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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兰黄(000929)融资融券大宗交易查询

 
沪深个股板块DDE历史数据查询:    
 

◆战略配售可出借信息◆

交易日期 收盘价 涨跌幅 限售股

(万股)

非限售股

(万股)

可出借股份

(万股)

出借余量

(万股)

可出借容量上限(万股) 可出借股份占非限售股比例 出借余量占非限售股的比例

◆机构持仓统计◆

截止日期 序号 机构类型 持股家数 持股数量(万股) 占流通股(%)
2025-09-30 1 其他 5 5791.03 31.176
2025-06-30 1 其他 4 5625.29 30.284
2025-03-31 1 其他 5 5751.78 30.964
2024-12-31 1 其他 6 5714.56 30.764
2 QFII 1 97.39 0.524
3 基金 5 14.67 0.079
2024-09-30 1 其他 4 5612.88 30.217
2 基金 1 226.35 1.219
3 QFII 1 119.71 0.644

说明:
1.数据来源于上市公司、证券投资基金和集合理财披露的投资股票明细表。
2.由于不同基金、上市公司报表公布时间各有不同,披露期间数据会有所变动。本公司力求但不保证数据的准确性。

◆机构持仓明细◆

序号 机构名称 机构类型 持股数量(万股) 持仓金额(万元) 占流通股(%)

说明:
1.数据来源于上市公司披露的十大流通股东表,证券投资基金和集合理财披露的投资股票明细表。
2.持股数量:是指机构持有的流通A股数量。
3.证券投资基金只在中报和年报披露所投资的全部股票,在一季报和三季报披露所投资的部分股票。
4.集合理财计划:只披露所投资的部分股票。
5.‘--’:表示无数据或者无法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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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宗交易◆

交易日期 价格(元) 当日收盘 溢价率 成交量(万股) 成交金额(万元)
20200520 5.63 6.25 -9.92 353.44 1989.84

买方:中银国际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长沙新韶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中银国际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长沙新韶路证券营业部

20190201 5.41 6.13 -11.75 368.00 1990.88

买方:中银国际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长沙新韶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中银国际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长沙新韶路证券营业部

20181108 6.86 6.53 5.05 85.97 589.74

买方:申万宏源西部证券有限公司烟台南大街证券营业部

卖方: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望京中环南路证券营业部

20181107 6.40 6.31 1.43 120.00 768.00

买方:申万宏源西部证券有限公司烟台南大街证券营业部

卖方: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望京中环南路证券营业部

20180718 7.35 6.69 9.87 122.45 900.02

买方: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莱西烟台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东莞鸿福路证券营业部

20180717 7.05 6.73 4.75 120.00 846.00

买方: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莱西烟台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东莞鸿福路证券营业部

◆股票回购◆

◆违法违规◆

公告日期 2026-03-18 处罚类型 处罚决定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甘肃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6〕2号
发文单位 甘肃证监局 来源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处罚对象 刘保卫,刘方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甘肃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6〕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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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26-03-18

处罚对象:

刘保卫,刘方

索引号                              bm56000001/2026-00002891                              分类发布机构甘肃证监局发文日期                              1773786912000                                                                                  名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甘肃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6〕2号文号甘证监行政处罚决定书〔2026〕2号主题词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甘肃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6〕2号                                
当事人:刘保卫,男。
  
刘方,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刘保卫、刘方内幕交易兰州黄河企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兰州黄河)股票行为
进行了立案调查,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应当事人的要求举行了听证会,听取了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本案现已调查、办理终结
。
  
经查明,当事人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内幕信息的形成与公开过程
  
2024年10月12日,兰州黄河时任实际控制人杨某江提出可以将兰州黄河控制权转让给
湖南鑫远环境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
谭某鑫。
  
2024年10月16日,
杨某江与谭某鑫等人进一步讨论兰州黄河控制权转让细节,就转让价格初步达成一致
。
  
2024年10月26日,杨某江通过
视频会议形式告知相关人员其将转让
兰州黄河控制权,钱某花参加视频会议。
  
2024年11月1日,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关于兰州黄河企业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临时停牌的公告》。同日,兰州黄河发布《兰州黄河企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股股东筹划控制权变更的停牌公告》(公告编号:2024(临)-17)。
  
2024年11月7日,兰州黄河同时发布《兰州黄河企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股股东筹划控制权变更事项进展暨公司股票复牌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临)-19)、《兰州黄河企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股股东签署框架协议暨控制权拟发生变更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24(临)-20)。
  
兰州黄河控制权
变更事项,属于《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第八项
规定的重大事件,进而属于《证券法》第五十二条第二款
规定的内幕信息,内幕信息敏感期为
2024年10月12日至2024年11月1日开市前,内幕信息知情人包括杨某江、钱某花等人。
  
二、刘保卫、刘方内幕交易
“兰州黄河”
  
(一)刘保卫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与杨某江、钱某花联络接触
  
内幕信息敏感期内,刘保卫在案涉交易前与内幕信息知情人杨某江、钱某花分别有通话联络,并与钱某花存在见面接触情形。
  
(二)刘保卫、刘方内幕交易
“兰州黄河”
  
刘保卫系刘方父亲。刘方与其父母共同居住,有共同讨论证券投资的习惯。
2024年10月30日,刘方与其父母商议交易“兰州黄河”,并向其父刘保卫询问兰州黄河重组情况。2024年10月31日,刘方与刘保卫电话联络后操作案涉证券账户累计买入“兰州黄河”242,300股。上述交易结束后,刘方与刘保卫通话,告知其交易情况,并让刘保卫帮忙盯盘,刘方通过微信向刘保卫发送交易“兰州黄河”的平均买入价。
  
“刘方”证券账户于2022年3月10日开立于万和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甘肃分公司,资金系刘方与其父母家庭共有或控制使用资金,刘方操作下单。2024年10月31日,“刘方”证券账户累计买入“兰州黄河”242,300股,买入金额1,871,883元。2024年12月18日全部卖出,经计算获利115,580.34元。
  
2024年10月31日刘方与刘保卫通话结束后,“刘方”证券账户卖出其持有的4只股票(其中3只为亏损卖出)筹集资金2,088,400元,之后大量买入“兰州黄河”,交易意愿坚决。相关交易行为明显异常,与内幕信息高度吻合,且无正当理由或正当信息来源。
  
上述违法事实,有相关公司公告、情况说明、询问笔录、证券账户交易记录、银行资金流水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我局认为,刘保卫、刘方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五十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一款所述的内幕交易行为。
  
刘方、刘保卫及其代理人在听证及申辩材料中提出案涉事项不具备非公开性,刘保卫不属于案涉内幕信息知情人员,案涉交易行为系刘方个人行为,交易决策基于长期关注案涉公司、公开信息等合理因素,案涉交易行为不异常等申辩意见。
  
经复核,我局认为,案涉事项在发布相关公告前未公开披露,具有非公开性。内幕信息敏感期内,刘保卫与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联络、接触后,与刘方就
“兰州黄河”重组事项及交易“兰州黄河”进行过讨论,之后刘方卖出其本人证券账户持有的4只股票(其中3只为亏损卖出)筹集资金大量买入“兰州黄河”,交易意愿坚决,并在交易结束后告知刘保卫交易情况。上述交易行为明显异常,与内幕信息高度吻合,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陈述、申辩及提供的证据不足以作出合理说明或者排除案涉交易异常性。综上,我局对刘方、刘保卫及其代理人的陈述、申辩意见不予采纳。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我
局
决定:没收刘保卫、刘方违法所得
115,580.34
元,其中
,
由刘保卫、刘方
各
承担
57
,
790.17元;并对刘保卫、刘方处以
1,000,000
元罚款,其中
,
由刘保卫、刘方
各
承担
500,000
元。
  
上述当事人
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15日内,将罚
没
款直接汇交国库。具体缴款方式见
本
处罚决定书所附说明。同时,须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
甘肃
证监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
本
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
本
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申请可以通过邮政快递寄送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法治司),也可在收到
本
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
  
      
  
  
  
  
甘肃证监局
  
202
6
年
3
月
11
日
有问题请联系 767871486@gmail.com 商务合作广告联系 QQ:7678714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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