确认 2008 年 1 月 1 日《租赁合同》于 2015 年 5 月
26 日解除,合计诉讼金额 24,082.12 万元为由将抚顺中兴诉至抚顺
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抚顺中兴给付租金本金 18,953,262.08 元
及利息等。一审判决后,抚顺中兴、抚顺苏宁均不服,向辽宁省高级
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进行审理,并作出
(2016)辽民终 806 号民事裁定书,撤销辽宁省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5)抚中民初字第 00119 号民事判决,发回辽宁省抚顺市中级人
民法院重审。
    2018 年 5 月辽宁省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作出
(2017)辽 04 民初字 127 号判决:1.抚顺苏宁与抚顺中兴之间的《租
赁合同》于 2015 年 5 月 26 日解除;2.抚顺中兴给付抚顺苏宁 2011
年 7 月至 2015 年 5 月期间的租金,合计 18,953,262.08 元;3.抚顺
中兴给付抚顺苏宁欠付租金的利息。判决下达后,抚顺中兴不服,向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辽
民终 847 号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
135,519.57 元由抚顺中兴承担。
    2020 年 3 月 4 日,抚顺中兴收到辽宁省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2019)辽 04 执 308 号】等法律文书。
    有关本案的情况,详见公司于 2015 年 7 月 11 日、2016 年 6 月
15 日、2017 年 11 月 24 日、2018 年 9 月 5 日、2019 年 8 月 20 日、
2020 年 3 月 7 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
                                 2
子公司重大诉讼公告》(公告编号:ZXSY2015-44)、《关于子公司
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ZXSY2016-14)、《关于子公司
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ZXSY2017-46)、《关于子公司
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ZXSY2018-37)、《关于子公司
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ZXSY2019-60)、《关于子公司
收到<执行通知书>暨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
ZXSY2020-16)。
    二、《执行裁定书》主要内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 242 条、244 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划拨抚顺中兴时代广场商业有限公司在建设银行新抚支行
账户内余额 1,871,000 元至辽宁省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款专户。
冻结被执行人抚顺中兴时代广场商业有限公司在建设银行新抚支行
账户,冻结期限一年,自 2020 年 3 月 3 日起至 2021 年 3 月 2 日止。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1.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包括子公司在内)尚未披露的小额
未决诉讼事项共计 1 起,涉及金额 40.7 万元。
    2.公司(包括子公司在内)无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
事项。
    四、对公司的影响
    抚顺中兴是独立法人,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因此,预计不会
对公司 2020 年财务状况及利润产生重大影响。
    五、备查文件
                                3
    辽宁省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9)辽 04 执
字第 308 号】
    特此公告
                      中兴—沈阳商业大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0 年 3 月 14 日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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