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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发证券(000776)融资融券大宗交易查询

 
沪深个股板块DDE历史数据查询:    
 

◆融资融劵◆

截止日期 融资余额(万元) 融资买入额(万元) 融券余量(万股) 融劵余额(万元) 融券卖出量(万股)
2024-04-25 290106.63 2676.02 16.68 214.84 1.21
2024-04-24 289274.97 2335.30 16.39 211.43 0.74
2024-04-23 289862.50 1399.80 19.99 257.87 1.80
2024-04-22 290808.93 2196.56 19.56 252.72 3.65
2024-04-19 290766.55 3171.72 17.98 232.12 1.78
2024-04-18 293154.67 5905.90 17.11 223.11 0.74
2024-04-17 292668.33 5452.27 16.46 213.65 1.29
2024-04-16 291417.28 3493.98 15.48 197.68 2.12
2024-04-15 292047.96 6164.60 14.11 181.88 0.77
2024-04-12 290441.12 4336.71 16.09 204.99 3.04

◆战略配售可出借信息◆

交易日期 收盘价 涨跌幅 限售股

(万股)

非限售股

(万股)

可出借股份

(万股)

出借余量

(万股)

可出借容量上限(万股) 可出借股份占非限售股比例 出借余量占非限售股的比例

◆机构持仓统计◆

截止日期 序号 机构类型 持股家数 持股数量(万股) 占流通股(%)
2024-03-31 1 基金 48 19055.39 3.219
2 其他 2 20.06 0.003
2023-12-31 1 上市公司 3 318967.71 53.886
2 基金 382 33876.05 5.723
3 其他 9 29572.09 4.996
4 社保 1 7647.99 1.292
2023-09-30 1 上市公司 3 318920.62 53.878
2 其他 2 31113.45 5.256
3 基金 57 16592.35 2.803
4 社保 2 9751.35 1.647
2023-06-30 1 上市公司 3 318920.62 53.878
2 基金 404 30357.08 5.128
3 其他 8 29923.87 5.055
4 社保 2 10025.60 1.694
2023-03-31 1 上市公司 3 318920.62 53.878
2 其他 5 32451.22 5.482
3 基金 90 20843.48 3.521
4 社保 1 7289.19 1.231
5 保险 1 2922.43 0.494

说明:
1.数据来源于上市公司、证券投资基金和集合理财披露的投资股票明细表。
2.由于不同基金、上市公司报表公布时间各有不同,披露期间数据会有所变动。本公司力求但不保证数据的准确性。

◆机构持仓明细◆

序号 机构名称 机构类型 持股数量(万股) 持仓金额(万元) 占流通股(%)

说明:
1.数据来源于上市公司披露的十大流通股东表,证券投资基金和集合理财披露的投资股票明细表。
2.持股数量:是指机构持有的流通A股数量。
3.证券投资基金只在中报和年报披露所投资的全部股票,在一季报和三季报披露所投资的部分股票。
4.集合理财计划:只披露所投资的部分股票。
5.‘--’:表示无数据或者无法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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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宗交易◆

交易日期 价格(元) 当日收盘 溢价率 成交量(万股) 成交金额(万元)
2024-01-08 13.94 13.94 0 71.00 989.74

买方:机构专用

卖方: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2023-09-04 15.35 15.35 0 13.50 207.23

买方:机构专用

卖方: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2022-03-30 16.87 18.10 -6.80 18.49 311.93

买方:机构专用

卖方: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东阳环城北路证券营业部

2021-12-28 24.22 24.22 0 17.90 433.54

买方: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南京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南京路证券营业部

2021-04-08 15.79 15.79 0 23.95 378.17

买方: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南宁中泰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南宁中泰路证券营业部

2021-03-31 15.67 15.67 0 16.37 256.52

买方: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南宁中泰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南宁中泰路证券营业部

◆股票回购◆

◆违法违规◆

公告日期 2023-09-23 处罚类型 处罚决定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广发证券: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发文单位 中国证监会 来源 证券时报
处罚对象 杨磊杰,王鑫,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公告日期 2023-09-11 处罚类型 处罚决定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广发证券、王鑫、杨磊杰)
发文单位 中国证监会 来源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处罚对象 杨磊杰,王鑫,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公告日期 2023-07-18 处罚类型 处罚决定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广发证券: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发文单位 中国证监会 来源 证券时报
处罚对象 杨磊杰,王鑫,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公告日期 2023-05-30 处罚类型 处罚决定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行政处罚决定书(〔2023〕1号)
发文单位 河北证监局 来源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处罚对象 孙某春
公告日期 2022-06-08 处罚类型 处罚决定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关于对张俊采取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监管措施的决定〔2022〕62号
发文单位 广东证监局 来源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处罚对象 张俊

广发证券: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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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证券时报2023-09-23

处罚对象:

杨磊杰,王鑫,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1
证券代码: 000776 证券简称:广发证券公告编号: 2023-049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行政处罚决定书》 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或“广发证券”)于 2023 年 4 月
17 日和 7 月 17 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立
案告知书》(证监立案字 0382023005 号)和《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处罚字〔2023〕
40 号)。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3 年 4 月 18 日和 7 月 18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
网站(www.szse.cn)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发布的相关公告(公告
编号 2023-024、 2023-038)。
2023 年 9 月 22 日,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2023〕65 号),
主要内容如下:
依据 2005 年修订、 2014 年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 2005
年《证券法》)的有关规定, 中国证监会对广发证券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
查、审理,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广发证券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广发证券担任美尚生态景观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尚生态”) 2018 年
非公开发行股票项目的保荐(主承销)机构, 签字保荐代表人为王鑫和杨磊杰。
广发证券出具的保荐书等文件存在虚假记载。 广发证券在担任保荐(主承销)机
构期间未勤勉尽责,包括: 核查大额银行存款账户程序设计不到位,对美尚生态
银行存款函证程序执行不到位; 对应收账款的函证程序、尽职调查程序执行不到
位; 对 2018 年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募投项目走访程序执行不到位; 对美尚生态重
要银行借款合同查验不到位; 对美尚生态申请文件、证券发行募集文件中无证券
服务机构专业意见支持的内容,未获取充分的尽职调查证据和作出独立判断。2
中国证监会认为,广发证券在为美尚生态 2018 年非公开发行股票提供保荐
服务过程中,未遵守业务规则和行业规范,未勤勉尽责地对美尚生态的发行申请
文件进行审慎核查,出具的保荐书等文件存在虚假记载,构成 2005 年《证券法》
第一百九十二条的违法行为。广发证券未审慎核查美尚生态发行募集文件的真实
性和准确性的行为,违反了《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44 号)
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构成 2005 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一条所述“其他违反证
券承销业务规定的行为”。对于广发证券上述违法行为,美尚生态项目保荐代表
人王鑫、杨磊杰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 2005 年《证
券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三项,第一百九十二条的规定, 中国证监会决定:
一、对广发证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保荐业务收入 943,396.23 元,并
处以 943,396.23 元罚款; 没收承销股票违法所得 7,830,188.52 元,并处以 50 万
元罚款。
二、对王鑫、杨磊杰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 25 万元罚款。
公司本次收到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中涉及的违法行为未触及《深圳证券交
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 年 8 月修订)》第 9.5.1 条、 第 9.5.2 条、 第 9.5.3 条规
定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 目前公司经营情况正常, 公司将持续遵循合规稳健
的经营理念,进一步强化投行业务内控机制,提高规范运作意识,切实履行勤勉
尽责义务,全面提升投行业务质量。
公司相关信息以公司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
报》、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zse.cn)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披露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三年九月二十三日

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广发证券、王鑫、杨磊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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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23-09-11

处罚对象:

杨磊杰,王鑫,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广发证券、王鑫、杨磊杰)
〔2023〕65号
当事人: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发证券),住所: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中新广州知识城腾飞一街2号618室。
王鑫,男,1986年5月出生,案涉项目保荐代表人,住址:上海市普陀区。
杨磊杰,男,1985年7月出生,案涉项目保荐代表人,住址:上海市静安区。
依据2005年修订、2014年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2005年《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会对广发证券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广发证券、王鑫、杨磊杰均未提交陈述申辩意见,也未申请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广发证券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广发证券接受美尚生态景观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尚生态)委托担任2018年非公开发行股票的保荐(主承销)机构
广发证券接受美尚生态委托,担任前述非公开发行股票项目的保荐(主承销)机构,签字保荐代表人王鑫、杨磊杰。项目收费为保荐费(不含增值税)943,396.23元,承销费(不含增值税)7,830,188.52元。
二、广发证券出具的保荐书等文件存在虚假记载
广发证券在为美尚生态非公开发行股票提交的《发行保荐书》中明确承诺,“本保荐机构已经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对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进行了尽职调查,审慎核查,同意推荐发行人证券发行上市,根据发行人的委托,本保荐机构组织编制了本次申请文件,并据此出具本证券发行保荐书”,“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但美尚生态2018年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发行文件存在虚假记载。因此,广发证券出具的保荐书、发行募集文件等与事实不符,存在虚假记载。
三、广发证券在担任保荐(主承销)机构期间未勤勉尽责
(一)核查大额银行存款账户程序设计不到位,对美尚生态银行存款函证程序执行不到位
广发证券核查大额银行存款账户的程序设计不到位。广发证券仅有2017年12月31日银行存款余额的银行函证,未向发行人、银行获取美尚生态的银行对账单,底稿中也未见美尚生态2015年、2016年、2018年1月至6月份的银行对账单。对2015年、2016年以及2018年1月至6月美尚生态的大额银行存款账户,广发证券未设计尽职调查程序并核查账户余额真实性。
广发证券在尽职调查的过程中对美尚生态银行存款函证程序执行不到位。广发证券发出的银行询证函由2017年年报审计机构中天运会计师事务所填列的询证函修改联系人得来,银行存款数据并非由广发证券项目组从发行人账面或银行对账单中取得或验证。在相关银行询证函的寄出与收回过程中,广发证券项目组未对询证函的真实性和来源保持合理怀疑。广发证券相关底稿中只有函证本身,对函证的发函信息、回函信息、函证方式等均未作记录。
广发证券核查大额银行存款真实性的尽职调查程序设计不合理,未获取充分尽职调查证据,也未对银行存款真实性进行独立判断,违反了《保荐人尽职调查工作准则》(证监发行字〔2006〕15号)第五十条,《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37号)第四条、第二十条的规定。
(二)对应收账款的函证程序、尽职调查程序执行不到位
广发证券在项目尽职调查过程中,对以2017年12月31日为基准的应收账款进行了发函。但广发证券在应收账款函证程序中并未对发函信息、回函快递信息等进行恰当记录,也未对相关信息进行比对与独立判断,导致未发现函证程序反映的异常情况。据统计,广发证券工作底稿中共有173封询证函回函,仅有61封询证函留存了回函快递面单,且询证函回函中有多个疑点。
广发证券未获取充分的尽职调查证据,违反了《保荐人尽职调查工作准则》(证监发行字〔2006〕15号)第四十一条,《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37号)第四条、第二十条的规定。
(三)对2018年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募投项目走访程序执行不到位
根据广发证券工作底稿和保荐代表人谈话笔录,广发证券在2018年1月走访了一个非公开发行募投项目——罗江县2017年城乡设施提升改善工程融资+EPC总承包项目。该项目底稿中仅有5张项目现场走访照片。广发证券未在底稿中提供任何访谈记录、评价表格、项目施工记录等其他走访材料以及此次走访的详细时间等信息。
根据中天运会计师事务所2017年报审计相关底稿,具体走访时间是2018年1月26日。该项目预计开工时间是2017年12月10日,建设期为2年。截至走访时,公司账面按成本投入计算的完工进度为44.02%,公司依照此完工进度确认项目收入。根据上述信息,该项目工期进度和成本确认进度明显不匹配。从开工时间来看,施工开工仅不到2个月,不到总施工期限的1/12,而账载成本已经投入了预算成本的44.02%,施工周期和累计成本完全不匹配。从走访照片来看,该工程的账面进度和实际形象进度也完全不一致。
广发证券未关注到前述项目会计信息与相关非会计信息之间存在不匹配情况,未采取核验和检查,未取得充分的尽职调查证据,违反了《保荐人尽职调查工作准则》(证监发行字〔2006〕15号)第四条、第四十一条,《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37号)第四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五条的规定。
(四)对美尚生态重要银行借款合同查验不到位
美尚生态与供应商宁波市奉化江记花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奉化江记)签订了虚假采购合同,美尚生态依据上述采购合同向银行申请经营贷款,该贷款由银行直接从美尚生态银行账户划转给奉化江记。后续奉化江记将贷款资金转给美尚生态关联方,再由关联方将部分贷款回转给美尚生态,未回转的部分形成非经营性资金占用。上述过程中,美尚生态仅对银行放款进行记账,对贷款划转给奉化江记及之后的相关流程均不做会计处理。上述借款合同对应的奉化江记采购合同为虚假合同,目的是为了满足银行贷款委托支付的需要。在广发证券尽职调查期间,上述贷款尚未归还,但项目组未获取相对应的商务合同、发票、记账凭证等予以查验。
广发证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保荐人尽职调查工作准则》(证监发行字〔2006〕15号)第四条、第五十六条,《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37号)第四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五条的规定。
(五)对发行人申请文件、证券发行募集文件中无证券服务机构专业意见支持的内容,未获取充分的尽职调查证据和作出独立判断
美尚生态2018年非公开发行股票的申请文件包括2015至2017年经审计的财务报表和2018年1月至6月未经审计的财务报表。广发证券在尽职调查过程中对银行存款函证、应收账款函证、获取期间费用明细表、获取借款合同等财务核查过程均以2017年12月31日作为基准。广发证券底稿中对于美尚生态子公司财务情况,只获取了2017年财务报表。
广发证券未对美尚生态2018年1月至6月未经审计的财务报表进行全面核查,未对其真实性获取尽职调查证据,也未对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和披露的内容进行独立判断的行为,违反了《保荐人尽职调查工作准则》(证监发行字〔2006〕15号)第四条、第六条,《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37号)第二十六条的规定。
上述违法事实,有相关保荐承销文件、工作底稿、询问笔录、收费发票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我会认为,广发证券在为美尚生态2018年非公开发行股票提供保荐服务过程中,未遵守业务规则和行业规范,未勤勉尽责地对美尚生态的发行申请文件进行审慎核查,出具的保荐书等文件存在虚假记载,构成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二条的违法行为。
广发证券未审慎核查美尚生态发行募集文件的真实性和准确性的行为,违反了《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44号)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构成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一条所述“其他违反证券承销业务规定的行为”。
对于广发证券上述违法行为,美尚生态项目保荐代表人王鑫、杨磊杰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三项、第一百九十二条的规定,我会决定:
一、对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保荐业务收入943,396.23元,并处以943,396.23元罚款;没收承销股票违法所得7,830,188.52元,并处以50万元罚款。
二、对王鑫、杨磊杰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25万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委员会办公室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监会
2023年9月7日

广发证券: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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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证券时报2023-07-18

处罚对象:

杨磊杰,王鑫,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1
证券代码: 000776 证券简称:广发证券公告编号: 2023-038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或“广发证券”)于 2023 年 4 月
17 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立案告知书》
(证监立案字 0382023005 号)。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3 年 4 月 18 日在深圳证
券交易所网站(www.szse.cn)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发布的相关公
告(公告编号 2023-024)。
2023 年 7 月 17 日,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处罚字
〔2023〕 40 号),主要内容如下:
中国证监会对本案已调查完毕,依法拟作出行政处罚。
广发证券担任美尚生态景观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尚生态”) 2018 年
非公开发行股票项目的保荐(主承销)机构, 签字保荐代表人为王鑫和杨磊杰。
经查,广发证券涉嫌在为美尚生态 2018 年非公开发行股票提供保荐(主承
销)服务过程中未勤勉尽责,出具含有虚假记载的文件, 包括: 核查大额银行存
款账户程序设计不到位,对美尚生态银行存款函证程序执行不到位; 对应收账款
的函证程序、尽职调查程序执行不到位; 对 2018 年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募投项目
走访程序执行不到位; 对美尚生态重要银行借款合同查验不到位; 对美尚生态申
请文件、证券发行募集文件中无证券服务机构专业意见支持的内容,未获取充分
的尽职调查证据和作出独立判断。
中国证监会认为,广发证券在为美尚生态 2018 年非公开发行股票提供保荐
服务过程中,未遵守业务规则和行业规范,未勤勉尽责地对美尚生态的发行申请2
文件进行审慎核查,出具的保荐书等文件存在虚假记载,构成 2005 年修订的《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2005 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二条的违法
行为。广发证券未审慎核查美尚生态发行募集文件的真实性和准确性的行为,违
反了《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44 号)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构
成 2005 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一条所述“其他违反证券承销业务规定的行为”。
对于广发证券上述违法行为,美尚生态项目保荐代表人王鑫、杨磊杰是直接负责
的主管人员。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 2005 年《证
券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三项,第一百九十二条的规定, 中国证监会拟决定:
一、对广发证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保荐业务收入 943,396.23 元,并
处以 943,396.23 元罚款; 没收承销股票违法所得 7,830,188.52 元,并处以 50 万
元罚款。
二、对王鑫、 杨磊杰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 25 万元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听证规则》相关规定,就中国证监会拟对
公司及相关人员实施的行政处罚,公司及相关人员享有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公司本次收到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中涉及的违法行为未触及《深圳证
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 年修订)》第 9.5.1 条、 第 9.5.2 条、 第 9.5.3 条规
定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
公司将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目前公司的经营情况正常。
公司相关信息以公司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
报》、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zse.cn)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披露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三年七月十八日

行政处罚决定书(〔2023〕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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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23-05-30

处罚对象:

孙某春

行政处罚决定书(〔2023〕1号)
当事人:孙某春,男,197X年X月出生,住址:河北省保定市莲池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孙某春涉嫌私下接受客户委托买卖证券一案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孙某春进行了陈述和申辩。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孙某春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孙某春于2010年3月至2022年6月先后在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定七一中路营业部、华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定瑞祥大街营业部、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定分公司任职,在涉案期间是证券从业人员。2016年8月11日至2022年6月13日,孙某春接受客户刘迎环的委托,控制使用“刘小通”账户(资金账号19****83)买卖股票。期间,账户成交金额7587.76万元,累计亏损145.33万元。孙某春未获取违法所得。
上述违法事实,有劳动合同、解除劳动合同证明、合作协议、承诺书、证券账户资料、证券账户委托成交记录、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
孙某春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二百一十条所述违法行为。
孙某春在陈述申辩中提出:第一,本案处罚过重,不能对当事人的损失产生弥补;第二,其本人目前为失业状态,罚款加重了其经济负担。
经复核,我局认为:第一,行政处罚并非弥补当事人民事损失的措施;第二,在具体量罚时,已充分考虑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以及当事人生活状况等实际情况,量罚适当。综上,对当事人的申辩意见不予采纳。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二百一十条规定,我局决定:
对孙某春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3万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我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北监管局
2023年5月16日

关于对张俊采取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监管措施的决定〔2022〕6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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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22-06-08

处罚对象:

张俊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
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
〔2022〕62号
关于对张俊采取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监管措施的决定
张俊: 
    经查,你在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东莞长安证券营业部任职期间,在外兼职并与他人签订相关协议,约定由你管理账户并进行收益分成。上述行为违反《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廉洁从业规定》(证监会令第145号,以下简称《廉洁从业规定》)第十条、《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33号,经证监会令第166号修改)第十条的规定。按照《廉洁从业规定》第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
    认定张俊为不适当人选,自监管措施决定作出之日起2年内不得担任证券公司客户开发服务相关职务或者实际履行上述职务。
    如果对本监管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管措施不停止执行。
广东证监局
2022年5月26日
  抄送:证监会机构部,法律部。
  广东证监局办公室                   2022年5月27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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