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aguwang.cn-查股网.中国
查股网.CN

华神科技(000790)融资融券大宗交易查询

 
沪深个股板块DDE历史数据查询:    
 

◆融资融劵◆

截止日期 融资余额(万元) 融资买入额(万元) 融券余量(万股) 融劵余额(万元) 融券卖出量(万股)
2025-12-23 21804.37 932.55 0 0 0
2025-12-22 22062.05 1444.57 0 0 0
2025-12-19 21630.45 733.19 0 0 0
2025-12-18 21807.58 751.09 0 0 0
2025-12-17 21904.73 280.26 0 0 0
2025-12-16 22338.30 581.09 0 0 0
2025-12-15 22084.76 590.36 0 0 0
2025-12-12 22071.37 699.16 0 0 0
2025-12-11 21927.15 1111.48 0 0 0
2025-12-10 21772.03 673.62 0 0 0

◆战略配售可出借信息◆

交易日期 收盘价 涨跌幅 限售股

(万股)

非限售股

(万股)

可出借股份

(万股)

出借余量

(万股)

可出借容量上限(万股) 可出借股份占非限售股比例 出借余量占非限售股的比例

◆机构持仓统计◆

截止日期 序号 机构类型 持股家数 持股数量(万股) 占流通股(%)
2025-09-30 1 其他 1 11143.13 17.897
2 基金 2 736.16 1.182
2025-06-30 1 其他 2 11857.63 19.045
2 基金 21 789.23 1.268
2025-03-31 1 其他 2 12057.13 19.362
2 基金 1 318.79 0.512
2024-12-31 1 其他 4 12058.91 19.365
2 基金 22 486.21 0.781
2024-09-30 1 其他 2 12057.13 19.361
2 基金 1 307.00 0.493

说明:
1.数据来源于上市公司、证券投资基金和集合理财披露的投资股票明细表。
2.由于不同基金、上市公司报表公布时间各有不同,披露期间数据会有所变动。本公司力求但不保证数据的准确性。

◆机构持仓明细◆

序号 机构名称 机构类型 持股数量(万股) 持仓金额(万元) 占流通股(%)

说明:
1.数据来源于上市公司披露的十大流通股东表,证券投资基金和集合理财披露的投资股票明细表。
2.持股数量:是指机构持有的流通A股数量。
3.证券投资基金只在中报和年报披露所投资的全部股票,在一季报和三季报披露所投资的部分股票。
4.集合理财计划:只披露所投资的部分股票。
5.‘--’:表示无数据或者无法判断。

x

◆大宗交易◆

交易日期 价格(元) 当日收盘 溢价率 成交量(万股) 成交金额(万元)
20210816 5.33 5.52 -3.44 614.81 3276.94

买方: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东三环中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黄浦区中华路证券营业部

20210813 5.24 5.43 -3.50 615.00 3222.60

买方: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静安区万荣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黄浦区中华路证券营业部

20210812 5.42 5.62 -3.56 620.00 3360.40

买方: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黄浦区西藏中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黄浦区中华路证券营业部

20210513 7.12 7.27 -2.06 1232.00 8771.84

买方: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江场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黄浦区中华路证券营业部

20160901 12.72 14.16 -10.17 35.00 445.20

买方: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南京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南京路证券营业部

20160818 11.00 12.09 -9.02 29.70 326.70

买方: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

卖方: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南京路证券营业部

◆股票回购◆

◆违法违规◆

公告日期 2025-12-19 处罚类型 处罚决定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5〕23号
发文单位 广东证监局 来源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处罚对象 夏某秀
公告日期 2025-12-19 处罚类型 处罚决定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5〕18号
发文单位 广东证监局 来源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处罚对象 林某鹏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5〕23号

x

来源: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25-12-19

处罚对象:

夏某秀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5〕23号当事人:夏某秀,女,197X年1月出生,住址: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夏某秀内幕交易成都华神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神科技)股票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夏某秀未提出陈述、申辩,也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办理终结。经查明,夏某秀存在以下违法事实:一、内幕信息的形成与公开过程2022年下半年,华神科技实际控制人黄某良初步考虑对四川博浩达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四川博浩达)进行资本运作。2022年10月底,华神科技李某等人向黄某良汇报关于四川博浩达资本运作可选择独立IPO或由上市公司实施并购重组两种方案路径。2023年3月2日,黄某良拜访中国科学院天津工业生物技术研究所相关负责人,正式确定上市公司华神科技对四川博浩达实施并购重组。2023年3月20日,华神科技召集中介机构主要项目人员召开项目启动会。2023年3月20日至2023年6月4日,中介机构对四川博浩达开展尽调工作。2023年6月7日晚间,华神科技披露《关于筹划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事项的停牌公告》。10月20日,华神科技披露《成都华神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综上,华神科技拟通过发行股份购买四川博浩达100%股权的事项,属于《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的重大事件,公开前属于《证券法》第五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内幕信息。内幕信息敏感期为2023年3月2日至2023年6月7日。王某学、李某、刁某雷参与了上述拟收购事项,为内幕信息知情人,知悉时间不晚于2023年3月20日。二、夏某秀内幕交易“华神科技”夏某秀为华神科技下属制药厂常务副总经理,内幕信息敏感期内,与王某学、李某、刁某雷等人存在联络接触,自认听到华神科技即将收购四川博浩达的消息。其控制、使用“夏某秀”西南证券账户,于2023年6月7日合计买入“华神科技”60,000股,成交金额307,384元。其买入“华神科技”与内幕信息高度吻合,买入金额较历史交易明显放大,买入意向坚定,交易明显异常,且无正当理由或正当信息来源。经测算,该账户内幕信息敏感期内交易“华神科技”盈利10,804.19元。上述违法事实,有相关公司公告、情况说明、通话记录、相关人员询问笔录、银行及证券账户资料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夏某秀的上述行为违反《证券法》第五十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一款所述的内幕交易行为。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决定:没收夏某秀违法所得10,804.19元,并处以50万元罚款。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直接汇交国库。具体缴款方式见本处罚决定书所附说明。同时,须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我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申请可以通过邮政快递寄送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法治司),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广东证监局
2025年12月10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5〕18号

x

来源: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25-12-19

处罚对象:

林某鹏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2025〕18号
当事人:林某鹏,男,196X年8月出生,住址: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有关法律规定,我局对林某鹏内幕交易成都华神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神科技)股票等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应当事人的要求,我局于2025年10月10日召开听证会,听取了林某鹏及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本案现已调查、办理终结。
经查明,林某鹏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内幕信息的形成与公开过程
2022年下半年,华神科技实际控制人黄某良初步考虑对四川博浩达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四川博浩达)进行资本运作。
2022年10月底,华神科技李某等人向黄某良汇报关于四川博浩达资本运作可选择独立IPO或由上市公司实施并购重组两种方案路径。
2023年3月2日,黄某良拜访中国科学院天津工业生物技术研究所相关负责人,正式确定上市公司华神科技对四川博浩达实施并购重组。
2023年3月20日,华神科技召集中介机构主要项目人员召开项目启动会。2023年3月20日至2023年6月4日,中介机构对四川博浩达开展前期尽调工作。
2023年6月7日晚间,华神科技披露《关于筹划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事项的停牌公告》。10月20日,华神科技披露《成都华神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
综上,华神科技拟通过发行股份购买四川博浩达100%股权的事项,属于《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的重大事件。同时,上述事项可能对投资者判断产生重大影响,从而对以华神科技股票为标的的场外期权合约价格产生重大影响。因此,华神科技拟通过发行股份购买四川博浩达100%股权的事项,构成《证券法》第五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期货和衍生品法》(以下简称《期货和衍生品法》)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内幕信息。内幕信息敏感期为2023年3月2日至2023年6月7日。黄某良为内幕信息知情人,知悉时间为2023年3月2日。李某、刁某雷参与了上述拟收购事项,为内幕信息知情人,知悉时间不晚于2023年3月20日。
二、林某鹏内幕交易“华神科技”
林某鹏是华神科技股东,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其与黄某良、刁某雷、李某等人存在联络接触,其控制、使用“吴某容”国投证券信用账户、“李某宏”国信证券普通账户、国信证券信用账户买入“华神科技”3,474,000股,成交金额17,974,174.71元。其买入“华神科技”金额较历史交易明显放大,买入意向坚定,交易明显异常,且无正当理由或正当信息来源。经测算,上述账户内幕信息敏感期内交易“华神科技”盈利402,877.63元。三、林某鹏内幕交易华神科技股票场外期权合约林某鹏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与黄某良、刁某雷、李某等人存在联络接触,决策并通过第三方向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银河德睿资本管理有限公司合计买入三份以华神科技股票为标的的场外期权合约,名义本金共800万元,期权费用共401,600元。其买入期权合约的时间与买入上述“华神科技”的时间接近,交易明显异常,且无正当理由或正当信息来源。经测算,林某鹏交易上述合约亏损401,519.23元。上述违法事实,有相关公司公告、情况说明、通话记录、相关人员询问笔录、银行及证券账户资料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我局认为,林某鹏上述交易“华神科技”以及华神科技股票场外期权合约的行为分别违反《证券法》第五十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和《期货和衍生品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分别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一款和《期货和衍生品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所述的内幕交易行为。林某鹏及其代理人在申辩材料和听证过程中提出:其一,其作为熟悉华神科技的长期股东,认为本案内幕信息涉及的收购事项对投资者是利空信息,但其进行的是买入操作,足以证明其不知悉内幕信息。其二,内幕信息敏感期内,其与内幕信息知情人黄某良、李某和刁某雷的联络接触均在公开场合进行,不存在内幕信息的传递条件,不能适用内幕交易推定原则。其三,其买入“华神科技”并非依据内幕信息,其对该股票的长期持有和关注是交易决策的重要依据,参加2023年5月23日华神科技召开的股东大会,了解公司投资价值是其决定买入“华神科技”的重要原因。案涉买入行为根据该股票的交易量和交易价格变化作出,与内幕信息无关。其四,相关账户决定买入、交易金额大小由他人实际决策,其交易行为系代为操作证券账户,账户盈亏与其无关;短时间内大笔买入“华神科技”符合其交易习惯,买入行为正当合理,不具有异常性。而且,结合其多年来乐善好施、参加公益捐款的情况,其没有通过内幕交易获利的动机和必要。综上,林某鹏请求不予处罚。经复核,我局认为,第一,从本案内幕信息的形成过程以及从华神科技股票价格实际变化来看,案涉内幕信息属于利好型内幕信息。第二,在案多人询问笔录、交易设备MAC地址和手机号等记录足以证明涉案期间林某鹏实际决策“吴某容”国投证券信用账户、“李某宏”国信证券普通账户、国信证券信用账户买入“华神科技”。第三,在案证据证明,林某鹏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与黄某良、刁某雷、李某等内幕信息知情人存在电话、现场等多次联络接触,案涉证券账户交易“华神科技”存在高杠杆买入、买入意向坚决、买入金额明显放大等情况,其买入“华神科技”时点与黄某良、刁某雷、李某等人的联络、接触时点高度吻合,相关交易行为明显异常,认定林某鹏相关行为构成内幕交易并无不当。第四,林某鹏提出的长期关注“华神科技”、根据股票交易量和交易价格等买入理由不足以构成对交易异常行为的合理解释,其提出的参加公益、盈亏归属等不影响对其构成内幕交易行为的认定。综上,我局对林某鹏的陈述申辩意见不予采纳。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我局决定:一、对林某鹏内幕交易“华神科技”的行为,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林某鹏依法处理非法持有的证券,没收林某鹏违法所得402,877.63元,并处以160万元罚款。二、对林某鹏内幕交易华神科技股票场外期权合约的行为,依据《期货和衍生品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对林某鹏处以50万元罚款。综合上述二项行政处罚意见,我局决定,责令林某鹏依法处理非法持有的证券,没收违法所得402,877.63元,并处以210万元罚款。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直接汇交国库。具体缴款方式见本处罚决定书所附说明。同时,须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我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申请可以通过邮政快递寄送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法治司),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广东证监局2025年11月13日
有问题请联系 767871486@gmail.com 商务合作广告联系 QQ:767871486
查股网以"免费 简单 客观 实用"为原则,致力于为广大股民提供最有价值和实用的股票数据作参考!
Copyright 2007-2025
www.chaguwang.cn 查股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