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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华闻(000793)融资融券大宗交易查询

 
沪深个股板块DDE历史数据查询:    
 

◆融资融劵◆

截止日期 融资余额(万元) 融资买入额(万元) 融券余量(万股) 融劵余额(万元) 融券卖出量(万股)
2025-03-18 0 0 0 0 0
2025-03-17 18882.37 0 14.32 40.96 0
2025-03-14 18938.92 215.85 14.32 40.96 0
2025-03-13 18869.03 217.00 14.32 40.81 0
2025-03-12 18901.51 461.01 14.32 41.81 0
2025-03-11 18809.15 221.50 14.32 42.39 0
2025-03-10 18800.58 573.46 14.32 41.96 0
2025-03-07 18859.00 188.51 14.32 41.10 0
2025-03-06 19188.68 365.41 14.32 42.24 0
2025-03-05 19514.74 380.75 14.32 42.10 0

◆战略配售可出借信息◆

交易日期 收盘价 涨跌幅 限售股

(万股)

非限售股

(万股)

可出借股份

(万股)

出借余量

(万股)

可出借容量上限(万股) 可出借股份占非限售股比例 出借余量占非限售股的比例

◆机构持仓统计◆

截止日期 序号 机构类型 持股家数 持股数量(万股) 占流通股(%)
2025-09-30 1 其他 7 54764.63 27.927
2025-06-30 1 其他 7 54764.63 27.927
2025-03-31 1 其他 7 54764.63 27.927
2024-12-31 1 其他 7 54764.63 27.927
2 基金 6 138.11 0.070
2024-09-30 1 其他 10 59444.97 30.313

说明:
1.数据来源于上市公司、证券投资基金和集合理财披露的投资股票明细表。
2.由于不同基金、上市公司报表公布时间各有不同,披露期间数据会有所变动。本公司力求但不保证数据的准确性。

◆机构持仓明细◆

序号 机构名称 机构类型 持股数量(万股) 持仓金额(万元) 占流通股(%)

说明:
1.数据来源于上市公司披露的十大流通股东表,证券投资基金和集合理财披露的投资股票明细表。
2.持股数量:是指机构持有的流通A股数量。
3.证券投资基金只在中报和年报披露所投资的全部股票,在一季报和三季报披露所投资的部分股票。
4.集合理财计划:只披露所投资的部分股票。
5.‘--’:表示无数据或者无法判断。

x

◆大宗交易◆

交易日期 价格(元) 当日收盘 溢价率 成交量(万股) 成交金额(万元)
20251017 2.88 3.03 -4.95 31.77 91.50

买方: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长沙芙蓉中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长沙芙蓉中路证券营业部

20251015 3.14 2.89 8.65 31.77 99.76

买方: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长沙芙蓉中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长沙芙蓉中路证券营业部

20250225 2.92 2.89 1.04 86.17 251.61

买方: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海口国贸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海口龙昆南路证券营业部

20240403 1.83 1.62 12.96 236.62 433.01

买方: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马鞍山佳山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亚运村证券营业部

20200506 2.70 3.02 -10.60 94.00 253.80

买方: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厦禾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广州远景路证券营业部

20180928 3.55 3.52 0.85 559.49 1986.19

买方: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黄浦区湖滨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机构专用

◆股票回购◆

◆违法违规◆

公告日期 2025-12-04 处罚类型 通报批评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关于对北京郎鉴企业管理咨询中心(普通合伙)及签字注册会计师傅伟兵、钟顺宁、申利超、沈秀云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
发文单位 深圳证券交易所 来源 深圳交易所
处罚对象 傅伟兵,沈秀云,申利超,钟顺宁,北京郎鉴企业管理咨询中心(普通合伙)
公告日期 2025-06-25 处罚类型 处罚决定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海南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北京郎鉴企业管理咨询中心(普通合伙)及其责任人员)
发文单位 海南证监局 来源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处罚对象 傅伟兵,沈秀云,申利超,钟顺宁,北京郎鉴企业管理咨询中心(普通合伙)
公告日期 2025-04-24 处罚类型 处罚决定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海南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华闻传媒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其责任人员)
发文单位 海南证监局 来源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处罚对象 张小勇,汪方怀,汪波,金日,华闻传媒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公告日期 2025-04-23 处罚类型 处罚决定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ST华闻:关于公司及相关人员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海南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发文单位 海南证监局 来源 证券时报
处罚对象 张小勇,汪方怀,汪波,金日,华闻传媒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公告日期 2025-03-17 处罚类型 处罚决定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华闻集团:关于公司及相关人员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海南监管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发文单位 海南证监局 来源 证券时报
处罚对象 张小勇,汪方怀,汪波,金日,华闻传媒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对北京郎鉴企业管理咨询中心(普通合伙)及签字注册会计师傅伟兵、钟顺宁、申利超、沈秀云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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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深圳交易所2025-12-04

处罚对象:

傅伟兵,沈秀云,申利超,钟顺宁,北京郎鉴企业管理咨询中心(普通合伙)

深圳证券交易所文件
深证上〔2025〕1356 号
关于对北京郎鉴企业管理咨询中心(普通合伙)
及签字注册会计师傅伟兵、钟顺宁、申利超、
沈秀云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
当事人:
北京郎鉴企业管理咨询中心(普通合伙),华闻传媒投资集
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2022 年年度财务报表审计机构,住所:
北京市丰台区;
傅伟兵,华闻传媒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年度审计报
告签字注册会计师;
钟顺宁,华闻传媒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年度审计报
告签字注册会计师;
第1页
申利超,华闻传媒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年度审计报
告签字注册会计师;
沈秀云,华闻传媒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年度审计报
告签字注册会计师。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海南监管局(以下简称海南证
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5〕3 号)查明的事实,北京
郎鉴企业管理咨询中心(普通合伙)(案涉期间名为亚太(集团)
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亚太所)、傅伟兵、
钟顺宁、申利超、沈秀云在华闻传媒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华闻集团)2021 年、2022 年年度财务报表审计业务中,存
在以下违规行为:
一、亚太所出具的华闻集团 2021 年年度审计报告、2022 年
年度审计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经查明,华闻集团采用总额法确认子公司天津掌视广通信息
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掌视广通)、北京国广光荣广告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国广光荣)开展的互联网广告代充值业务(以下简
称代充值业务)收入,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 14 号——收入》
(财会〔2017〕22 号)第三十四条有关规定,造成虚增营业收入、
营业成本,进而导致华闻集团披露的 2021 年年度报告、2022 年
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亚太所为华闻集团 2021 年、2022 年年度财务报表提供审计
服务,均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傅伟兵、钟顺宁为
第2页
云为华闻集团 2022 年年度审计报告的签字注册会计师。
二、亚太所在 2021 年年度财务报表审计过程中未勤勉尽责
(一)风险评估不到位,未准确了解子公司经营活动,未根据
互联网广告业务特征有针对性地制定风险应对措施
1.风险评估过程中未准确了解国广光荣经营活动。亚太所在
总体审计策略及审计计划中将国广光荣的业务内容表述为广播广
告业务。而审计底稿显示,国广光荣 2021 年主要业务收入来自于
互联网广告业务,占国广光荣当期收入的 82.34%,亚太所在风险
评估过程中未能准确了解国广光荣经营活动。
2.风险评估不到位,未根据互联网广告业务特征有针对性地
制定风险应对措施。亚太所虽将营业收入识别为重大错报风险及
关键审计事项,但未针对华闻集团不同类型的收入特点评估可能
产生错报的情形。掌视广通、国广光荣的互联网广告业务收入占
华闻集团当期收入比例分别为 32.03%、8.21%,亚太所未结合上
述风险评估情况及互联网广告业务特征制定具有针对性的应对审
计程序。
(二)内部控制测试存在缺陷
亚太所在华闻集团具体审计计划中,明确掌视广通为内部控
制测试选择的样本,但审计底稿未见亚太所针对掌视广通开展相
关内部控制测试程序的证据。
(三)未对异常情形保持合理怀疑,未恰当评价代充值业务收
入确认会计政策的合理性,未识别出代充值业务收入采用总额法
第3页
确认存在错报
在执行掌视广通互联网广告业务收入核查程序时,亚太所发
现掌视广通的部分互联网广告业务存在毛利率较低、未提供广告
优化服务、相关账户无法登录进行查看、部分结算单无法后台导
出对应的消耗数据等异常情形。在复核人员提出流量营销业务(即
互联网广告业务)采用总额法是否恰当的情况下,亚太所以掌视
广通情况说明、销售合同条款以及部分互联网广告非代充值业务
存在对广告内容进行加工等为由,认为掌视广通所有互联网广告
业务采用总额法确认收入恰当,而未对掌视广通在部分互联网广
告业务(即代充值业务)中实质上仅提供代理充值服务、与销售
合同条款中约定内容不同等异常情形予以充分关注,未根据掌视
广通在交易中是否提供信息推广、广告发布服务或是否控制广告
发布账户进行判断和分析,未采取进一步审计程序核实掌视广通
在代充值业务中属于主要责任人还是代理人,导致未识别出代充
值业务收入采用总额法确认存在错报。
在执行国广光荣互联网广告业务收入核查程序时,亚太所未
对国广光荣业务部门员工人数较少且采取外包形式销售互联网广
告业务的模式保持合理怀疑。在复核人员提出流量营销业务(即
互联网广告业务)采用总额法是否恰当的情况下,亚太所仅根据
国广光荣销售合同条款与掌视广通类似,即认为国广光荣代充值
业务收入采用总额法确认恰当,而未根据国广光荣在交易中是否
提供信息推广、广告发布服务或是否控制广告发布账户进行判断
和分析,未采取进一步审计程序核实国广光荣在代充值业务中属
第4页
于主要责任人还是代理人,导致未识别出代充值业务收入采用总
额法确认存在错报。
亚太所未保持应有的执业审慎和职业怀疑态度,未恰当评价
掌视广通、国广光荣代充值业务收入确认会计政策的合理性,且
底稿中未见关于代充值业务收入确认会计政策的分析及采取其他
适当的审计程序。
(四)互联网广告业务收入实质性程序存在缺陷,未获取充分、
适当的审计证据
在执行掌视广通、国广光荣互联网广告业务收入核查程序时,
获取了与客户签订的合同,合同约定每次信息推广前,双方以盖
章的《信息服务执行单》等或邮件确认具体投放事项等信息。亚
太所在审计过程中未关注《信息服务执行单》等或双方邮件中的
具体投放事项,底稿中未见查看互联网广告业务所涉及平台及账
户的有关记录,未见对平台账户控制情况、广告优化情况、投放
效果等开展细节测试,未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
三、亚太所在 2022 年年度财务报表审计过程中未勤勉尽责
(一)风险评估不到位,未准确了解子公司经营活动,未根据
互联网广告业务特征有针对性地制定风险应对措施
1.风险评估过程中未准确了解国广光荣经营活动。亚太所在
总体审计策略及审计计划中将国广光荣的业务内容表述为广播广
告业务。而审计底稿显示,国广光荣 2022 年主要业务收入来自于
互联网广告业务,占国广光荣当期收入的 96.12%,亚太所在风险
评估过程中未能准确了解国广光荣经营活动。
第5页
2.风险评估不到位,未根据互联网广告业务特征有针对性地
制定风险应对措施。亚太所虽将营业收入识别为重大错报风险及
关键审计事项,但未针对华闻集团不同类型的收入特点评估可能
产生错报的情形。掌视广通、国广光荣的互联网广告业务收入占
华闻集团当期收入比例分别为 38.69%、17.27%,亚太所未结合上
述风险评估情况及互联网广告业务特征制定具有针对性的应对审
计程序。
(二)内部控制测试程序存在缺陷,内部控制测试执行不到位,
未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
1.内部控制测试程序存在缺陷,未对互联网广告业务重要环
节进行测试。掌视广通互联网广告业务的流程包括销售开户、账
户充值、广告优化、广告投放等流程,但掌视广通的“销售与收
款循环”内部控制测试过程仅针对订单/合同审批、销售开户等环
节,未对业务流程中账户充值、广告优化、广告投放等重要环节
设计相关控制目标及执行穿行测试,内部控制测试程序存在缺陷。
国广光荣内部控制测试过程中,未对业务流程中销售开户、账户
充值、广告优化、广告投放等重要环节设计相关控制目标及执行
穿行测试,内部控制测试程序存在缺陷。
2.内部控制测试执行不到位,未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
在国广光荣“销售与收款循环”内部控制测试过程中,未对“销
售管理及收入确认”环节中关于“提供服务:各销售人员或提供
服务的人员应对相关客户或分管订单的服务确认记录的回收负责,
对必要、关键的沟通邮件、信件、会议记录等进行归档”的控制
第6页
措施进行测试,内部控制测试执行不到位;未对“销售管理及收
入确认”环节中关于“公司应根据会计准则,结合业务性质,明
确各类业务的收入确认方式,包括收入确认时点、服务完工进度
的计算等”的控制措施进行测试,未结合互联网广告业务性质对
账户充值、广告优化、广告投放情况进行测试,所得出的“控制
达标”的控制结论缺乏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支撑。
(三)未恰当评价代充值业务收入确认会计政策的合理性,未
识别出代充值业务收入采用总额法确认存在错报
在执行掌视广通、国广光荣互联网广告业务收入核查程序时,
亚太所虽然针对互联网广告业务收入确认的会计政策进行了分析,
但在审计过程中未对国广光荣采取外包形式销售互联网广告业务
的模式保持合理怀疑,未审慎查验掌视广通、国广光荣在交易中
是否提供广告制作、优化或投放服务。在复核人员提出关于掌视
广通、国广光荣收入确认方法的关注事项后,仍未对广告优化情
况、投放效果以及是否控制相关账户等进行核查,未根据掌视广
通、国广光荣在交易中是否提供信息推广、广告发布服务或是否
控制广告发布账户进行判断和分析,未能识别掌视广通、国广光
荣互联网广告业务中存在仅代充值业务,导致对掌视广通、国广
光荣在代充值业务中属于主要责任人还是代理人身份判断错误。
亚太所未保持应有的执业审慎和职业怀疑态度,未恰当评价
掌视广通、国广光荣代充值业务收入确认会计政策的合理性且未
将关于国广光荣代充值业务收入确认的会计政策分析放入审计底
稿。
第7页
(四)互联网广告业务收入实质性程序执行不到位,未获取充
分、适当的审计证据,在实质性程序执行过程中未对异常情形保
持合理怀疑
1.实质性程序执行不到位,未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
在执行掌视广通、国广光荣互联网广告业务收入核查程序时,获
取了与客户签订的合同,合同约定每次信息推广前,双方以盖章
的《信息服务执行单》等或邮件确认具体投放事项等信息。亚太
所在审计过程中未关注《信息服务执行单》等或双方邮件中的具
体投放事项,未对互联网广告业务的广告优化情况、投放效果等
开展细节测试,未实施适当的审计程序以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
证据。此外,在执行国广光荣互联网广告业务收入核查程序时,
亚太所未查看互联网广告业务所涉及的平台及账户。
2.在实质性程序执行过程中未对异常情形保持合理怀疑。在
执行掌视广通互联网广告业务收入核查程序时,获取部分代充值
业务所涉账户实际消耗数据的支持证据为第三方提供的消耗截图,
与非代充值账户直接登录平台或账户导出的形式不同,掌视广通
无法登录相关账户进行查看、导出等操作,亚太所未对上述异常
情形保持合理怀疑。
亚太所在华闻集团 2021 年、2022 年年度财务报表审计过程
中未勤勉尽责,出具的审计报告存在虚假记载。傅伟兵、钟顺宁
作为 2021 年年度审计报告签字注册会计师,申利超、沈秀云作为
2022 年年度审计报告签字注册会计师,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亚太所的上述行为违反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 年修订)》
第8页
第 1.4 条、第 12.1.2 条、第 12.1.4 条、第 12.3.3 条的规定,
傅伟兵、钟顺宁的上述相关行为违反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
年修订)》第 1.4 条、第 12.1.2 条、第 12.3.3 条的规定,申利
超、沈秀云的上述相关行为违反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 年修
订)》第 1.4 条、第 12.1.2 条、第 12.3.3 条的规定。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依据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
年修订)》第 13.2.3 条,《股票上市规则(2023 年修订)》第
13.2.3 条的规定,经本所自律监管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通过,本
所作出如下处分决定:
一、对北京郎鉴企业管理咨询中心(普通合伙)给予通报批
评的处分;
二、对傅伟兵、钟顺宁、申利超、沈秀云给予通报批评的处
分。
对于亚太所、傅伟兵、钟顺宁、申利超、沈秀云的上述违规
行为和本所给予的处分,本所将记入诚信档案。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25 年 12 月 4 日
第9页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海南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北京郎鉴企业管理咨询中心(普通合伙)及其责任人员)

x

来源: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25-06-25

处罚对象:

傅伟兵,沈秀云,申利超,钟顺宁,北京郎鉴企业管理咨询中心(普通合伙)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海南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北京郎鉴企业管理咨询中心(普通合伙)及其责任人员)              
                  
  
当事人:
北京郎鉴企业管理咨询中心(普通合伙)〔案涉期间名为亚太(集团)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亚太所〕,系华闻传媒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闻集团)
2021
年、
2022
年年度财务报表审计机构,住所:北京市丰台区。
  
傅伟兵,男,
1972
年
2
月出生,系华闻集团
2021
年年度审计报告签字注册会计师,住址:
广东省
深圳市宝安区。
  
钟顺宁,男,
1980
年
10
月出生,系华闻集团
2021
年年度审计报告签字注册会计师,住址:广西省南宁市青秀区。
  
申利超,女,
1979
年
9
月出生,系华闻集团
2022
年年度审计报告签字注册会计师,住址:北京市朝阳区。
  
沈秀云,女,
1981
年
5
月出生,系华闻集团
2022
年年度审计报告签字注册会计师,住址:北京市朝阳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
局
对亚太所
对
华闻集团年报审计执业未勤勉尽责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办理终结。
  
经查明,
亚太所
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亚太所出具的华闻集团2021年年度审计报告、2022年年度审计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经我局另案查明(海南证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2025
〕
1
号),华闻集团采用总额法确认子公司天津掌视广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掌视广通)、北京国广光荣广告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广光荣)开展的互联网广告代充值业务(以下简称代充值业务)收入,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
14
号
——
收入》(财会〔
2017
〕
22
号)第三十四条有关规定,造成虚增营业收入、营业成本,进而导致华闻集团披露的
2021
年年度报告、
2022
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其中,华闻集团
2021
年年度报告虚增营业收入
183,188,923.48
元,虚增营业成本
183,188,923.48
元;
2022
年年度报告虚增营业收入
179,340,616.25
元,虚增营业成本
179,340,616.25
元。华闻集团
2021
年年度报告、
2022
年年度报告虚增营业收入金额分别占当期披露营业收入的
18.15%
、
23.62%
。
  
亚太所为华闻集团
2021
年、
2022
年年度
财务报表
提供审计服务,均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该两
年度每年审计业务收入
1,462,264.12
元(不含税),合计
2,924,528.24
元(不含税)。
傅伟兵、钟顺宁为华闻集团
2021
年年度审计报告的签字注册会计师。申利超、沈秀云为华闻集团
2022
年年度审计报告的签字注册会计师。
  
二、亚太所在2021年年度财务报表审计过程中未勤勉尽责
  
(一)风险评估不到位,未准确了解
子公司
经营活动,未根据互联网广告业务特征有针对性地制定风险应对措施
  
1.
风险评估过程中未准确了解国广光荣经营活动。亚太所在总体审计策略及审计计划中将国广光荣的业务内容表述为广播广告业务。而审计底稿显示,国广光荣
2021
年主要业务收入来自于互联网广告业务,占国广光荣当期收入的
82.34%
,亚太所在风险评估过程中未能准确了解国广光荣经营活动。
  
2.
风险评估不到位,未根据互联网广告业务特征有针对性地制定风险应对措施。亚太所虽将营业收入识别为重大错报风险及关键审计事项,但未针对华闻集团不同类型的收入特点评估可能产生错报的情形。掌视广通、国广光荣的互联网广告业务收入占华闻集团当期收入比例分别为
32.03%
、
8.21%
,亚太所未结合上述风险评估情况及互联网广告业务特征制定具有针对性的应对审计程序。
  
上述情形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
1211
号
——
通过了解被审计单位及其环境识别和评估重大错报风险》(
2019
年
2
月修订)第十四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
1301
号
——
审计证据》(
2016
年
12
月修订)第十条的规定。
  
(二)
内部控制测试存在缺陷
  
亚太所在华闻集团具体审计计划中,明确掌视广通为内部控制测试选择的样本,但审计底稿未见亚太所针对掌视广通开展相关内部控制测试程序的证据。
  
上述情形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
1131
号
——
审计工作底稿》(
2022
年
1
月修订)第十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
1211
号
——
通过了解被审计单位及其环境识别和评估重大错报风险》(
2019
年
2
月修订)第十五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
1231
号
——
针对评估的重大错报风险采取的应对措施》(
2019
年
2
月修订)第八条的规定。
  
(三)未对异常情形保持合理怀疑,未恰当评价代充值业务收入确认会计政策的合理性,未识别出代充值业务收入采用总额法确认存在错报
  
在执行掌视广通互联网广告业务收入核查程序时,亚太所发现掌视广通的部分互联网广告业务存在毛利率较低、未提供广告优化服务、相关账户无法登录进行查看、部分结算单无法后台导出对应的消耗数据等异常情形。在复核人员提出流量营销业务(即互联网广告业务)采用总额法是否恰当的情况下,亚太所以掌视广通情况说明、销售合同条款以及部分互联网广告非代充值业务存在对广告内容进行加工等为由,认为掌视广通
所有互联网广告业务
采用总额法确认收入恰当,而未对掌视广通在部分互联网广告业务(即代充值业务)中实质上仅提供代理充值服务、与销售合同条款中约定内容不同等异常情形予以充分关注,未根据掌视广通在交易中是否提供信息推广、广告发布服务或是否控制广告发布账户进行判断和分析,未采取进一步审计程序核实掌视广通在代充值业务中
属于
主要责任人还是代理人,导致未识别出代充值业务收入采用总额法确认存在错报。
  
在执行国广光荣互联网广告业务收入核查程序时,亚太所未对国广光荣业务部门员工人数较少且采取外包形式销售互联网广告业务的模式保持合理怀疑。在复核人员提出流量营销业务(即互联网广告业务)采用总额法是否恰当的情况下,亚太所仅根据国广光荣销售合同条款与掌视广通类似,即认为国广光荣代充值业务收入采用总额法确认恰当,而未根据国广光荣在交易中是否提供信息推广、广告发布服务或是否控制广告发布账户进行判断和分析,未采取进一步审计程序核实国广光荣在代充值业务中
属于
主要责任人还是代理人,导致未识别出代充值业务收入采用总额法确认存在错报。
  
亚太所未保持应有的执业审慎和职业怀疑态度,未恰当评价掌视广通、国广光荣代充值业务收入确认会计政策的合理性,且底稿中未见关于代充值业务收入确认会计政策的分析及采取其他适当的审计程序。
  
上述情形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鉴证业务基本准则》(
2022
年
1
月修订)第二十八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
1101
号
——
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
2022
年
1
月修订)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八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
1131
号
——
审计工作底稿》(
2022
年
1
月修订)第十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
1301
号
——
审计证据》(
2016
年
12
月修订)第十条、第十一条的规定。
  
(四)互联网广告业务收入实质性程序存在缺陷,未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
  
在执行掌视广通、国广光荣互联网广告业务收入核查程序时,获取了与客户签订的合同,合同约定每次信息推广前,双方以盖章的《信息服务执行单》等或邮件确认具体投放事项等信息。亚太所在审计过程中未关注《信息服务执行单》等或双方邮件中的具体投放事项,底稿中未见查看互联网广告业务所涉及平台及账户的有关记录,未见对平台账户控制情况、广告优化情况、投放效果等开展细节测试,未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
  
上述情形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
1231
号
——
针对评估的重大错报风险采取的应对措施》(
2019
年
2
月修订)第二十六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
1301
号
——
审计证据》(
2016
年
12
月修订)第十条的规定。
  
三、亚太所在2022年年度财务报表审计过程中未勤勉尽责
  
(一)风险评估不到位,未准确了解子公司经营活动,未根据互联网广告业务特征有针对性地制定风险应对措施
  
1.
风险评估过程中未准确了解国广光荣经营活动。亚太所在总体审计策略及审计计划中将国广光荣的业务内容表述为广播广告业务。而审计底稿显示,国广光荣
2022
年主要业务收入来自于互联网广告业务,占国广光荣当期收入的
96.12%
,亚太所在风险评估过程中未能准确了解国广光荣经营活动。
  
2.
风险评估不到位,未根据互联网广告业务特征有针对性地制定风险应对措施。亚太所虽将营业收入识别为重大错报风险及关键审计事项,但未针对华闻集团不同类型的收入特点评估可能产生错报的情形。掌视广通、国广光荣的互联网广告业务收入占华闻集团当期收入比例分别为
38.69%
、
17.27%
,亚太所未结合上述风险评估情况及互联网广告业务特征制定具有针对性的应对审计程序。
  
上述情形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
1211
号
——
通过了解被审计单位及其环境识别和评估重大错报风险》(
2019
年
2
月修订)第十四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
1301
号
——
审计证据》(
2016
年
12
月修订)第十条的规定。
  
(二)内部控制测试程序存在缺陷,内部控制测试执行不到位,未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
  
1.
内部控制测试程序存在缺陷,未对互联网广告业务重要环节进行测试。掌视广通互联网广告业务的流程包括销售开户、账户充值、广告优化、广告投放等流程,但掌视广通的
“
销售与收款循环
”
内部控制测试过程仅针对订单
/
合同审批、销售开户等环节,未对业务流程中账户充值、广告优化、广告投放等重要环节设计相关控制目标及执行穿行测试,内部控制测试程序存在缺陷。国广光荣内部控制测试过程中,未对业务流程中销售开户、账户充值、广告优化、广告投放等重要环节设计相关控制目标及执行穿行测试,内部控制测试程序存在缺陷。
  
2.
内部控制测试执行不到位,未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在国广光荣
“
销售与收款循环
”
内部控制测试过程中,未对
“
销售管理及收入确认
”
环节中关于
“
提供服务:各销售人员或提供服务的人员应对相关客户或分管订单的服务确认记录的回收负责,对必要、关键的沟通邮件、信件、会议记录等进行归档
”
的控制措施进行测试,内部控制测试执行不到位;未对
“
销售管理及收入确认
”
环节中关于
“
公司应根据会计准则,结合业务性质,明确各类业务的收入确认方式,包括收入确认时点、服务完工进度的计算等
”
的控制措施进行测试,未结合互联网广告业务性质对账户充值、广告优化、广告投放情况进行测试,所得出的
“
控制达标
”
的控制结论缺乏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支撑。
  
上述情形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
1211
号
——
通过了解被审计单位及其环境识别和评估重大错报风险》(
2019
年
2
月修订)第十五条、第二十一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
1231
号
——
针对评估的重大错报风险采取的应对措施》(
2019
年
2
月修订)第八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
1301
号
——
审计证据》(
2016
年
12
月修订)第十条的规定。
  
(三)未恰当评价代充值业务收入确认会计政策的合理性,未识别出代充值业务收入采用总额法确认存在错报
  
在执行掌视广通、国广光荣互联网广告业务收入核查程序时,亚太所虽然针对互联网广告业务收入确认的会计政策进行了分析,但在审计过程中未对国广光荣采取外包形式销售互联网广告业务的模式保持合理怀疑,未审慎查验掌视广通、国广光荣在交易中是否提供广告制作、优化或投放服务。在复核人员提出关于掌视广通、国广光荣收入确认方法的关注事项后,仍未对广告优化情况、投放效果以及是否控制相关账户等进行核查,未根据掌视广通、国广光荣在交易中是否提供信息推广、广告发布服务或是否控制广告发布账户进行判断和分析,未能识别掌视广通、国广光荣互联网广告业务中存在仅代充值业务,导致对掌视广通、国广光荣在代充值业务中
属于
主要责任人还是代理人
身份
判断错误。
  
亚太所未保持应有的执业审慎和职业怀疑态度,未恰当评价掌视广通、国广光荣代充值业务收入确认会计政策的合理性且未将关于国广光荣代充值业务收入确认的会计政策分析放入审计底稿。
  
上述情形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鉴证业务基本准则》(
2022
年
1
月修订)第二十八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
1101
号
——
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
2022
年
1
月修订)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八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
1131
号
——
审计工作底稿》(
2022
年
1
月修订)第十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
1301
号
——
审计证据》(
2016
年
12
月修订)第十条的规定。
  
(四)互联网广告业务收入实质性程序执行不到位,未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在实质性程序执行过程中未对异常情形保持合理怀疑
  
1.
实质性程序执行不到位,未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在执行掌视广通、国广光荣互联网广告业务收入核查程序时,获取了与客户签订的合同,合同约定每次信息推广前,双方以盖章的《信息服务执行单》等或邮件确认具体投放事项等信息。亚太所在审计过程中未关注《信息服务执行单》等或双方邮件中的具体投放事项,未对互联网广告业务的广告优化情况、投放效果等开展细节测试,未实施适当的审计程序以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此外,在执行国广光荣互联网广告业务收入核查程序时,亚太所未查看互联网广告业务所涉及的平台及账户。
  
2.
在实质性程序执行过程中未对异常情形保持合理怀疑。在执行掌视广通互联网广告业务收入核查程序时,获取部分代充值业务所涉账户实际消耗数据的支持证据为第三方提供的消耗截图,与非代充值账户直接登录平台或账户导出的形式不同,掌视广通无法登录相关账户进行查看、导出等操作,亚太所未对上述异常情形保持合理怀疑。
  
上述情形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鉴证业务基本准则》(
2022
年
1
月修订)第二十八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
1101
号
——
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
2022
年
1
月修订)第二十八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
1231
号
——
针对评估的重大错报风险采取的应对措施》(
2019
年
2
月修订)第二十六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
1301
号
——
审计证据》(
2016
年
12
月修订)第十条、第十一条的规定。
  
上述违法事实,有审计报告、审计工作底稿、审计业务约定书、审计收费发票、相关人员询问笔录、情况说明等证据证明
,
足以认定。
  
亚太所在华闻集团
2021
年、
2022
年年度财务报表审计过程中未勤勉尽责,出具的审计报告存在虚假记载,违反
了
《证券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第三款所述违法行为。对亚太所的违法行为,在相关年度审计报告上签字的注册会计师傅伟兵、钟顺宁、申利超、沈秀云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我局决定:
  
一、对北京郎鉴企业管理咨询中心(普通合伙)
责令改正
,没收业务收入
2,924,528.24
元,并处以
2,924,528.24
元罚款;
  
二、对傅伟兵、钟顺宁、申利超、沈秀云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
20
万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将罚没款直接汇交国库。具体缴款方式见本处罚决定书所附说明。同时,须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委员会办公室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申请可以通过邮政快递寄送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法治司),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海南证监局
  
202
5
年
6
月
20
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海南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华闻传媒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其责任人员)

x

来源: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25-04-24

处罚对象:

张小勇,汪方怀,汪波,金日,华闻传媒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海南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华闻传媒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其责任人员)              
                  
当事人:华闻传媒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闻集团),住所: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
  
汪方怀,男,1963年10月出生,时任华闻集团董事长、总裁,住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
  
金日,男,1971年8月出生,时任华闻集团副总裁、董事会秘书、董事、总裁,住址: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
  
张小勇,男,1971年8月出生,时任华闻集团副总裁、北京国广光荣广告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广光荣)董事长,住址:北京市朝阳区。
  
汪波,男,1978年7月出生,时任华闻集团财务总监,住址:海南省海口市琼山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华闻集团信息披露违法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办理终结。
  
经查明,华闻集团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华闻集团采用总额法确认子公司国广光荣、天津掌视广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开展的互联网广告代充值业务收入,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财会〔2017〕22号)第三十四条有关规定,造成虚增营业收入、营业成本,进而导致华闻集团披露的2021年年度报告、2022年半年度报告、2022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其中,华闻集团2021年年度报告虚增营业收入183,188,923.48元,虚增营业成本183,188,923.48元;2022年半年度报告虚增营业收入59,736,067.20元,虚增营业成本59,736,067.20元;2022年年度报告虚增营业收入179,340,616.25元,虚增营业成本179,340,616.25元。华闻集团2021年年度报告、2022年半年度报告、2022年年度报告虚增营业收入金额分别占当期披露营业收入的18.15%、15.86%、23.62%。
  
2024年4月30日,华闻集团发布《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的公告》,更正了相关会计差错事项。
  
上述违法事实,有华闻集团相关公告、情况说明、会计凭证、相关合同、相关人员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华闻集团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违法行为。
  
华闻集团时任董事长、总裁汪方怀(对华闻集团负有全面管理的责任),时任副总裁、董事会秘书、董事、总裁金日(分管运营管理部负责子公司管理,且担任总裁期间全面负责华闻集团日常经营管理),时任副总裁、国广光荣董事长张小勇(全面负责国广光荣的日常经营),未勤勉尽责,未审慎关注互联网广告代充值业务会计处理的准确性,签字保证华闻集团2021年年度报告、2022年半年度报告、2022年年度报告真实、准确、完整,违反了《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是华闻集团2021年年度报告、2022年半年度报告、2022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时任财务总监汪波(分管财务部,全面负责华闻集团财务工作),未勤勉尽责,未审慎关注互联网广告代充值业务会计处理的准确性,签字保证华闻集团2022年年度报告真实、准确、完整,违反了《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是华闻集团2022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我局决定:
  
一、对华闻传媒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给予警告,并处以250万元罚款。
  
二、对汪方怀给予警告,并处以120万元罚款。
  
三、对金日给予警告,并处以100万元罚款。
  
四、对张小勇给予警告,并处以100万元罚款。
  
五、对汪波给予警告,并处以50万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直接汇交国库。具体缴款方式见本处罚决定书所附说明。同时,须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委员会办公室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申请可以通过邮政快递寄送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法治司),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海南证监局
  
202
5
年
4
月
18
日

ST华闻:关于公司及相关人员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海南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x

来源:证券时报2025-04-23

处罚对象:

张小勇,汪方怀,汪波,金日,华闻传媒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华闻传媒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及相关人员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海南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华闻传媒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4 年
10 月 26 日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
网(http://www.cninfo.com.cn)上披露了《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
管理委员会立案告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58),因涉嫌信息
披露违法违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
处罚法》等法律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决定对公司立案。
公司以及公司时任董事长、总裁汪方怀,时任副总裁、董事会秘
书、董事、总裁金日,时任副总裁、北京国广光荣广告有限公司董事
长张小勇,时任财务总监汪波于 2025 年 3 月 14 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
管理委员会海南监管局(以下简称“海南证监局”)出具的《行政处罚
事先告知书》(〔2025〕1 号),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5 年 3 月 17 日
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披露的《关于公司及相关人员收到中国证券监
督管理委员会海南监管局的公告》(公告编号:
2025-007)。
2025 年 4 月 22 日,公司及相关当事人收到海南证监局出具的《行
政处罚决定书》(〔2025〕1 号),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行政处罚决定书》主要内容
第1页
海南证监局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主要内容如下:
“当事人:华闻传媒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闻集团),
住所: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国兴大道 15A 号全球贸易之窗 28 楼。
汪方怀,男,1963 年 10 月出生,时任华闻集团董事长、总裁,
住址:上海市浦东新区。
金日,男,1971 年 8 月出生,时任华闻集团副总裁、董事会秘书、
董事、总裁,住址: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
张小勇,男,1971 年 8 月出生,时任华闻集团副总裁、北京国广
光荣广告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广光荣)董事长,住址:北京市朝阳
区。
汪波,男,1978 年 7 月出生,时任华闻集团财务总监,住址:海
南省海口市琼山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
定,我局对华闻集团信息披露违法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依法向当事
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办理
终结。
经查明,华闻集团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华闻集团采用总额法确认子公司国广光荣、天津掌视广通信息技
术有限公司开展的互联网广告代充值业务收入,不符合《企业会计准
则第 14 号—收入》(财会〔2017〕22 号)第三十四条有关规定,造成
虚增营业收入、营业成本,进而导致华闻集团披露的 2021 年年度报告、
2022 年半年度报告、2022 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其中,华闻集团
2021 年年度报告虚增营业收入 183,188,923.48 元,虚增营业成本
183,188,923.48 元;2022 年半年度报告虚增营业收入 59,736,067.20
元,虚增营业成本 59,736,067.20 元;2022 年年度报告虚增营业收入
179,340,616.25 元,虚增营业成本 179,340,616.25 元。华闻集团 2021
第2页
分别占当期披露营业收入的 18.15%、15.86%、23.62%。
2024 年 4 月 30 日,华闻集团发布《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的公
告》,更正了相关会计差错事项。
上述违法事实,有华闻集团相关公告、情况说明、会计凭证、相
关合同、相关人员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华闻集团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上市
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82 号)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违法行为。
华闻集团时任董事长、总裁汪方怀(对华闻集团负有全面管理的
责任),时任副总裁、董事会秘书、董事、总裁金日(分管运营管理部
负责子公司管理,且担任总裁期间全面负责华闻集团日常经营管理),
时任副总裁、国广光荣董事长张小勇(全面负责国广光荣的日常经营),
未勤勉尽责,未审慎关注互联网广告代充值业务会计处理的准确性,
签字保证华闻集团 2021 年年度报告、2022 年半年度报告、2022 年年
度报告真实、准确、完整,违反了《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的规
定,是华闻集团 2021 年年度报告、2022 年半年度报告、2022 年年度
报告存在虚假记载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时任财务总监汪波(分管
财务部,全面负责华闻集团财务工作),未勤勉尽责,未审慎关注互联
网广告代充值业务会计处理的准确性,签字保证华闻集团 2022 年年度
报告真实、准确、完整,违反了《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
是华闻集团 2022 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
《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我局决定:
一、对华闻传媒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给予警告,并处以 250 万
元罚款。
二、对汪方怀给予警告,并处以 120 万元罚款。
第3页
三、对金日给予警告,并处以 100 万元罚款。
四、对张小勇给予警告,并处以 100 万元罚款。
五、对汪波给予警告,并处以 50 万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将罚款直接汇
交国库。具体缴款方式见本处罚决定书所附说明。同时,须将注有当
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委员
会办公室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
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
申请可以通过邮政快递寄送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法治司),也可
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
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二、对上市公司的影响及风险提示
(一)根据本次收到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的情况,公司不
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4 年修订)》第 9.5.1 条、
第 9.5.2 条、第 9.5.3 条规定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相关情形。
(二)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4 年修订)》第
9.8.1 条规定,公司股票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5 年 3 月 17 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披露的《关于公司股票被实
施其他风险警示暨停复牌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08)。
(三)本次《行政处罚决定书》涉及的前期会计差错更正事项,
公司于 2024 年 4 月 30 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披露了《关于前期会
计差错更正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27),已对相关事项予以更正。
(四)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尚处于预重整阶段,尚未收到海
口中院正式受理重整的裁定书,海口中院是否受理公司重整,公司是
否能进入重整程序尚存在不确定性。
(五)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4 年修订)》相
关规定,若海口中院裁定受理申请人对公司的重整申请,公司股票将
第4页
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
(六)即使海口中院正式受理对公司的重整申请,公司仍存在因
重整失败而被宣告破产的风险。如公司因重整失败而被宣告破产,根
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4 年修订)》相关规定,公司
股票将面临被终止上市的风险。
(七)对于本次行政处罚事项,公司向广大投资者致以诚挚的歉
意,敬请投资者谅解。公司将认真吸取经验教训,加强内部治理的规
范性,提高信息披露质量,提升规范运作水平,并严格遵守相关法律
法规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维
护公司及广大投资者利益。
(八)《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
(http://www.cninfo.com.cn)为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司所
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
注意风险。
特此公告。
华闻传媒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二五年四月二十二日
第5页

华闻集团:关于公司及相关人员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海南监管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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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证券时报2025-03-17

处罚对象:

张小勇,汪方怀,汪波,金日,华闻传媒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000793    证券简称:华闻集团公告编号:2025-007
         华闻传媒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及相关人员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海南监管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华闻传媒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4 年
10 月 26 日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
网(http://www.cninfo.com.cn)上披露了《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
管理委员会立案告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58),因涉嫌信息
披露违法违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
处罚法》等法律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决定对公司立案。
    公司以及公司时任董事长、总裁汪方怀,时任副总裁、董事会秘
书、董事、总裁金日,时任副总裁、北京国广光荣广告有限公司董事
长张小勇,时任财务总监汪波于 2025 年 3 月 14 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
管理委员会海南监管局(以下简称“海南证监局”)出具的《行政处罚
事先告知书》(〔2025〕1 号),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主要内容
    海南证监局出具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主要内容如下:
    “华闻传媒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闻集团)涉嫌信
息披露违法违规一案,已由我局调查完毕,我局依法拟对你们作出行
政处罚。现将我局拟对你们作出行政处罚所根据的违法事实、理由、
依据及你们享有的相关权利予以告知。
                               -1-
    经查明,华闻集团涉嫌违法的事实如下:
    华闻集团采用总额法确认子公司北京国广光荣广告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国广光荣)、天津掌视广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开展的互联网广告
代充值业务收入,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 14 号—收入》 财会〔2017〕
22 号)第三十四条有关规定,造成虚增营业收入、营业成本,进而导
致华闻集团披露的 2021 年年度报告、2022 年半年度报告、2022 年年
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其中,华闻集团 2021 年年度报告虚增营业收入
183,188,923.48 元,虚增营业成本 183,188,923.48 元;2022 年半年
度报告虚增营业收入 59,736,067.20 元,虚增营业成本 59,736,067.20
元;2022 年年度报告虚增营业收入 179,340,616.25 元,虚增营业成
本 179,340,616.25 元。华闻集团 2021 年年度报告、2022 年半年度报
告、2022 年年度报告虚增营业收入金额分别占当期披露营业收入的
18.15%、15.86%、23.62%。
    2024 年 4 月 30 日,华闻集团发布《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的公
告》,更正了相关会计差错事项。
    上述违法事实,有华闻集团相关公告、情况说明、会计凭证、相
关合同、相关人员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
    我局认为,华闻集团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
办法》(证监会令第 182 号)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
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违法行为。
    华闻集团时任董事长、总裁汪方怀(对华闻集团负有全面管理的
责任),时任副总裁、董事会秘书、董事、总裁金日(分管运营管理部
负责子公司管理,且担任总裁期间全面负责华闻集团日常经营管理),
时任副总裁、国广光荣董事长张小勇(全面负责国广光荣的日常经营),
未勤勉尽责,未审慎关注互联网广告代充值业务会计处理的准确性,
签字保证华闻集团 2021 年年度报告、2022 年半年度报告、2022 年年
                                 -2-
度报告真实、准确、完整,违反了《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的规
定,是华闻集团 2021 年年度报告、2022 年半年度报告、2022 年年度
报告存在虚假记载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时任财务总监汪波(分管
财务部,全面负责华闻集团财务工作),未勤勉尽责,未审慎关注互联
网广告代充值业务会计处理的准确性,签字保证华闻集团 2022 年年度
报告真实、准确、完整,违反了《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
是华闻集团 2022 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
《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我局拟决定:
    一、对华闻传媒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给予警告,并处以 250 万
元罚款。
    二、对汪方怀给予警告,并处以 120 万元罚款。
    三、对金日给予警告,并处以 100 万元罚款。
    四、对张小勇给予警告,并处以 100 万元罚款。
    五、对汪波给予警告,并处以 50 万元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
第六十四条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听证规则》相关规
定,就我局拟对你们实施的行政处罚,你们享有陈述、申辩并要求听
证的权利。你们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经我局复核成立的,我局
将予以采纳。如果你们放弃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我局将按
照上述事实、理由和依据作出正式的行政处罚决定。”
    二、对上市公司的影响及风险提示
    (一)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4 年修订)》的
相关规定,公司本次收到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涉及的事项未触
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相关情形。本次行政处罚最终结果以海南证监局
出具正式的行政处罚决定为准。公司将持续关注上述事项的进展情况,
并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3-
    (二)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4 年修订)》第
9.8.1 条“上市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所对其股票交易实施其
他风险警示:(八)根据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载明的事实,
公司披露的年度报告财务指标存在虚假记载,但未触及本规则第 9.5.2
条第一款规定情形,前述财务指标包括营业收入、利润总额、净利润、
资产负债表中的资产或者负债科目,公司股票交易触及其他风险警示
情形。”规定,公司股票将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详见公司于本公告同
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披露的《关于公司股票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
暨停复牌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08)。
    (三)本次《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涉及的前期会计差错更正事
项,公司于 2024 年 4 月 30 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披露了《关于前
期会计差错更正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27),已对相关事项予以
更正。
    (四)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尚处于预重整阶段,尚未收到海
口中院正式受理重整的裁定书,海口中院是否受理公司重整,公司是
否能进入重整程序尚存在不确定性。
    (五)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4 年修订)》相
关规定,若海口中院裁定受理申请人对公司的重整申请,公司股票将
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
    (六)即使海口中院正式受理对公司的重整申请,公司仍存在因
重整失败而被宣告破产的风险。如公司因重整失败而被宣告破产,根
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4 年修订)》相关规定,公司
股票将面临被终止上市的风险。
    (七)对于本次行政处罚事项,公司向广大投资者致以诚挚的歉
意,敬请投资者谅解。公司将认真吸取经验教训,加强内部治理的规
范性,提高信息披露质量,提升规范运作水平,并严格遵守相关法律
法规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维
                               -4-
护公司及广大投资者利益。
    (八)《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
(http://www.cninfo.com.cn)为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司所
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
注意风险。
    特此公告。
                                   华闻传媒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二五年三月十四日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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