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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高鸿(000851)融资融券大宗交易查询

 
沪深个股板块DDE历史数据查询:    
 

◆融资融劵◆

截止日期 融资余额(万元) 融资买入额(万元) 融券余量(万股) 融劵余额(万元) 融券卖出量(万股)
2024-05-06 0 0 0 0 0
2024-04-30 38289.76 0 65.69 298.90 0
2024-04-29 38784.66 688.15 65.69 298.90 0.89
2024-04-26 40300.01 704.98 71.89 311.29 2.43
2024-04-25 40592.74 383.58 73.34 306.57 0.23
2024-04-24 40755.66 531.09 91.93 387.95 0.09
2024-04-23 40887.47 404.95 114.86 469.79 1.47
2024-04-22 40780.70 309.34 114.42 463.41 0.15
2024-04-19 40813.06 543.13 139.04 567.29 0.49
2024-04-18 40749.34 578.17 148.62 625.70 0.08

◆战略配售可出借信息◆

交易日期 收盘价 涨跌幅 限售股

(万股)

非限售股

(万股)

可出借股份

(万股)

出借余量

(万股)

可出借容量上限(万股) 可出借股份占非限售股比例 出借余量占非限售股的比例

◆机构持仓统计◆

截止日期 序号 机构类型 持股家数 持股数量(万股) 占流通股(%)
2025-09-30 1 其他 2 15240.00 13.461
2025-06-30 1 其他 3 15794.95 13.951
2025-03-31 1 其他 3 15691.80 13.860
2024-12-31 1 其他 2 15392.05 13.596
2024-09-30 1 其他 2 15445.97 13.645

说明:
1.数据来源于上市公司、证券投资基金和集合理财披露的投资股票明细表。
2.由于不同基金、上市公司报表公布时间各有不同,披露期间数据会有所变动。本公司力求但不保证数据的准确性。

◆机构持仓明细◆

序号 机构名称 机构类型 持股数量(万股) 持仓金额(万元) 占流通股(%)

说明:
1.数据来源于上市公司披露的十大流通股东表,证券投资基金和集合理财披露的投资股票明细表。
2.持股数量:是指机构持有的流通A股数量。
3.证券投资基金只在中报和年报披露所投资的全部股票,在一季报和三季报披露所投资的部分股票。
4.集合理财计划:只披露所投资的部分股票。
5.‘--’:表示无数据或者无法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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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宗交易◆

交易日期 价格(元) 当日收盘 溢价率 成交量(万股) 成交金额(万元)
20250923 0.44 0.44 0 33.40 14.70

买方: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

卖方: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杭州紫金港证券营业部

20250922 0.46 0.46 0 38.08 17.52

买方: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

卖方: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长沙金星中路证券营业部

20250919 0.48 0.48 0 43.71 20.98

买方: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杭州文二西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

20250918 0.51 0.51 0 43.71 22.29

买方: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

卖方:东方财富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拉萨团结路第二证券营业部

20250918 0.51 0.51 0 49.99 25.49

买方: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

卖方:东方财富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拉萨团结路第二证券营业部

20250918 0.51 0.51 0 50.00 25.50

买方: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广州中山三路中华广场证券营业部

卖方: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珠江新城营业部

20250918 0.51 0.51 0 30.00 15.30

买方: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广州中山三路中华广场证券营业部

卖方: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武昌证券营业部

◆股票回购◆

◆违法违规◆

公告日期 2025-10-29 处罚类型 公开谴责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深圳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事先告知书》送达公告
发文单位 深圳证券交易所 来源 深圳交易所
处罚对象 曹秉蛟
公告日期 2025-08-09 处罚类型 处罚决定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ST高鸿: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风险提示公告
发文单位 中国证监会 来源 证券时报
处罚对象 丁明锋,付景林,侯玉成,刘红云,姚印杰,张新中,曹秉蛟,段茂忠,江庆,高岭,大唐高鸿网络股份有限公司
公告日期 2025-07-08 处罚类型 处罚决定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ST高鸿:关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被移出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公告
发文单位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来源 证券时报
处罚对象 大唐高鸿网络股份有限公司,江苏高鸿鼎恒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公告日期 2025-06-27 处罚类型 处罚决定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ST高鸿:关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公告
发文单位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来源 证券时报
处罚对象 大唐高鸿网络股份有限公司,江苏高鸿鼎恒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公告日期 2024-09-04 处罚类型 公开谴责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ST高鸿:关于公司及相关当事人受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及致歉的公告
发文单位 深圳证券交易所 来源 证券时报
处罚对象 丁明锋,付景林,张新中,大唐高鸿网络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事先告知书》送达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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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深圳交易所2025-10-29

处罚对象:

曹秉蛟

深圳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事先告知书》送达公告
时间:2025-10-29
字体: 大中小
(注:《纪律处分事先告知书》仅为本所的初步意向,并非正式决定,本所将结合相关当事人的申辩情况等作出最后的处分决定。)
 
曹秉蛟:
经查明,你作为大唐高鸿网络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江苏高鸿鼎恒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时任董事,存在涉嫌违反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第1.4条、第2.2条、第3.1.5条第一款和《股票上市规则(2022年修订)》第1.4条、第2.1.2条第一款、第4.3.1条相关规定的行为。依据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年修订)》第13.2.1条、第13.2.3条,本所拟对你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
因无法与你取得联系,本所现以公告形式向你告知拟作出纪律处分的相关事宜。请你自公告之日起十日内到本所领取《纪律处分事先告知书》,逾期未领取的,上述期限届满即视为送达,本所将按照相关规定作出正式处分决定。
根据本所《自律监管措施和纪律处分实施办法》的规定,你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如你对前述拟作出的纪律处分有异议,应当于《纪律处分事先告知书》规定的时间内向本所提交书面陈述与申辩,并提供相关证据。根据本所《自律监管听证程序细则》的规定,你还可申请听证,如申请听证,应当于《纪律处分事先告知书》规定的时间内以书面形式向本所提出,并提交书面陈述和申辩等材料。逾期未提交的,视为放弃听证、陈述与申辩的权利。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25年10月29日

*ST高鸿: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风险提示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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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证券时报2025-08-09

处罚对象:

丁明锋,付景林,侯玉成,刘红云,姚印杰,张新中,曹秉蛟,段茂忠,江庆,高岭,大唐高鸿网络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000851 证券简称:*ST 高鸿公告编号:2025-085
大唐高鸿网络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及
重大违法强制退市风险提示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大唐高鸿网络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因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
规,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公司于 2025
年 8 月 8 日收到中国证监会下发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以下简称“《告知
书》”)。根据《告知书》认定的事实,公司 2020 年非公开发行股票构成欺诈发
行、2015 年至 2023 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将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
市规则》第 9.5.1 条第一项、第 9.5.2 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的重大违法强制
退市情形,可能被实施重大违法强制退市。
2.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如根据正式的处罚决定书结论,
公司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公司股票将被终止上市。
大唐高鸿网络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4 年 7 月 31 日于巨
潮资讯网披露了《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告知书的公告》(公告
编号:2024-099),因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公司立案。
2025 年 8 月 8 日,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下发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处
罚字〔2025〕62 号)。现将相关内容公告如下:
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主要内容 
大唐高鸿网络股份有限公司、付景林先生、丁明锋先生、曹秉蛟先生、段茂
忠先生、张新中先生、刘红云女士、侯玉成先生、姚印杰先生、高岭先生、江庆
女士:
大唐高鸿网络股份有限公司(简称高鸿股份)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一案,已
由我会调查完毕,我会依法拟对你们作出行政处罚。现将我会拟对你们作出行政
处罚所依据的违法事实、理由、依据及你们享有的相关权利予以告知。
经查明,高鸿股份及相关人员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高鸿股份通过参与、组织开展虚假贸易业务的方式虚增收入和利润,
2015 年至 2023 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一)高鸿股份通过参与笔记本电脑虚假贸易业务的方式虚增收入和利润 
2015 年至 2021 年,高鸿股份通过子公司北京大唐高鸿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简
称高鸿科技)参与南京庆亚贸易有限公司(简称南京庆亚)实际控制人江庆组织开
展的笔记本电脑虚假贸易业务。该业务供应商和客户均由江庆联系撮合,业务资
金、合同、物流单据流转形成闭环,无实际货物流转,相关交易不具有商业实质。
上述虚假业务导致高鸿股份 2015 年至 2021 年年度报告分别虚增营业收入 6.94
亿元、24.52 亿元、24.20 亿元、30.63 亿元、56.34 亿元、24.80 亿元、18.05
亿元;分别虚增营业成本 6.93 亿元、24.49 亿元、24.18 亿元、30.60 亿元、56.12
亿元、24.68 亿元、17.96 亿元;分别虚增利润总额 67.36 万元、243.88 万元、
242.24 万元、305.11 万元、2,190.52 万元、1,234.19 万元、894.46 万元。
(二)高鸿股份通过组织开展 IT 系统等产品虚假贸易业务的方式虚增收入和
利润 
2018 年和 2020 年,高鸿股份通过子公司北京大唐高鸿数据网络技术有限公
司(简称高鸿数据)和高鸿恒昌科技有限公司(简称高鸿恒昌)组织开展 IT 系统等
产品虚假贸易业务,导致高鸿股份 2018 年和 2020 年年度报告分别虚增营业收入
1.96 亿元、308.19 万元,分别虚增营业成本 1.86 亿元、0 元;分别虚增利润总
额 977.69 万元、308.19 万元。2022 年和 2023 年,高鸿股份及其子公司高鸿数
据、江苏高鸿鼎恒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简称高鸿鼎恒)、江苏高鸿鼎远信息科技有
限公司(简称高鸿鼎远,高鸿鼎恒子公司)组织开展服务器、笔记本电脑虚假贸易
业务,导致高鸿股份 2022 年和 2023 年年度报告分别虚增营业收入 7.35 亿元、
3.94 亿元,分别虚增营业成本 7.32 亿元、3.86 亿元;分别虚增利润总额 370.74
万元、788.21 万元。
综上,高鸿股份 2015 年至 2023 年年度报告分别虚增营业收入 6.94 亿元、
24.52 亿元、24.20 亿元、32.59 亿元、56.34 亿元、24.83 亿元、18.05 亿元、
7.35 亿元、3.94 亿元,占各期披露营业收入的 9.34%、28.27%、26.97%、35.18%、
49.38%、35.38%、21.11%、10.72%、6.65%;分别虚增营业成本 6.93 亿元、24.49
亿元、24.18 亿元、32.46 亿元、56.12 亿元、24.68 亿元、17.96 亿元、7.32 亿
元、3.86 亿元;分别虚增利润总额 67.36 万元、243.88 万元、242.24 万元、
1,282.80 万元、2,190.52 万元、1,542.38 万元、894.46 万元、370.74 万元、
788.21 万元,占各期披露利润总额绝对值的 0.42%、1.44%、0.99%、13.56%、
64.88%、11.35%、22.11%、6.44%、0.50%。
二、2020 年非公开发行股票构成欺诈发行 
高鸿股份 2020 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的相关文件,引用了上述 2018 年至 2020
年虚假业务收入和利润的数据。2021 年 4 月,证监会批准高鸿股份非公开发行
股票申请,募集资金总额为 12.50 亿元。高鸿股份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文件存在
虚假记载,构成欺诈发行。
付景林 2003 年 5 月起任高鸿股份董事长,2003 年 5 月至 2018 年 12 月、
2019 年 10 月至 2023 年 4 月任总经理,在高鸿股份 2015 年至 2023 年年度报告
和 2020 年非公开发行文件上签字。付景林全面负责高鸿股份生产经营及整体发
展战略,知悉高鸿科技参与的笔记本电脑贸易业务为纯通道业务,未对该业务实
质进行审慎关注和有效监督;组织实施了高鸿数据和高鸿恒昌 IT 系统等产品虚
假贸易业务;未对高鸿股份及其子公司组织开展的虚假贸易业务实质进行审慎关
注和有效监督。
丁明锋 2013 年 3 月至 2024 年 7 月任高鸿股份财务总监,2018 年 12 月至
2024 年 7 月任董事会秘书,2015 年 7 月至今任高鸿股份副总经理,在高鸿股份
2015 年至 2023 年年度报告和 2020 年非公开发行文件上签字。丁明锋负责公司
财务和信息披露工作,知悉高鸿科技参与的笔记本电脑贸易业务为纯通道业务,
审批了该业务的资金付款申请,具备了解虚假贸易业务模式的渠道,但未对该业
务实质保持审慎关注;组织开展服务器、IT 系统等产品虚假贸易业务;作为分管
高鸿鼎恒的副总经理和高鸿鼎恒法定代表人,具备了解虚假贸易业务模式的渠道,
但未对该业务实质保持审慎关注。
曹秉蛟 2017 年 5 月至 2022 年 4 月任高鸿股份董事,2013 年 5 月至 2024 年
7 月任高鸿鼎恒董事,在高鸿股份 2017 年至 2021 年年度报告和 2020 年非公开
发行文件上签字。曹秉蛟系南京庆亚的控股股东、法定代表人,知悉高鸿科技相
关笔记本电脑贸易业务无商业实质,作为高鸿股份董事,未对相关收入确认提出
异议;曹秉蛟作为高鸿鼎恒董事,接受高鸿鼎恒总经理江庆委托,管理虚假贸易
业务,审批资金付款申请,其违法行为与高鸿股份 2022 年和 2023 年年报虚假记
载存在直接因果关系。
段茂忠 2017 年 9 月至 2024 年 4 月任高鸿股份监事会主席,在高鸿股份 2017
年至 2022 年年度报告和 2020 年非公开发行文件上签字。段茂忠具有财会专业及
审计工作背景,曾参与高鸿股份“空转”“走单”及融资性贸易业务风险排查工
作,有条件和渠道关注及识别涉案笔记本电脑贸易业务的异常性,但未对涉案贸
易业务实质进行审慎关注和有效监督。
张新中 2012 年 5 月至 2023 年 4 月任高鸿股份副总经理、2023 年 4 月至今
任高鸿股份总经理,在高鸿股份 2015 年至 2023 年年度报告上签字。张新中具有
笔记本电脑相关业务、审计工作等背景,多次阅批关于“空转”“走单”及融资
性贸易业务风险排查的工作文件,有条件和渠道关注及识别涉案笔记本电脑贸易
业务的异常性,但未对涉案贸易业务实质进行审慎关注和有效监督。
刘红云 2020 年 9 月至 2022 年 3 月任高鸿股份董事,2022 年 3 月至 2024 年
4 月任高鸿股份监事,在高鸿股份 2020 年至 2022 年年度报告和 2020 年非公开
发行文件上签字。刘红云具有审计工作背景,曾参与高鸿股份“空转”“走单”
及融资性贸易业务风险排查工作,有条件和渠道关注及识别涉案笔记本电脑贸易
业务的异常性,但未对涉案贸易业务实质进行审慎关注和有效监督。
侯玉成 2022 年 3 月至 2024 年 4 月任高鸿股份监事,在高鸿股份 2021 年至
2022 年年度报告上签字。侯玉成有分管高鸿数据及其子公司高鸿科技的工作背
景,应当知悉涉案贸易业务无商业实质,但未对涉案贸易业务实质进行审慎关注
和有效监督。
姚印杰 2022 年 4 月至今为高鸿股份董事,在高鸿股份 2022 年至 2023 年年
度报告上签字。姚印杰作为高鸿股份董事和高鸿鼎恒财务负责人,知悉、参与高
鸿鼎恒和高鸿鼎远笔记本电脑虚假贸易业务,审批高鸿鼎恒和高鸿鼎远笔记本电
脑虚假贸易业务和资金付款申请。
高岭 2016 年 5 月至 2021 年 12 月担任高鸿科技执行董事、总经理及法定代
表人,负责高鸿科技生产经营管理工作。高岭为完成业绩考核目标,主导高鸿科
技参与笔记本电脑虚假贸易业务,其违法行为与高鸿股份 2015 年至 2021 年信息
披露违法行为具有直接因果关系。
江庆为曹秉蛟配偶,南京庆亚的实际控制人和管理者,明知涉案笔记本电脑
虚假贸易业务对于高鸿股份而言属于“空转”“走单”贸易业务,将导致高鸿股
份业绩虚高,仍主动联系高鸿科技开展合作,将其纳入该贸易业务链条,其行为
与高鸿股份 2015 年至 2021 年信息披露违法行为构成共同违法,应当受到处罚。
上述违法事实,有高鸿股份的发行文件、相关公告、合同文件、财务资料、
工商资料、银行流水、询问笔录、公司提供的文件资料、情况说明等证据证明。
我会认为:一是高鸿股份披露的 2015 年至 2023 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违反 2005 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简称 2005 年《证券法》)第六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简称《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构成 2005 年
《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和《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情形。
对高鸿股份上述信息披露违法行为,付景林、丁明锋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曹
秉蛟、段茂忠、张新中、刘红云、侯玉成、姚印杰、高岭是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对于高鸿股份 2015 年至 2021 年信息披露违法行为,江庆与高鸿股份构成共同违
法。
二是高鸿股份 2020 年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违反《证券
法》第十九条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款所述情形。对上述
欺诈发行行为,付景林、丁明锋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曹秉蛟、段茂忠、刘红
云是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我会拟决定:
一、对高鸿股份相关定期报告存在虚假记载的违法行为,依据《证券法》第
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
1.对高鸿股份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 1000 万元罚款。
(1)对付景林给予警告,并处以 500 万元罚款。
(2)对丁明锋给予警告,并处以 400 万元罚款。
(3)对曹秉蛟给予警告,并处以 350 万元罚款。
(4)对高岭给予警告,并处以 200 万元罚款。
(5)对段茂忠、张新中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 100 万元罚款。
(6)对刘红云、侯玉成、姚印杰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 75 万元罚款。
2.对江庆给予警告,并处以 700 万元罚款。
二、对高鸿股份 2020 年非公开发行股票构成欺诈发行的违法行为,依据《证
券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
1.对高鸿股份处以非法所募资金金额百分之十的罚款,即处以 1.25 亿元罚
款。
2.对付景林处以 250 万元罚款。
3.对丁明锋处以 200 万元罚款。
4.对曹秉蛟处以 150 万元罚款。
5.对段茂忠、刘红云分别处以 100 万元罚款。
综合上述两项:
一、对高鸿股份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 1.35 亿元罚款。
二、对付景林给予警告,并处以 750 万元罚款。
三、对丁明锋给予警告,并处以 600 万元罚款。
四、对曹秉蛟给予警告,并处以 500 万元罚款。
五、对高岭、段茂忠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 200 万元罚款。
六、对刘红云给予警告,并处以 175 万元罚款。
七、对张新中给予警告,并处以 100 万元罚款。
八、对侯玉成、姚印杰分别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 75 万元罚款。
九、对江庆给予警告,并处以 700 万元罚款。
付景林作为高鸿股份董事长、时任总经理,知悉、组织实施信息披露违法行
为,违法情节严重。江庆作为南京庆亚实际控制人和管理者,组织开展虚假贸易
业务,与高鸿股份构成共同违法,违法情节特别严重。丁明锋作为时任财务总监、
董事会秘书、副总经理,组织、参与信息披露违法行为,违法情节严重。依据 2005
年《证券法》第二百三十三条、《证券法》第二百二十一条和《证券市场禁入规
定》(证监会令第 185 号)第三条第一项、第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五条、第七条
的规定,我会拟决定:对付景林、江庆各采取 10 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对丁明锋
采取 5 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自我会宣布决定之日起,在禁入期间内,除不得继
续在原机构从事证券业务、证券服务业务或担任原证券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外,也不得在其他任何机构中从事证券业务、证券服务业务或者担任
其他证券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听证规则》相关规定,就我会拟对你们实
施的行政处罚,你们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你们提出的事实、理由
和证据,经我会复核成立的,我会将予以采纳。如你们放弃陈述、申辩和要求听
证的权利,我会将按照上述事实、理由和依据作出正式的行政处罚决定。
请你们在收到本事先告知书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将《事先告知书回执》(附
后,注明对上述权利的意见)传真至我会指定联系人,并于当日将回执原件递交
中国证监会上海专员办,逾期则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二、对公司的影响及风险提示 
1、根据收到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认定情况,公司 2020 年非公开发行
股票构成欺诈发行、2015 年至 2023 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将触及《深圳证
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 9.5.1 条第一项、第 9.5.2 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
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可能被实施重大违法强制退市。公司将全力配合中国
证监会的相关工作,最终结果以中国证监会出具的正式处罚决定书为准。
2、公司就本次信息披露违法违规事项向广大投资者表示诚挚的歉意。公司
将吸取经验教训,强化内部治理规范性,提高信息披露质量,并严格遵守相关法
律法规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积极维护公司
及广大股东利益。
3、公司将针对本事项及时、持续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
媒体为《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公司相关信息均以
在上述指定信息披露媒体登载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公司相关公告,
并注意投资风险。
三、公司认为必要的其他风险提示 
中审亚太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 2023 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有效性进行了
审计,并出具了无法表示的审计意见。公司 2021 年至 2023 年度连续三个会计年
度经审计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净利润孰低者为负值,且 2023 年度审计报告显
示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存在不确定性。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
年 8 月修订)》第 9.8.1 条第(四)、(七)项的规定,公司股票已于 2024 年
05 月 06 日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ST)。
2024 年 8 月,公司主要银行账号被冻结,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
规则》(2024 年修订)第 9.8.1 条第(六)项的规定,公司股票被叠加实施“其
他风险警示”。
深圳旭泰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 2024 年度财务报表进行了审计,并出具了无
法表示的审计意见。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9.3.1 条第(三)项
的规定,2025 年 4 月 30 日起,公司股票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
特此公告。
大唐高鸿网络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 8 月 8 日

*ST高鸿:关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被移出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公告

x

来源:证券时报2025-07-08

处罚对象:

大唐高鸿网络股份有限公司,江苏高鸿鼎恒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000851            证券简称:*ST 高鸿公告编号:2025-066
                  大唐高鸿网络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被移出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大唐高鸿网络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 年 6 月 27 日披露了
《关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公告》,公司通过中国执行信
息公开网公示信息查询,获悉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江苏高鸿鼎恒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已
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5 年 6 月 27 日刊登在巨潮资讯
网(www.cninfo.com.cn)的《关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公
告》。
    近日,经公司查询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公示信息,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江苏高鸿
鼎恒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已被移出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证券时
报》,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
注意风险。
   特此公告。
                                                  大唐高鸿网络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 7 月 7 日

*ST高鸿:关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公告

x

来源:证券时报2025-06-27

处罚对象:

大唐高鸿网络股份有限公司,江苏高鸿鼎恒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000851                     证券简称:*ST 高鸿公告编号:2025-065
                           大唐高鸿网络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大唐高鸿网络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近日通过中国执行信息公开
       网公示信息查询,获悉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江苏高鸿鼎恒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已被纳入
       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具体情况如下:
             一、公司及控股子公司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情况
被执行人执行法院立案时间执行依据文书案号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概要失信被执行人
                                                                                                     行为具体情形
                                                              一、被告江苏高鸿鼎恒信息技术有限
                                                              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
                                                              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
                                                              行归还《流动资金贷款合同》项下借款
                                                              本金 3000 万元,支付利息 299337.5
                                                              元、罚息 333795.18 元、复利 3330.59
                                                              元,并继续支付自 2024 年 9 月 14 日
                                                              起至全部本息还清之日止,以未还本
                                                              息为基数按照合同约定利率标准计算
                                                              罚息、复利;二、被告江苏高鸿鼎恒信
大唐高鸿网
                                                              息技术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
络股份有限
                                                              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
                                                              公司南京分行归还《国内信用证项下
                                                                                                     有履行能力而
                                                              融资授信协议》项下欠款本金 3000 万
                                                   (2025)苏拒不履行生效
              南京市鼓   2025 年    (2025)苏 01               元,支付利息 63257.64 元,并继续支
                                                   0106 执法律文书确定
              楼区人民   04 月 15   民终 935 号付利息、复利(按合同约定利率标准,
                                                   2481 号义务,违反财产
              法院日以 2500 万元为基数自 2024 年 9 月 14
                                                                                                     报告制度
                                                              日起计算至 2024 年 9 月 26 日止,以
                                                              3000 万元为基数自 2024 年 9 月 27 日
                                                              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复利以欠
                                                              付利息为基数计算);三、被告大唐高
                                                              鸿网络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江苏高鸿
                                                              鼎恒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及
                                                              诉讼费用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在承
                                                              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江苏高鸿鼎
江苏高鸿鼎恒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追偿;四、如被告
恒信息技术江苏高鸿鼎恒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大
有限公司唐高鸿网络股份有限公司未能完全履
                                                              行上述义务,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南京分行有权就被告江苏高
                                                              鸿鼎恒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名下保证金
                                        账户 ( 账号 : 76620181000028606 、
                                        76620181000028785                   、
                                        76620181000028867                   、
                                        76620181000028949)中的款项对上述
                                        第二项债权享有优先受偿权。如果未
                                        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
                                        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
                                        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
                                        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
                                        370099 元,减半收取计 185049 元,保
                                        全费 5000 元,合计 190049 元,由被告
                                        江苏高鸿鼎恒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大
                                        唐高鸿网络股份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此款原告已预交,被告应于本判决
                                        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给付原告)。如
                                        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
                                        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
                                        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
                                        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对公司的影响及风险提示
   上述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事项,会对公司声誉产生一定不利影响,暂未对公司
日常经营产生重大影响。公司将继续加强运营回款和应收款项清欠,改善公司总体
流动性,并积极与相关各方进行沟通,力争尽快妥善解决上述失信执行案件,公司
早日解除失信被执行人,维护公司和股东合法权益。公司会对以上事项进行关注并
及时披露相关进展情况。
   三、备查文件
   1.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查询情况。
   特此公告。
                                                   大唐高鸿网络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 6 月 26 日

ST高鸿:关于公司及相关当事人受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及致歉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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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证券时报2024-09-04

处罚对象:

丁明锋,付景林,张新中,大唐高鸿网络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000851          证券简称:ST 高鸿公告编号:2024-127
                大唐高鸿网络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及相关当事人受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及致歉的
                          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大唐高鸿网络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高鸿股份”)于 2024
年 09 月 03 日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送达的《关于对大唐高鸿网络股份有限公司
及相关当事人给予公开谴责处分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现将主要内容
公告如下:
   一、《决定》具体内容如下:
    当事人:
    大唐高鸿网络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北京市海淀区东冉北街 9 号院北区 1
号楼;
    付景林,大唐高鸿网络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张新中,大唐高鸿网络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
    丁明锋,大唐高鸿网络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财务总监。
    经查明,大唐高鸿网络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相关当事人存
在以下违规行为:
    2024 年 1 月 31 日,公司披露《2023 年度业绩预告的公告》,预计 2023 年
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以下简称“净利润”)为-30,000 万元至-
40,000 万元。2024 年 4 月 30 日,公司披露 2023 年年报显示,2023 年实现净利
润-155,587.67 万元。公司 2023 年度业绩预告与经审计净利润存在重大差异。
    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 年 8 月修订)》第 1.4
条、第 2.1.1 条第一款、第 5.1.3 条第一款和第 5.1.9 条第二款的规定。
    公司董事长付景林、总经理张新中、时任财务总监丁明锋未能恪尽职守、履
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 年 8 月修订)》第 1.4 条、
第 2.1.2 条第一款和第 5.1.9 条第二款的规定,对公司上述违规行为负有重要
责任。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依据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 年 8 月修订)》
第 13.2.3 条的规定,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通过,本所作出如下处分决定:
    1、对大唐高鸿网络股份有限公司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
    2、对大唐高鸿网络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付景林、总经理张新中、时任财务
总监丁明锋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大唐高鸿网络股份有限公司、付景林、张新
中、丁明锋如对本所作出的纪律处分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纪律处分决定书
之日起的十五个交易日内向本所申请复核。复核申请应当统一由大唐高鸿网络
股份有限公司通过本所上市公司业务专区提交,或者通过邮寄或者现场递交方
式提交给本所指定联系人(潘先生,电话:0755-88668308)。
    对于大唐高鸿网络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上述违规行为及本所给予的
处分,本所将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
       二、公司及相关当事人致歉及公司说明
   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特就此事向全体股东及广大投资者致以诚挚的歉意!公司
全体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将以此为戒,严格遵守《公司法》、《证券法》
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本着对公司、
股东特别是中小投资者负责的态度,切实履行忠实义务及勤勉义务,确保公司
依法依规运作,提升信息披露水平。
       三、对违规事项的整改
   为进一步提高公司业绩预测的准确性,提高信息披露的质量和透明度,公司
结合实际情况,根据《资产损失准备和核销管理制度》、《资金管理办法》等相
关制度规定规范管理,组织相关人员进行了专项培训,要求今后的业绩预测工
作严格遵照制度执行;进一步夯实财务会计基础工作,提升财务核算水平,确保
减值计提等涉及职业判断事项核算的规范性,从源头提高财务信息披露质量;
后续公司将持续加强内部宣讲和培训,定期组织学习业绩预告、信息披露与规
范运作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提高相关工作人员的专业能力,并将在以后
的报告编制工作中加强审核,提高定期报告披露信息的准确性、完整性,提升信
息披露质量。
   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
(http://www.cninfo.com.cn),公司信息均以上述指定媒体披露的正式公告为
准。
   特此公告。
                                             大唐高鸿网络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 09 月 0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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