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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高鸿(000851)融资融券大宗交易查询

 
沪深个股板块DDE历史数据查询:
   
 

◆融资融劵◆

截止日期 融资余额(万元) 融资买入额(万元) 融券余量(万股) 融劵余额(万元) 融券卖出量(万股)
2024-05-06 0 0 0 0 0
2024-04-30 38289.76 0 65.69 298.90 0
2024-04-29 38784.66 688.15 65.69 298.90 0.89
2024-04-26 40300.01 704.98 71.89 311.29 2.43
2024-04-25 40592.74 383.58 73.34 306.57 0.23
2024-04-24 40755.66 531.09 91.93 387.95 0.09
2024-04-23 40887.47 404.95 114.86 469.79 1.47
2024-04-22 40780.70 309.34 114.42 463.41 0.15
2024-04-19 40813.06 543.13 139.04 567.29 0.49
2024-04-18 40749.34 578.17 148.62 625.70 0.08

◆战略配售可出借信息◆

交易日期 收盘价 涨跌幅 限售股

(万股)

非限售股

(万股)

可出借股份

(万股)

出借余量

(万股)

可出借容量上限(万股) 可出借股份占非限售股比例 出借余量占非限售股的比例

◆机构持仓统计◆

截止日期 序号 机构类型 持股家数 持股数量(万股) 占流通股(%)
2025-06-30 1 其他 3 15794.95 13.951
2025-03-31 1 其他 3 15691.80 13.860
2024-12-31 1 其他 2 15392.05 13.596
2024-09-30 1 其他 2 15445.97 13.645
2024-06-30 1 其他 2 15722.62 13.890
2 QFII 1 432.63 0.382

说明:
1.数据来源于上市公司、证券投资基金和集合理财披露的投资股票明细表。
2.由于不同基金、上市公司报表公布时间各有不同,披露期间数据会有所变动。本公司力求但不保证数据的准确性。

◆机构持仓明细◆

序号 机构名称 机构类型 持股数量(万股) 持仓金额(万元) 占流通股(%)
1电信科学技术研究院有限公司其他14886.2036322.3313.149
2威海芝麻开门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芝麻开门成长型二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其他505.951234.520.447
3威海芝麻开门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芝麻多策略一号私募基金其他402.80982.830.356

说明:
1.数据来源于上市公司披露的十大流通股东表,证券投资基金和集合理财披露的投资股票明细表。
2.持股数量:是指机构持有的流通A股数量。
3.证券投资基金只在中报和年报披露所投资的全部股票,在一季报和三季报披露所投资的部分股票。
4.集合理财计划:只披露所投资的部分股票。
5.‘--’:表示无数据或者无法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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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宗交易◆

交易日期 价格(元) 当日收盘 溢价率 成交量(万股) 成交金额(万元)
20250923 0.44 0.44 0 33.40 14.70

买方: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

卖方: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杭州紫金港证券营业部

20250922 0.46 0.46 0 38.08 17.52

买方: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

卖方: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长沙金星中路证券营业部

20250919 0.48 0.48 0 43.71 20.98

买方: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杭州文二西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

20250918 0.51 0.51 0 43.71 22.29

买方: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

卖方:东方财富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拉萨团结路第二证券营业部

20250918 0.51 0.51 0 49.99 25.49

买方: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

卖方:东方财富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拉萨团结路第二证券营业部

20250918 0.51 0.51 0 50.00 25.50

买方: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广州中山三路中华广场证券营业部

卖方: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珠江新城营业部

20250918 0.51 0.51 0 30.00 15.30

买方: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广州中山三路中华广场证券营业部

卖方: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武昌证券营业部

◆股票回购◆

◆违法违规◆

公告日期 2025-08-09 处罚类型 处罚决定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ST高鸿: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风险提示公告
发文单位 中国证监会 来源 证券时报
处罚对象 丁明锋,付景林,侯玉成,刘红云,姚印杰,张新中,曹秉蛟,段茂忠,江庆,高岭,大唐高鸿网络股份有限公司
公告日期 2025-07-08 处罚类型 处罚决定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ST高鸿:关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被移出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公告
发文单位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来源 证券时报
处罚对象 大唐高鸿网络股份有限公司,江苏高鸿鼎恒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公告日期 2025-06-27 处罚类型 处罚决定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ST高鸿:关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公告
发文单位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来源 证券时报
处罚对象 大唐高鸿网络股份有限公司,江苏高鸿鼎恒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公告日期 2024-09-04 处罚类型 公开谴责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ST高鸿:关于公司及相关当事人受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及致歉的公告
发文单位 深圳证券交易所 来源 证券时报
处罚对象 丁明锋,付景林,张新中,大唐高鸿网络股份有限公司
公告日期 2021-01-08 处罚类型 处罚决定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高鸿济宁受到济宁市任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处罚
发文单位 济宁市任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来源 证券时报
处罚对象 大唐高鸿济宁电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ST高鸿: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风险提示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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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证券时报2025-08-09

处罚对象:

丁明锋,付景林,侯玉成,刘红云,姚印杰,张新中,曹秉蛟,段茂忠,江庆,高岭,大唐高鸿网络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000851 证券简称:*ST 高鸿公告编号:2025-085
大唐高鸿网络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及
重大违法强制退市风险提示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大唐高鸿网络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因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
规,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公司于 2025
年 8 月 8 日收到中国证监会下发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以下简称“《告知
书》”)。根据《告知书》认定的事实,公司 2020 年非公开发行股票构成欺诈发
行、2015 年至 2023 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将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
市规则》第 9.5.1 条第一项、第 9.5.2 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的重大违法强制
退市情形,可能被实施重大违法强制退市。
2.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如根据正式的处罚决定书结论,
公司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公司股票将被终止上市。
大唐高鸿网络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4 年 7 月 31 日于巨
潮资讯网披露了《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告知书的公告》(公告
编号:2024-099),因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公司立案。
2025 年 8 月 8 日,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下发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处
罚字〔2025〕62 号)。现将相关内容公告如下:
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主要内容 
大唐高鸿网络股份有限公司、付景林先生、丁明锋先生、曹秉蛟先生、段茂
忠先生、张新中先生、刘红云女士、侯玉成先生、姚印杰先生、高岭先生、江庆
女士:
大唐高鸿网络股份有限公司(简称高鸿股份)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一案,已
由我会调查完毕,我会依法拟对你们作出行政处罚。现将我会拟对你们作出行政
处罚所依据的违法事实、理由、依据及你们享有的相关权利予以告知。
经查明,高鸿股份及相关人员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高鸿股份通过参与、组织开展虚假贸易业务的方式虚增收入和利润,
2015 年至 2023 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一)高鸿股份通过参与笔记本电脑虚假贸易业务的方式虚增收入和利润 
2015 年至 2021 年,高鸿股份通过子公司北京大唐高鸿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简
称高鸿科技)参与南京庆亚贸易有限公司(简称南京庆亚)实际控制人江庆组织开
展的笔记本电脑虚假贸易业务。该业务供应商和客户均由江庆联系撮合,业务资
金、合同、物流单据流转形成闭环,无实际货物流转,相关交易不具有商业实质。
上述虚假业务导致高鸿股份 2015 年至 2021 年年度报告分别虚增营业收入 6.94
亿元、24.52 亿元、24.20 亿元、30.63 亿元、56.34 亿元、24.80 亿元、18.05
亿元;分别虚增营业成本 6.93 亿元、24.49 亿元、24.18 亿元、30.60 亿元、56.12
亿元、24.68 亿元、17.96 亿元;分别虚增利润总额 67.36 万元、243.88 万元、
242.24 万元、305.11 万元、2,190.52 万元、1,234.19 万元、894.46 万元。
(二)高鸿股份通过组织开展 IT 系统等产品虚假贸易业务的方式虚增收入和
利润 
2018 年和 2020 年,高鸿股份通过子公司北京大唐高鸿数据网络技术有限公
司(简称高鸿数据)和高鸿恒昌科技有限公司(简称高鸿恒昌)组织开展 IT 系统等
产品虚假贸易业务,导致高鸿股份 2018 年和 2020 年年度报告分别虚增营业收入
1.96 亿元、308.19 万元,分别虚增营业成本 1.86 亿元、0 元;分别虚增利润总
额 977.69 万元、308.19 万元。2022 年和 2023 年,高鸿股份及其子公司高鸿数
据、江苏高鸿鼎恒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简称高鸿鼎恒)、江苏高鸿鼎远信息科技有
限公司(简称高鸿鼎远,高鸿鼎恒子公司)组织开展服务器、笔记本电脑虚假贸易
业务,导致高鸿股份 2022 年和 2023 年年度报告分别虚增营业收入 7.35 亿元、
3.94 亿元,分别虚增营业成本 7.32 亿元、3.86 亿元;分别虚增利润总额 370.74
万元、788.21 万元。
综上,高鸿股份 2015 年至 2023 年年度报告分别虚增营业收入 6.94 亿元、
24.52 亿元、24.20 亿元、32.59 亿元、56.34 亿元、24.83 亿元、18.05 亿元、
7.35 亿元、3.94 亿元,占各期披露营业收入的 9.34%、28.27%、26.97%、35.18%、
49.38%、35.38%、21.11%、10.72%、6.65%;分别虚增营业成本 6.93 亿元、24.49
亿元、24.18 亿元、32.46 亿元、56.12 亿元、24.68 亿元、17.96 亿元、7.32 亿
元、3.86 亿元;分别虚增利润总额 67.36 万元、243.88 万元、242.24 万元、
1,282.80 万元、2,190.52 万元、1,542.38 万元、894.46 万元、370.74 万元、
788.21 万元,占各期披露利润总额绝对值的 0.42%、1.44%、0.99%、13.56%、
64.88%、11.35%、22.11%、6.44%、0.50%。
二、2020 年非公开发行股票构成欺诈发行 
高鸿股份 2020 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的相关文件,引用了上述 2018 年至 2020
年虚假业务收入和利润的数据。2021 年 4 月,证监会批准高鸿股份非公开发行
股票申请,募集资金总额为 12.50 亿元。高鸿股份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文件存在
虚假记载,构成欺诈发行。
付景林 2003 年 5 月起任高鸿股份董事长,2003 年 5 月至 2018 年 12 月、
2019 年 10 月至 2023 年 4 月任总经理,在高鸿股份 2015 年至 2023 年年度报告
和 2020 年非公开发行文件上签字。付景林全面负责高鸿股份生产经营及整体发
展战略,知悉高鸿科技参与的笔记本电脑贸易业务为纯通道业务,未对该业务实
质进行审慎关注和有效监督;组织实施了高鸿数据和高鸿恒昌 IT 系统等产品虚
假贸易业务;未对高鸿股份及其子公司组织开展的虚假贸易业务实质进行审慎关
注和有效监督。
丁明锋 2013 年 3 月至 2024 年 7 月任高鸿股份财务总监,2018 年 12 月至
2024 年 7 月任董事会秘书,2015 年 7 月至今任高鸿股份副总经理,在高鸿股份
2015 年至 2023 年年度报告和 2020 年非公开发行文件上签字。丁明锋负责公司
财务和信息披露工作,知悉高鸿科技参与的笔记本电脑贸易业务为纯通道业务,
审批了该业务的资金付款申请,具备了解虚假贸易业务模式的渠道,但未对该业
务实质保持审慎关注;组织开展服务器、IT 系统等产品虚假贸易业务;作为分管
高鸿鼎恒的副总经理和高鸿鼎恒法定代表人,具备了解虚假贸易业务模式的渠道,
但未对该业务实质保持审慎关注。
曹秉蛟 2017 年 5 月至 2022 年 4 月任高鸿股份董事,2013 年 5 月至 2024 年
7 月任高鸿鼎恒董事,在高鸿股份 2017 年至 2021 年年度报告和 2020 年非公开
发行文件上签字。曹秉蛟系南京庆亚的控股股东、法定代表人,知悉高鸿科技相
关笔记本电脑贸易业务无商业实质,作为高鸿股份董事,未对相关收入确认提出
异议;曹秉蛟作为高鸿鼎恒董事,接受高鸿鼎恒总经理江庆委托,管理虚假贸易
业务,审批资金付款申请,其违法行为与高鸿股份 2022 年和 2023 年年报虚假记
载存在直接因果关系。
段茂忠 2017 年 9 月至 2024 年 4 月任高鸿股份监事会主席,在高鸿股份 2017
年至 2022 年年度报告和 2020 年非公开发行文件上签字。段茂忠具有财会专业及
审计工作背景,曾参与高鸿股份“空转”“走单”及融资性贸易业务风险排查工
作,有条件和渠道关注及识别涉案笔记本电脑贸易业务的异常性,但未对涉案贸
易业务实质进行审慎关注和有效监督。
张新中 2012 年 5 月至 2023 年 4 月任高鸿股份副总经理、2023 年 4 月至今
任高鸿股份总经理,在高鸿股份 2015 年至 2023 年年度报告上签字。张新中具有
笔记本电脑相关业务、审计工作等背景,多次阅批关于“空转”“走单”及融资
性贸易业务风险排查的工作文件,有条件和渠道关注及识别涉案笔记本电脑贸易
业务的异常性,但未对涉案贸易业务实质进行审慎关注和有效监督。
刘红云 2020 年 9 月至 2022 年 3 月任高鸿股份董事,2022 年 3 月至 2024 年
4 月任高鸿股份监事,在高鸿股份 2020 年至 2022 年年度报告和 2020 年非公开
发行文件上签字。刘红云具有审计工作背景,曾参与高鸿股份“空转”“走单”
及融资性贸易业务风险排查工作,有条件和渠道关注及识别涉案笔记本电脑贸易
业务的异常性,但未对涉案贸易业务实质进行审慎关注和有效监督。
侯玉成 2022 年 3 月至 2024 年 4 月任高鸿股份监事,在高鸿股份 2021 年至
2022 年年度报告上签字。侯玉成有分管高鸿数据及其子公司高鸿科技的工作背
景,应当知悉涉案贸易业务无商业实质,但未对涉案贸易业务实质进行审慎关注
和有效监督。
姚印杰 2022 年 4 月至今为高鸿股份董事,在高鸿股份 2022 年至 2023 年年
度报告上签字。姚印杰作为高鸿股份董事和高鸿鼎恒财务负责人,知悉、参与高
鸿鼎恒和高鸿鼎远笔记本电脑虚假贸易业务,审批高鸿鼎恒和高鸿鼎远笔记本电
脑虚假贸易业务和资金付款申请。
高岭 2016 年 5 月至 2021 年 12 月担任高鸿科技执行董事、总经理及法定代
表人,负责高鸿科技生产经营管理工作。高岭为完成业绩考核目标,主导高鸿科
技参与笔记本电脑虚假贸易业务,其违法行为与高鸿股份 2015 年至 2021 年信息
披露违法行为具有直接因果关系。
江庆为曹秉蛟配偶,南京庆亚的实际控制人和管理者,明知涉案笔记本电脑
虚假贸易业务对于高鸿股份而言属于“空转”“走单”贸易业务,将导致高鸿股
份业绩虚高,仍主动联系高鸿科技开展合作,将其纳入该贸易业务链条,其行为
与高鸿股份 2015 年至 2021 年信息披露违法行为构成共同违法,应当受到处罚。
上述违法事实,有高鸿股份的发行文件、相关公告、合同文件、财务资料、
工商资料、银行流水、询问笔录、公司提供的文件资料、情况说明等证据证明。
我会认为:一是高鸿股份披露的 2015 年至 2023 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违反 2005 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简称 2005 年《证券法》)第六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简称《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构成 2005 年
《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和《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情形。
对高鸿股份上述信息披露违法行为,付景林、丁明锋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曹
秉蛟、段茂忠、张新中、刘红云、侯玉成、姚印杰、高岭是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对于高鸿股份 2015 年至 2021 年信息披露违法行为,江庆与高鸿股份构成共同违
法。
二是高鸿股份 2020 年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违反《证券
法》第十九条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款所述情形。对上述
欺诈发行行为,付景林、丁明锋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曹秉蛟、段茂忠、刘红
云是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我会拟决定:
一、对高鸿股份相关定期报告存在虚假记载的违法行为,依据《证券法》第
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
1.对高鸿股份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 1000 万元罚款。
(1)对付景林给予警告,并处以 500 万元罚款。
(2)对丁明锋给予警告,并处以 400 万元罚款。
(3)对曹秉蛟给予警告,并处以 350 万元罚款。
(4)对高岭给予警告,并处以 200 万元罚款。
(5)对段茂忠、张新中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 100 万元罚款。
(6)对刘红云、侯玉成、姚印杰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 75 万元罚款。
2.对江庆给予警告,并处以 700 万元罚款。
二、对高鸿股份 2020 年非公开发行股票构成欺诈发行的违法行为,依据《证
券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
1.对高鸿股份处以非法所募资金金额百分之十的罚款,即处以 1.25 亿元罚
款。
2.对付景林处以 250 万元罚款。
3.对丁明锋处以 200 万元罚款。
4.对曹秉蛟处以 150 万元罚款。
5.对段茂忠、刘红云分别处以 100 万元罚款。
综合上述两项:
一、对高鸿股份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 1.35 亿元罚款。
二、对付景林给予警告,并处以 750 万元罚款。
三、对丁明锋给予警告,并处以 600 万元罚款。
四、对曹秉蛟给予警告,并处以 500 万元罚款。
五、对高岭、段茂忠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 200 万元罚款。
六、对刘红云给予警告,并处以 175 万元罚款。
七、对张新中给予警告,并处以 100 万元罚款。
八、对侯玉成、姚印杰分别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 75 万元罚款。
九、对江庆给予警告,并处以 700 万元罚款。
付景林作为高鸿股份董事长、时任总经理,知悉、组织实施信息披露违法行
为,违法情节严重。江庆作为南京庆亚实际控制人和管理者,组织开展虚假贸易
业务,与高鸿股份构成共同违法,违法情节特别严重。丁明锋作为时任财务总监、
董事会秘书、副总经理,组织、参与信息披露违法行为,违法情节严重。依据 2005
年《证券法》第二百三十三条、《证券法》第二百二十一条和《证券市场禁入规
定》(证监会令第 185 号)第三条第一项、第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五条、第七条
的规定,我会拟决定:对付景林、江庆各采取 10 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对丁明锋
采取 5 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自我会宣布决定之日起,在禁入期间内,除不得继
续在原机构从事证券业务、证券服务业务或担任原证券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外,也不得在其他任何机构中从事证券业务、证券服务业务或者担任
其他证券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听证规则》相关规定,就我会拟对你们实
施的行政处罚,你们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你们提出的事实、理由
和证据,经我会复核成立的,我会将予以采纳。如你们放弃陈述、申辩和要求听
证的权利,我会将按照上述事实、理由和依据作出正式的行政处罚决定。
请你们在收到本事先告知书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将《事先告知书回执》(附
后,注明对上述权利的意见)传真至我会指定联系人,并于当日将回执原件递交
中国证监会上海专员办,逾期则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二、对公司的影响及风险提示 
1、根据收到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认定情况,公司 2020 年非公开发行
股票构成欺诈发行、2015 年至 2023 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将触及《深圳证
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 9.5.1 条第一项、第 9.5.2 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
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可能被实施重大违法强制退市。公司将全力配合中国
证监会的相关工作,最终结果以中国证监会出具的正式处罚决定书为准。
2、公司就本次信息披露违法违规事项向广大投资者表示诚挚的歉意。公司
将吸取经验教训,强化内部治理规范性,提高信息披露质量,并严格遵守相关法
律法规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积极维护公司
及广大股东利益。
3、公司将针对本事项及时、持续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
媒体为《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公司相关信息均以
在上述指定信息披露媒体登载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公司相关公告,
并注意投资风险。
三、公司认为必要的其他风险提示 
中审亚太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 2023 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有效性进行了
审计,并出具了无法表示的审计意见。公司 2021 年至 2023 年度连续三个会计年
度经审计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净利润孰低者为负值,且 2023 年度审计报告显
示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存在不确定性。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
年 8 月修订)》第 9.8.1 条第(四)、(七)项的规定,公司股票已于 2024 年
05 月 06 日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ST)。
2024 年 8 月,公司主要银行账号被冻结,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
规则》(2024 年修订)第 9.8.1 条第(六)项的规定,公司股票被叠加实施“其
他风险警示”。
深圳旭泰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 2024 年度财务报表进行了审计,并出具了无
法表示的审计意见。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9.3.1 条第(三)项
的规定,2025 年 4 月 30 日起,公司股票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
特此公告。
大唐高鸿网络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 8 月 8 日

*ST高鸿:关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被移出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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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证券时报2025-07-08

处罚对象:

大唐高鸿网络股份有限公司,江苏高鸿鼎恒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000851            证券简称:*ST 高鸿公告编号:2025-066
                  大唐高鸿网络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被移出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大唐高鸿网络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 年 6 月 27 日披露了
《关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公告》,公司通过中国执行信
息公开网公示信息查询,获悉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江苏高鸿鼎恒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已
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5 年 6 月 27 日刊登在巨潮资讯
网(www.cninfo.com.cn)的《关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公
告》。
    近日,经公司查询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公示信息,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江苏高鸿
鼎恒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已被移出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证券时
报》,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
注意风险。
   特此公告。
                                                  大唐高鸿网络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 7 月 7 日

*ST高鸿:关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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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证券时报2025-06-27

处罚对象:

大唐高鸿网络股份有限公司,江苏高鸿鼎恒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000851                     证券简称:*ST 高鸿公告编号:2025-065
                           大唐高鸿网络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大唐高鸿网络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近日通过中国执行信息公开
       网公示信息查询,获悉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江苏高鸿鼎恒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已被纳入
       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具体情况如下:
             一、公司及控股子公司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情况
被执行人执行法院立案时间执行依据文书案号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概要失信被执行人
                                                                                                     行为具体情形
                                                              一、被告江苏高鸿鼎恒信息技术有限
                                                              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
                                                              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
                                                              行归还《流动资金贷款合同》项下借款
                                                              本金 3000 万元,支付利息 299337.5
                                                              元、罚息 333795.18 元、复利 3330.59
                                                              元,并继续支付自 2024 年 9 月 14 日
                                                              起至全部本息还清之日止,以未还本
                                                              息为基数按照合同约定利率标准计算
                                                              罚息、复利;二、被告江苏高鸿鼎恒信
大唐高鸿网
                                                              息技术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
络股份有限
                                                              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
                                                              公司南京分行归还《国内信用证项下
                                                                                                     有履行能力而
                                                              融资授信协议》项下欠款本金 3000 万
                                                   (2025)苏拒不履行生效
              南京市鼓   2025 年    (2025)苏 01               元,支付利息 63257.64 元,并继续支
                                                   0106 执法律文书确定
              楼区人民   04 月 15   民终 935 号付利息、复利(按合同约定利率标准,
                                                   2481 号义务,违反财产
              法院日以 2500 万元为基数自 2024 年 9 月 14
                                                                                                     报告制度
                                                              日起计算至 2024 年 9 月 26 日止,以
                                                              3000 万元为基数自 2024 年 9 月 27 日
                                                              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复利以欠
                                                              付利息为基数计算);三、被告大唐高
                                                              鸿网络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江苏高鸿
                                                              鼎恒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及
                                                              诉讼费用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在承
                                                              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江苏高鸿鼎
江苏高鸿鼎恒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追偿;四、如被告
恒信息技术江苏高鸿鼎恒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大
有限公司唐高鸿网络股份有限公司未能完全履
                                                              行上述义务,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南京分行有权就被告江苏高
                                                              鸿鼎恒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名下保证金
                                        账户 ( 账号 : 76620181000028606 、
                                        76620181000028785                   、
                                        76620181000028867                   、
                                        76620181000028949)中的款项对上述
                                        第二项债权享有优先受偿权。如果未
                                        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
                                        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
                                        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
                                        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
                                        370099 元,减半收取计 185049 元,保
                                        全费 5000 元,合计 190049 元,由被告
                                        江苏高鸿鼎恒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大
                                        唐高鸿网络股份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此款原告已预交,被告应于本判决
                                        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给付原告)。如
                                        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
                                        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
                                        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
                                        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对公司的影响及风险提示
   上述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事项,会对公司声誉产生一定不利影响,暂未对公司
日常经营产生重大影响。公司将继续加强运营回款和应收款项清欠,改善公司总体
流动性,并积极与相关各方进行沟通,力争尽快妥善解决上述失信执行案件,公司
早日解除失信被执行人,维护公司和股东合法权益。公司会对以上事项进行关注并
及时披露相关进展情况。
   三、备查文件
   1.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查询情况。
   特此公告。
                                                   大唐高鸿网络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 6 月 26 日

ST高鸿:关于公司及相关当事人受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及致歉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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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证券时报2024-09-04

处罚对象:

丁明锋,付景林,张新中,大唐高鸿网络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000851          证券简称:ST 高鸿公告编号:2024-127
                大唐高鸿网络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及相关当事人受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及致歉的
                          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大唐高鸿网络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高鸿股份”)于 2024
年 09 月 03 日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送达的《关于对大唐高鸿网络股份有限公司
及相关当事人给予公开谴责处分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现将主要内容
公告如下:
   一、《决定》具体内容如下:
    当事人:
    大唐高鸿网络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北京市海淀区东冉北街 9 号院北区 1
号楼;
    付景林,大唐高鸿网络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张新中,大唐高鸿网络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
    丁明锋,大唐高鸿网络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财务总监。
    经查明,大唐高鸿网络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相关当事人存
在以下违规行为:
    2024 年 1 月 31 日,公司披露《2023 年度业绩预告的公告》,预计 2023 年
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以下简称“净利润”)为-30,000 万元至-
40,000 万元。2024 年 4 月 30 日,公司披露 2023 年年报显示,2023 年实现净利
润-155,587.67 万元。公司 2023 年度业绩预告与经审计净利润存在重大差异。
    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 年 8 月修订)》第 1.4
条、第 2.1.1 条第一款、第 5.1.3 条第一款和第 5.1.9 条第二款的规定。
    公司董事长付景林、总经理张新中、时任财务总监丁明锋未能恪尽职守、履
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 年 8 月修订)》第 1.4 条、
第 2.1.2 条第一款和第 5.1.9 条第二款的规定,对公司上述违规行为负有重要
责任。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依据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 年 8 月修订)》
第 13.2.3 条的规定,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通过,本所作出如下处分决定:
    1、对大唐高鸿网络股份有限公司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
    2、对大唐高鸿网络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付景林、总经理张新中、时任财务
总监丁明锋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大唐高鸿网络股份有限公司、付景林、张新
中、丁明锋如对本所作出的纪律处分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纪律处分决定书
之日起的十五个交易日内向本所申请复核。复核申请应当统一由大唐高鸿网络
股份有限公司通过本所上市公司业务专区提交,或者通过邮寄或者现场递交方
式提交给本所指定联系人(潘先生,电话:0755-88668308)。
    对于大唐高鸿网络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上述违规行为及本所给予的
处分,本所将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
       二、公司及相关当事人致歉及公司说明
   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特就此事向全体股东及广大投资者致以诚挚的歉意!公司
全体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将以此为戒,严格遵守《公司法》、《证券法》
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本着对公司、
股东特别是中小投资者负责的态度,切实履行忠实义务及勤勉义务,确保公司
依法依规运作,提升信息披露水平。
       三、对违规事项的整改
   为进一步提高公司业绩预测的准确性,提高信息披露的质量和透明度,公司
结合实际情况,根据《资产损失准备和核销管理制度》、《资金管理办法》等相
关制度规定规范管理,组织相关人员进行了专项培训,要求今后的业绩预测工
作严格遵照制度执行;进一步夯实财务会计基础工作,提升财务核算水平,确保
减值计提等涉及职业判断事项核算的规范性,从源头提高财务信息披露质量;
后续公司将持续加强内部宣讲和培训,定期组织学习业绩预告、信息披露与规
范运作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提高相关工作人员的专业能力,并将在以后
的报告编制工作中加强审核,提高定期报告披露信息的准确性、完整性,提升信
息披露质量。
   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
(http://www.cninfo.com.cn),公司信息均以上述指定媒体披露的正式公告为
准。
   特此公告。
                                             大唐高鸿网络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 09 月 03 日

高鸿济宁受到济宁市任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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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证券时报2021-01-08

处罚对象:

大唐高鸿济宁电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大唐高鸿数据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和华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大唐高鸿数据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
                     申请文件反馈意见的回复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根据贵会《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项目审查一次反馈意见通知书》(203223 号)
(以下简称“反馈意见”)的要求,大唐高鸿数据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会同华
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对有关问题进行了逐条核查和
说明,同时对申请文件进行了相应的修改及补充。
    本反馈意见回复的字体规定如下:
  反馈意见所列问题                                  黑体
  对反馈意见所列问题的回复                          宋体
    现将反馈意见所涉各项问题向贵会回复如下:
                                     1
                                                            目 录
释 义.............................................................................................................................. 4
问题 1、根据申报文件,截至 2020 年 9 月 30 日,高鸿股份及其子公司存在的对
外重大担保,从事房地产开发业务子公司大唐高鸿济宁电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和
贵州大唐高鸿置业有限公司为购房人向银行提供按揭贷款担保,申请人部分非全
资子公司少数股东未提供反担保。请申请人说明:(1)目前房地产业务的情况,
清理的进展情况;(2)为合并报表范围外主体提供担保的具体情况,是否符合
《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第三项及《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
5 号》的相关规定;(3)部分非全资子公司少数股东未提供反担保的具体情况
及合法合规性,是否损害上市公司利益,是否符合《再融资业务若干问题解答》
相关核查和披露要求。请保荐机构和申请人律师发表核查意见。........................ 8
问题 2、根据申报文件,申请人报告期被中国证监会贵州监管局出具警示函,被
深圳证券交易所出具监管函。请申请人补充说明报告期被证券监管部门采取的监
管措施情况及整改情况,是否涉及《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第
四项、第五项规定的相关情形。请保荐机构和申请人律师发表核查意见。...... 27
问题 3、根据申请人列表说明报告期内受到行政处罚及整改情况,是否涉及重大
违法违规及是否影响本次非公开发行的发行条件。请保荐机构和申请人律师发表
核查意见。.................................................................................................................. 33
问题 4、请申请人结合与商誉形成相关资产最近三年的盈利情况,分析说明 2019
年商誉减值准备计提的充分性。.............................................................................. 35
问题 5、按发行预案,项目经济效益测算部分披露为“经测算,本项目具有较好
的经济效益”。请申请人补充披露“车联网系列产品研发及产业化项目”的预计效
益情况及测算依据。请保荐机构核查。.................................................................. 43
问题 6、2019 年末申请人应收账款余额 41.87 亿元,较 2018 年末增长 24.77 亿元。
申请人解释为高鸿科技 2019 年 IT 渠道分销业务收入增加 33.34 亿元。请申请人
结合 IT 分销业务特点说明该业务信用销售比例明显偏高的原因与合理性。请保
荐机构核查并发表意见。.......................................................................................... 48
问题 7、截止 2019 年末,申请人 2-3 年,3-4 年及 4-5 年应收账款坏账准备实际
计提比例分别为 10.83%、30%及 52.97%。请申请人说明 2 年以上应收账款金额
                                                                     2
较大的原因及合理性,以及坏账准备计提比例的审慎性。请保荐机构核查。.. 51
问题 8、请保荐机构补充核查最近一年一期申请人在集团财务公司存款是否存在
长期挂账的情况,是否存在其他关联方变相挪用申请人货币资金的情形。...... 59
问题 9、请保荐机构补充核查申请人财务性投资和类金融业务开展情况是否符合
《再融资业务若干问题解答》的有关规定。.......................................................... 61
                                                   3
                                    释 义
    在本反馈意见回复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如下含义:
一般释义:
发行人、公司、股份公
                       指   大唐高鸿数据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司、高鸿股份
七砂集团               指   中国七砂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发行人原控股股东
国务院国资委           指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信科               指   中国信息通信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电信科研院             指   电信科学技术研究院有限公司
高鸿数据               指   北京大唐高鸿数据网络技术有限公司
高鸿软件               指   北京大唐高鸿软件技术有限公司
高鸿信息               指   大唐高鸿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高鸿通信               指   大唐高鸿通信技术有限公司
大唐融合               指   大唐融合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高鸿科技               指   北京大唐高鸿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高鸿济宁               指   大唐高鸿济宁电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高鸿恒昌               指   高鸿恒昌科技有限公司
高鸿商贸               指   北京大唐高鸿电子商贸有限公司
高阳捷迅               指   北京高阳捷迅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高鸿鼎恒               指   江苏高鸿鼎恒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高鸿鼎远               指   江苏高鸿鼎远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大唐投资               指   大唐投资管理(北京)有限公司
                            大唐融合信息服务有限公司(曾用名:大唐融合(河南)信
大唐信服               指
                            息服务有限公司)
贵阳融合               指   大唐融合(贵阳)科技有限公司
盘锦融合               指   大唐融合(盘锦)科技有限公司
高鸿无线               指   北京大唐高鸿无线互联科技有限公司
贵州大数据             指   贵州大数据旅游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贵州大唐高鸿电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曾用名:贵州大唐高
贵州高鸿               指
                            鸿置业有限公司)
                            大唐融合(哈尔滨)生态环境科技有限公司(曾用名:大唐
哈尔滨融合             指
                            融合(哈尔滨)云数科技有限公司)
                            大唐融合物联科技无锡有限公司(曾用名:大唐融合通信技
无锡融合               指
                            术无锡有限公司)
浙江高鸿               指   浙江高鸿电子技术有限公司
                                         4
                                大唐高鸿信息通信(义乌)有限公司(曾用名:大唐高鸿信
义乌研究院                 指
                                息通信研究院(义乌)有限公司)
高鸿信安                   指   大唐高鸿信安(浙江)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武汉融合                   指   大唐广电科技(武汉)有限公司
海岸淘金                   指   北京海岸淘金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雷石雨花                   指   昆山雷石雨花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一九付                     指   北京一九付支付科技有限公司
集团财务公司               指   大唐电信集团财务有限公司
大唐产业控股               指   大唐电信科技产业控股有限公司
邮科院                     指   武汉邮电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
烽火科技                   指   烽火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大唐电信                   指   大唐电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大唐联诚                   指   大唐联诚信息系统技术有限公司
联芯科技                   指   联芯科技有限公司
保荐机构、保荐人、主
                           指   华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承销商、华融证券
律师、发行人律师           指   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
发行人会计师               指   中审亚太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立信会计师、立信会计
                           指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师事务所、立信
本 次发 行/ 本次 非公 开        大唐高鸿数据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拟非公开发行不超过
                           指
发行                            264,000,000 股股票的行为
                                大唐高鸿数据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度非公开发行
尽职调查报告               指
                                A 股股票之保荐机构尽职调查报告
股东或股东大会             指   大唐高鸿数据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股东或股东大会
董事或董事会               指   大唐高鸿数据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或董事会
监事或监事会               指   大唐高鸿数据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监事或监事会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管理办法》               指   《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
《上市规则》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大唐高鸿数据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与电信科学技术研
《股份认购协议》           指
                                究院有限公司之附生效条件的股份认购协议》
《募集资金管理办法》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
《公司章程》               指   《大唐高鸿数据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报告期、最近三年一期       指   2017 年、2018 年、2019 年及 2020 年 1-9 月
                                              5
最近三年           指   2017 年、2018 年及 2019 年
最近一年一期       指   2019 年和 2020 年 1-9 月
元、万元、亿元     指   人民币元、万元、亿元
二、专业释义:
                        搭载先进的车载传感器、控制器、执行器等装置,并融合现
                        代通信与网络技术,具备复杂环境感知、智能化决策、自动
智能网联汽车       指   化控制功能,使车辆与外部节点间实现信息共享与控制协
                        同,实现“零伤亡、零拥堵”,达到安全、高效、节能行驶
                        的下一代汽车
                        Vehicle-BOX,车联网硬件产品,是安装在汽车上用于实现
车载终端(VBOX)   指   车辆与外界通信的车载终端,主要由通信模组、车内总线控
                        制器、存储器等部分组成,包括前装和后装两种方式
                        Road Side Unit,路侧单元,安装在车道旁边或车道上方的
                        通信及计算机设备,其功能是与车载终端完成实时高速通
路侧设备(RSU)    指   信,实施车辆自动识别,特定目标检测及图像抓拍等。它通
                        常由设备控制器、天线、抓拍系统、计算机系统及其他辅助
                        设备等组成
                        以汽车为主体的物联网的简称,是指在车辆通过无线通信技
                        术或射频技术,实现车辆与信息网络平台之间、车辆与车辆
车联网(V2X)      指   之间、车辆与其他设备之间、车辆与人之间的互联互通,从
                        而实现对车辆的监控、大数据的共享分析、甚至自动驾驶等
                        各类业务
                        Cellular-V2X,蜂窝车联网,指以蜂窝网络(3G/4G/5G)作
C-V2X              指
                        为 V2X 的基础的一种车载通信方案
LTE-V2X            指   融合 4G LTE 网络的车载通信方案
5G                 指   5th-Generation,即第五代移动电话行动通信标准
                        利用局部网络或互联网等通信技术把传感器、控制器、机器、
物联网             指   人员和物等通过新的方式联在一起,形成人与物、物与物相
                        联,实现信息化、远程管理控制和智能化的网络
                        联想集团有限公司(Lenovo Group Ltd.),全球最大的 PC 生
联想               指
                        产厂商
                        华硕电脑股份有限公司,台湾电脑制造公司,全球第一大主
华硕               指
                        板生产商
                        IBM(International Business Machines Corporation),国际商
IBM                指
                        业机器公司,全球最大的信息技术和业务解决方案公司
                        中文名为“思考本”,在 2005 年以前是 IBM PC 事业部旗
Thinkpad           指   下的便携式计算机品牌,凭借坚固和可靠的特性在业界享有
                        很高声誉,现为联想(Lenovo)所有
                        韩国最大的跨国企业集团,上市企业全球 500 强,本文特指
三星               指
                        三星集团旗下子公司三星电子
                        戴尔股份有限公司(Dell, Inc.),以生产、设计、销售家用
戴尔               指
                        以及办公室电脑为主营业务的世界五百强企业
苹果               指   Apple Inc.,美国高科技公司
                                       6
                            Hewlett-Packard Development Company,L.P,世界知名信息
惠普                   指
                            科技公司,业务包括打印机、数码影像、软件与资讯服务
英特尔                 指   Intel,全球最大的个人计算机零件和 CPU 制造商
                            计算机(Computer)、通讯(Communication)和消费电子产
3C                     指
                            品(ConsumerElectronic)三类电子产品的简称
                            日常消费者生活使用的电子产品,主要包括:电视机、影碟
                            机(VCD、SVCD、DVD)、录像机、摄录机、收音机、收
消费电子               指
                            录机、组合音响、电唱机、激光唱机(CD)、电话、个人电
                            脑、家庭办公设备、家用电子保健设备、汽车电子产品等
电商                   指   以信息网络技术为手段,以商品交换为中心的商务活动
系统集成商             指   指具备相关资质,能对行业用户实施系统集成的企业
                            又称商务代理,是在其行业惯例范围内接受他人委托,为他
代理商                 指
                            人促成或缔结交易的一般代理人
                            在某一区域和领域只拥有销售或服务的单位或个人,拥有商
经销商                 指
                            品的所有权(买断制造商的产品/服务)
                            又称托收保付,卖方将其现在或将来的基于其与买方订立的
                            货物销售/服务合同所产生的应收账款转让给保理商(提供
保理                   指   保理服务的金融机构),由保理商向其提供资金融通、买方
                            资信评估、销售账户管理、信用风险担保、账款催收等一系
                            列服务的综合金融服务方式
                            厂家直接销售商品和服务,直销者绕过传统批发商或零售通
直销                   指
                            路,直接从顾客接收订单
    注 1:本反馈意见回复所引用的财务数据和财务指标,如无特殊说明,指合并报表口径
的财务数据和根据该类财务数据计算的财务指标;
    注 2:本反馈意见回复中部分合计数与各明细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这
些差异是由于四舍五入造成的。
                                         7
       问题 1、根据申报文件,截至 2020 年 9 月 30 日,高鸿股份及其子公司存在
的对外重大担保,从事房地产开发业务子公司大唐高鸿济宁电子信息技术有限公
司和贵州大唐高鸿置业有限公司为购房人向银行提供按揭贷款担保,申请人部分
非全资子公司少数股东未提供反担保。请申请人说明:(1)目前房地产业务的
情况,清理的进展情况;(2)为合并报表范围外主体提供担保的具体情况,是
否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第三项及《证券期货法律适用
意见第 5 号》的相关规定;(3)部分非全资子公司少数股东未提供反担保的具
体情况及合法合规性,是否损害上市公司利益,是否符合《再融资业务若干问题
解答》相关核查和披露要求。请保荐机构和申请人律师发表核查意见。
       【回复】
       一、目前房地产业务的情况,清理的进展情况
       (一)发行人房地产业务的情况
       自 2017 年以来,发行人及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共有 2 家子公司涉及房地
产开发业务,分别为贵州高鸿“花溪慧谷产业园”项目及高鸿济宁“济宁大唐科
技大厦综合楼”(以下简称“大唐科技大厦”)项目,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         区域        项目名称                开发单位            开发状态
   1      山东省济宁市 大唐科技大厦   大唐高鸿济宁电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已完工
   2      贵州省贵阳市 花溪慧谷产业园 贵州大唐高鸿置业有限公司         未完工
       目前,发行人及下属公司已不存在房地产开发业务,高鸿济宁和贵州高鸿房
地产业务已整改清理完毕,已不具备房地产开发的条件。
       1、发行人自建房产背景情况
       发行人以“建立面向广大独立决策的投资和消费主体的服务体系”为战略
定位指导,确定了以 IT 销售、行业企业服务和信息服务等为业务重点。在 IT 销
售领域,发行人 2008 年收购高鸿恒昌科技,布局 IT 实体销售,2009 年 2 月设
立高鸿信息,进一步完成 IT 销售业务资产和业务的整合。2010 年后,IT 实体销
售逐渐向二三线城市下沉,成为 IT 零售的主角和拉动 IT 需求的重要力量。为了
抢抓市场机遇,发行人提出建设不少于 10 万㎡自有物业经营支持 IT 销售,以此
带动信息服务等业务全面发展的目标。为此,公司对全国主要城市 IT 产业状况
进行调研考察,考虑选择经济发展水平相对高、信息产业业态相对完善、地方政
府扶持力度大、发展空间大的地区,作为 IT 销售和信息服务业务拓展的重点。
                                          8
    2、发行人成立高鸿济宁、建设“大唐科技大厦”的背景和原因
    (1)成立高鸿济宁、建设“大唐科技大厦”的背景
    鲁南经济带是山东区域经济的重要板块之一,济宁市任城区是鲁南地区重要
的电子信息产业集聚地,也是发行人业务拓展的重点。为进一步推进当地信息服
务业分阶段、上规模、创品牌,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政府也多次与发行人接洽,希
望依托发行人 IT 研发实力和资源整合能力,服务当地数字化升级,这与发行人
布局 IT 销售的战略目标高度契合。基于此,2011 年 6 月 7 日,济宁市任城区人
民政府与发行人签署《合作协议》,由发行人在当地建设“大唐科技大厦”,并
负责大厦设计、开发和 IT 产品运营,将其打造为集电子零售、软件开发、技术
咨询等为一体的辐射鲁西南地区的 IT 产业中心,成为鲁西南地区信息产业基地
和“硅谷”。
    2012 年 4 月,发行人设立大唐高鸿济宁电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将其作为
“大唐科技大厦”产权承接载体和鲁西南 IT 销售和信息服务拓展总部,同时为
活跃大厦的商业氛围,任城区人民政府同意公司对外销售大厦部分房产。
    高鸿济宁基本情况如下:
  名称     大唐高鸿济宁电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
成立时间   2012 年 04 月 26 日
注册资本   15,000 万人民币
注册地址   济宁市建设北路 129 号
           计算机系统集成的技术开发、服务、转让;房地产开发销售(凭资质证书开展
           经营活动);计算机及计算机软件硬件、辅助器材、通讯设备(不含有专项规
经营范围   定的商品)、机械设备、办公用品、仪器仪表、家用电器、工艺品(不含文物)、
           箱包的销售;房屋租赁;柜台出租;电脑维修;综合布线工程施工。(依法须
           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高鸿济宁房地产开发资质已到期注销,正在办理经营范围变更事宜,具体参见
其他说明
           本反馈意见回复“(二)/1、高鸿济宁房地产业务整改情况”。
    (2)“大唐科技大厦”项目履行的相关程序
    为践行与任城区政府的约定,2013 年 10 月 28 日,发行人召开第七届董事
会第 21 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控股子公司投资“济宁市大唐高鸿信息科
技大厦”项目用地的议案》,竞买土地约 14.35 亩,用于大唐科技大厦建设。
    2014 年 8 月 18 日,发行人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 33 次会议,审议通过《关
                                          9
于投资建设“济宁市大唐高鸿信息科技大厦”项目的议案》,同意以高鸿济宁为
主体,建设“大唐科技大厦”。
    “大唐科技大厦” 项目相关质许可情况如下:
       项目                          内容                 取得时间有效期
开发主体             大唐高鸿济宁电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持有编号为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
房地产开发资质                                           
                     产开发企业暂定资质证书》
土地使用权证         济宁国用()第号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建字第号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建字第号                                
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                                           
    “大唐科技大厦”项目建设资质手续齐全,符合相关规定。根据济宁市任城
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核发的编号为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开发企业暂
定资质证书》证载内容:“该房地产开发资质证书仅用于大唐科技大厦项目开发
经营,不得用于其他项目开发经营,项目销售完毕后,资质作废。”鉴于大唐科
技大厦项目已销售完毕,剩余部分已由公司自持且全部办理了产权证书,高鸿济
宁房地产开发资质已到期作废。
    (3)大唐科技大厦项目现状
    大唐科技大厦项目已于 2018 年 7 月竣工,项目用地面积 9,282 ㎡,土地性
质为商服用地,建筑面积 64,053.30 ㎡,其中地上建筑面积 50,364.92 ㎡,地下建
筑面积 13,688.38 ㎡(主要是人防设施和车库),地上部分 33,472.29 ㎡已完成对
外销售,16,892.63 ㎡自持自用,已全部取得不动产权证书;地下部分由发行人
自持自用,已持有济宁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2015 年 12 月核发的《防空地下室建设
许可证》。
    发行人目前自用房产部分 6,093.57 ㎡用于办公,10,799.06 ㎡用于 3C 产品运
营,现已引入戴尔、惠普、OPPO、京东、佳能、夏普等知名企业和品牌,对于
培养孵化济宁地区创业企业、提升当地信息服务业品牌形象、促进地方数字化升
级发挥了积极作用。发行人将重点聚焦鲁西南地区行业企业信息化、数字化的研
发和拓展,打造鲁西南地区创新创业高地。
    (4)发行人自持“大唐科技大厦”的必要性
    1)投资“大唐科技大厦”契合当地信息产业发展趋势,符合公司战略规划
    济宁市任城区作为鲁西南地区重要的电子信息产业集聚地,经过 20 多年发
                                        10
展,已形成集 IT 软、硬件的生产、开发、代理、销售,电子商务、信息工程、
信息技术和数字音响、网络游戏、办公耗材、信息技术咨询等于一体的信息服务
业集群,具有信息服务业态发展的良好基础。投资并自持“大唐科技大厦”契合
鲁西南及山东 IT 销售行业的发展形势,具有良好的市场基础和发展空间。
    2)投资“大唐科技大厦”,能够让公司贴近 C 端客户,把握行业发展趋势,
为 IT 发展战略布局提供指导
    发行人在济宁市任城区打造“大唐科技大厦”,将其作为公司鲁西南地区业
务拓展总部,可以进一步下沉 IT 销售业务,贴近 C 端客户,掌握一手 IT 需求和
销售信息,实时精准地把握行业发展方向。因此,“大唐科技大厦”是发行人 IT
销售业务战略布局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发展壮大 IT 销售业务和拓展信息服务业
务等的重要途径。
    3、成立贵州高鸿、建设“花溪慧谷产业园”的原因
    (1)成立贵州高鸿、建设“花溪慧谷产业园”背景
    作为注册在贵州省的国有上市公司,发行人与贵州省人民政府建立了良好的
合作关系,贵州省委省政府、贵阳市人民政府多次邀请公司参与当地文化科技产
业规划,为当地人才储备及文化科技产业发展贡献力量。
    2009 年 9 月,为解决高等学校在中心城区布局过于集中,地域分布不尽合
理的状况,贵阳市出台《关于支持驻筑省属高校建设与发展的意见》,计划用 5
年左右时间,建成配套设施齐全、功能完备的花溪高等教育聚集区。同时,在花
溪大学聚集区实施“微型科技 CBD”战略计划,并邀请公司参与花溪文化创意
科技规划。2010 年 7 月 6 日,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政府与公司签署《花溪慧谷—
—大唐高鸿创意网络城项目招商协议书》,依托公司在 IT 销售和信息服务领域
的运营经验,在花溪大学聚集区打造一个以 IT 电子产品为主导,具有文化创意
产业属性和多种城市功能的综合性平台。
    基于此,2013 年 4 月 26 日,发行人在贵阳花溪区设立贵州大唐高鸿置业有
限公司,将其作为西南地区业务总部和“花溪慧谷产业园”项目产权承接载体。
    在本次房地产业务清理前,贵州高鸿基本情况如下:
名 称      贵州大唐高鸿置业有限公司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
成立时间   2013 年 04 月 26 日
                                      11
注册资本      20,000 万人民币
注册地址      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磊花路口
              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禁止的不得经营;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
              应当许可(审批)的,经审批机关批准后凭许可(审批)文件经营;法律、法
              规、国务院决定规定无需许可(审批)的,市场主体自主选择经营。房地产开
经营范围      发经营;房屋工程设计;室内外建筑装饰装潢;房地产经纪;土木工程、建筑
              工程、市政工程、园林绿化工程施工;物业管理;酒店管理服务;电子科技、
              计算机及网络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转让;计算机系统集成;计算机软件
              开发与销售。
              贵州高鸿公司名称和经营范围已变更,具体参见本反馈意见回复“(二)/2、
其他说明
              贵州高鸿房地产业务清理进展情况”。
    (2)“花溪慧谷产业园”项目履行的相关程序
    为践行与花溪区政府的约定,2012 年 12 月 24 日,公司第七届第 10 次董事
会审议通过《关于投资建设“花溪慧谷——大唐高鸿创意产业城”项目的议案》,
同意公司竞买贵阳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2012)地字第 17 号 G(12)107 地
块(面积约 39.77 亩),投资建设“花溪慧谷——大唐高鸿创意产业城”,项目
建成后,用于 IT 销售、行业企业信息化和信息服务业的研发及产业化。
    “花溪慧谷产业园”项目相关质许可情况如下:
                                                                            取得时间
       项目                                  内容
                                                                            /有效期
开发主体                贵州大唐高鸿电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
                                                                            2015.07.09
房地产开发资质          持有编号为:黔房开字临 A521100398
                                                                           -2021.07.08
                                                                            2015.04.27
土地使用权证            黔(2018)花溪区不动产权第 0002220 号
                                                                           -2055.04.27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地字第 520000201700421 号,筑规地字 2017-0234 号   2017.11.28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建字第 520000201812677 号,筑规建字 2018-0191 号   2018.08.31
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      5201111810220125-SX-001                            2018.10.26
    贵州高鸿“花溪慧谷产业园”项目建设资质手续齐全,符合相关规定。目前
贵州高鸿名称和经营范围已变更,且发行人承诺放弃向当地住建部门申请办理贵
州高鸿的房地产开发资质,贵州高鸿原房地产资质将自动失效。
    发行人承诺,发行人及合并范围内子公司未来不会申请房地产开发资质,不
会经营房地产开发业务。因此,发行人已不具有房地产开发资质。具体参见本反
馈意见回复“(二)/2、贵州高鸿房地产业务清理进展情况”。
    (3)花溪慧谷产业园现状
                                            12
    花溪慧谷产业园项目总用地面积 26,492 ㎡,土地性质为商服用地。项目总
建筑面积 99,705.93 ㎡,其中地上建筑面积 66,677.07 ㎡;地下建筑面积 33,028.86
㎡(主要为地下车库和人防设施)。地上建筑 9,513.47 ㎡已完成出售,剩余
57,163.60 ㎡及地下建筑由发行人自持自用,作为总部办公、IT 销售、车联网研
发产业化及产业园区配套等使用,具体规划如下:
                     自用房产用途                    套数    面积(㎡)
专家公寓(50 人)                                     50         2,227.36
员工宿舍(预计 600 人)                              226        12,190.13
总部办公                                               -         7,029.63
机房(IDC、行业企业信息化等)                          -         6,732.51
测试中心(车联网、可信云计算业务的成品、半成品等)     -         5,778.23
呼叫中心                                               -         5,674.87
办公配套(档案室、会议室、职工之家及餐厅等)           -         5,235.04
IT 商城                                               -          4,462.71
高端 IT 产品展示场                                    -          3,905.31
展示中心(车联网等的产品、方案等)                    -          2,134.57
物管配套                                              -          1,793.24
                      小计                           276        57,163.60
人防设施及停车等                                      -         33,028.86
                        合计                         276        90,192.46
    目前花溪慧谷产业园已封顶,主体建设已基本完成,正在进行机电安装和消
防工程,上述工作预计 2021 年 3 月完成;2021 年 6 月完成消防工程、园林绿化、
市政工程等,完成竣工验收并交付使用。
    (4)发行人自持“花溪慧谷产业园”房产的必要性和合理性
    “花溪慧谷产业园”是发行人西南地区业务拓展的重要载体,是公司 IT 销
售、行业企业信息化、车联网和信息服务本地化的主战场和根据地,发行人在当
地业务的开展需要足够的房产作为依托,具体分析如下:
    1)花溪大学城科技产业发展潜力巨大
    花溪大学城位于贵安新区东南部,贵阳市西南部,是贵安新区核心职能聚集
区五大新城之一,总规划面积 63.46 平方公里,自 2011 年以来,经过 9 年的高
强度开发建设,花溪大学城建成区已超过 16 平方公里,规划的 12 所高校有 10
所已建成开学,预计学生将达到 25 万人,总人口 60 万人。区域交通规划不断完
善、项目通达性优势逐步显现,周边人群日趋密集、消费需求不断增加、商业气
氛初见氛围,发展潜力巨大;同时城内数字经济产业园,创新创业初见成效,产
                                       13
业培育不断深入,中国—东盟教育交流周永久落户,双创园获批“国家级科技企
业孵化器”,成为首批全国双创示范基地(贵安新区)主要支撑,目前已初步形
成大数据、大健康、大文旅、高端服务四大主导产业群。未来贵阳市将进一步优
化提升大学城总体规划,建立引进高层次人才和高技能人才的“绿色通道”,建
立培训服务基地和人才就业平台,吸纳技术、项目、资金来创新创业,为贵安新
区高质量发展不断注入新动力。
    2)花溪大学城作为贵阳贵安协同融合发展的“桥头堡”,将承担建设贵阳
贵安融合发展先行示范区的使命,未来发展潜力巨大
    2020 年 2 月 24 日,贵州省委省政府出台《关于支持贵安新区高质量发展的
意见》,明确提出要促进贵阳贵安融合发展,支持两地在产业布局、要素配置、
城市规建、社会管理等方面统一规划、统一建设、统筹管理。位于贵阳市南部、
贵安新区东南部的花溪大学城,作为贵安新区提质发展的重要突破口和主战场,
以及贵阳贵安协同融合发展的“桥头堡”,将承担建设贵阳贵安融合发展先行示
范区的使命。
    自 2014 年贵安新区设立以来,作为国家级大数据产业发展集聚区,贵安新
区正致力于打造 1 个千亿级投资规模的数据中心聚集区、1 个千亿级电子信息制
造业产业集群、1 个千亿级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产业集群,三大电信运营商、腾
讯数据中心建成运营,华为、苹果等超大型数据中心陆续建成,人民银行等数据
中心落户,到 2025 年将形成 400 万台服务器规模,以大数据为引领的现代产业
体系正加快形成。
    3)自持房产能为公司落实战略规划奠定基础
    如上所述,花溪大学城及贵阳贵安融合发展辐射的 IT 信息产品、人才和创
意科技文化需求,将成为孕育科技文化企业孵化、产品技术转型升级的丰厚土壤,
并为发行人业务发展提供广阔的空间。发行人打造“花溪慧谷产业园”,能够有
效依托本地资源,借助大学聚集区的优势抢占贵州 IT 科技产品和信息服务市场
的商业制高点,最大限度分享贵阳贵安融合共振和信息产业快速发展带来的 IT
消费和信息服务市场空间,能够为发行人在信息产业市场进行前瞻性的产业布
局,加快行业企业信息化、信息服务和 IT 销售业务的市场拓展及产业化进程, 为
未来多元市场开拓奠定良好基础。
                                     14
    4)自持房产能够为公司车联网的发展提供物质保障
    近年来,贵州省高度重视智能网联汽车产业园,贵州省政府除了在基础设施
建设上发力,在政策、资金上扶持,还致力于通过平台载体搭建、品牌活动打造
等为产业发展赋能,以无人驾驶领域的“一品一业”,引领上下游产业和配套企
业加快形成产业生态。贵阳智能车联网产业有着广阔的发展前景和巨大的发展潜
能,智能车联网产业生态优质,有利于车联网产业落地。
    2019 年 12 月,贵阳高新区沙文区域正式划定为贵州省首个智能网联汽车(自
动驾驶)开放道路测试区域,标志着贵阳市无人驾驶从封闭测试走向开放道路测
试。该测试区域环线总长约 25 公里,测试里程共计约 115 公里,包含高速公路、
城市道路、乡村道路、研发管理与调试区等主要功能测试区,具有丰富的贵州道
路特色场景,覆盖了高速环路、长隧道、坡道、弯道、桥梁、林荫道等完备的道
路体系,以及街道、标识、信号灯等丰富的城市模拟系统,堪称自动驾驶道路测
试的全能型考场,这为自动驾驶提供了丰富的应用场景。该测试区域的划定,将
极大推动无人驾驶产业与大数据产业良性互动,吸引全球无人驾驶相关产业测试
公司到高新区开展合作,将极大加速贵阳市智能网联汽车的产业化进程,并促进
高端制造、实体经济的发展。
    拓展车联网研发和产业化是发行人当前业务的重点。2019 年 12 月,工信部
科技司向公司核发《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新一代人工智能产业创新重
点任务入围揭榜单位名单的通知》,认定发行人为“揭榜单位”负责开展“车载通
信系统”项目技术攻关。本项目已落地贵州省,贵州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在发
行人开展攻关任务时给予大力支持,在项目技术攻关涉及的创新研发、测试试验、
示范推广等关键环节予以重点保障。作为贵阳本地上市公司,发行人将深入挖掘
本地资源,依托车联网领域人才和技术优势,加快融入当地车联网产业化进程。
发行人预留花溪慧谷产业园部分场地,用于车联网办公、研发测试和产品展示,
能够为发行人车联网业务的发展提供物质保障,实现车联网技术和产品向更高技
术指标、更优产品性能突破。
    5)自持房产能充分发挥公司西南地区总部枢纽作用
    为充分发挥上市公司属地优势,2020 年 4 月,发行人审议通过调整内部组
织架构的议案,在贵阳设立“贵阳经营中心”。发行人将以“
有问题请联系 767871486@gmail.com 商务合作广告联系 QQ:7678714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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